关于印发《中山大学新华学院中青年教师国内访问学者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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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山大学新华学院中青年教师国内访问学者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的通知
 
校机关各处、室、中心、直属单位,各学院、直属系、教学研究部: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中青年教师国内访问学者管理工作,经研究,学校对《中山大学新华学院中青年教师国内访问学者管理办法》(中新院〔2015〕48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中山大学新华学院中青年教师国内访问学者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山大学新华学院
                        2019年3月27日



中山大学新华学院中青年教师国内访问学者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
 
根据师资队伍建设的需要,学校有计划地选派一定数量的中青年教师赴国内重点高校或科研院所的重点学科领域访学进修,以加快师资队伍的建设。为进一步规范中青年教师国内访问学者的管理,根据《广东省高等学校中青年教师国内访问学者计划实施方案》(粤教师函〔2013〕31号)的精神,结合学校实际,修订本办法。
一、选派范围
    专职在学校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中青年教师。
二、选派条件
(一)模范遵守《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高等学校教师师德规范》,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
(二)在高校从事教学科研工作五年以上(其中在我校从事教学科研工作满1年以上),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扎实、教学科研能力较强,能胜任讲授主干课程任务,教学评估(测评或考核)优良;有较高的学术水平,是学校学术带头人的后备力量或骨干教师。
(三)一般应具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硕士以上学位,年龄不超过45周岁,身体健康。
三、培养与考核
(一)访学期限
国内访问学者研修期限一般为一年。访问学校应选择国内“双一流”院校。
(二)访学任务
访问学者派出前须拟定个人研修目标及预期成果,经所在单位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报学校人事处备案。到达访学单位后,由本人和导师共同协商制定访学方案,在导师指导下,完成访学任务。
访问学者在访问期间至结束一学期内须主持1项市级及以上科研项目或以中山大学新华学院为第一作者单位在本专业核心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并按访问学校要求进修1门以上专业课程。
(三)考核
访问学者考核由接受学校和我校共同考核。
接受学校考核:按访问学者培养计划进行考核。
学校考核:访问学者在访学结束一星期内到学校人事处报到,并提交访学期间课程成绩报告单、访学结业证书、访学总结(主要内容包括对本学科建设与课程建设的建议)等相关材料。访问学者在回学校工作三个月内举行一场访学专题学术报告会。
四、资助与待遇
(一)经学校批准并签订培养协议的访问学者,学校给予资助。资助标准为:每人2.5万元,主要用于访学人员的学费、两次往返的交通费和住宿费,实报实销。未能完成访学任务、达不到考核要求的,有关费用自付。
(二)访问学者接收学校在广州市外、访学期间需脱产进修学习的,学校只发放其基本工资,购买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同时需在学校与其签订的原劳动合同期限基础上增加两年的服务期。
访问学者接收学校在广州市内的,原则上实行不脱产进修学习形式,同时需在学校与其签订的原劳动合同期限基础上增加一年的服务期。
(三)教学工作量:为使访问学者在广州市内访学期间,有更多的时间进行科研和教学交流,学校给予其在原有工作量的基础上每周减免2学时。
五、有关要求
(一)经审核批准的访问学者到学校人事处签订协议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二)进修学习期间须严格履行协议,在合同期内不得提出工作调动,在访学结束返校工作一年后方可申请脱产在职攻读博士学位和其它形式的脱产进修。
(三)对不遵守学校有关规定,擅自脱离学习岗位的,学校除不予报销访学期间的各项费用并终止其访学,按违反工作纪律处理。
六、附则
本办法适用于2019年起学校派出的中青年教师访问学者,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