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山大学新华学院课堂教学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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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山大学新华学院课堂教学管理规定》的通知
 
校机关各处、室、中心、直属单位,各学院、直属系、教学研究部(所):
为进一步加强课堂教学管理,维护良好的教学秩序,树立严谨的校风、教风和学风,提高课堂教学效果,保障教育教学质量,制定《中山大学新华学院课堂教学管理规定》。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山大学新华学院
                             2018年5月25日
 
 

中山大学新华学院课堂教学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课堂教学管理,维护良好的教学秩序,树立严谨的校风、教风和学风,提高课堂教学效果,保障教育教学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课堂教学是教学工作的核心环节,是教师为学生传授知识、解答疑问、培养能力、涵养人格的主要场所,教师应把课堂作为神圣的育人殿堂,做到严谨治学,为人师表。学生应自觉服从教师的组织、管理和指导,尊敬教师,主动地、创造性地学习,积极配合教师圆满完成课堂教学任务。各级管理部门应履行职责,把教学工作放在首位,树立课堂教学神圣的理念,强化服务意识,加强课堂教学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  对教师课堂教学的要求
 
    第三条 课堂教学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教师要不断强化政治意识和责任意识,遵守宪法和法律,严守职业道德、教书育人;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严禁在课堂上传播违反宪法和法律、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四项基本原则的内容或言论,严禁散布流言蜚语,危害国家、社会、学校的稳定和发展。
第四条 教师在课堂中应坚持立德树人,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及教学工作要求,严于律己,为人师表,做一名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党和人民满意的好老师。
第五条 教师必须按照教学大纲要求认真备课,必须有教案,科学合理地安排教学内容,每门课程均须提交《教学进度表》。严格按照规定的教学内容和进度组织教学,不得任意增加或删减教学课时。
第六条 任课教师不得擅自调课,确因特殊情况需调课的,应按相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七条 任课教师应按课表的时间、地点,按时上下课,应提前进入教室,做好上课前各项准备工作。
第八条 教师上课时应衣冠整洁,仪表端庄,言谈得体,举止文明。
第九条 任课教师授课时须掌控好课堂秩序,科学合理地做好考勤工作。在教学中对上课迟到、随意缺课、不遵守学习纪律的学生要及时、严肃而耐心地批评教育;对到课率低的班级或屡教不改的学生要及时向有关教学单位反映。
第十条 教师课堂讲授应简练准确,重点突出,思路清晰,条理分明;课堂教学必须运用规范的语言文字,杜绝不健康的内容进入课堂。要因材施教,注重与学生的交流、互动,善于激发学生的学习积极性,重视培养学生的科学思维方法和创新能力。要充分合理地使用多种教学方法,提高教学效率。
第十一条 要根据课程性质合理布置作业,对各种作业、考核要及时反馈。做好预习、展示、反馈三环节,保证学生课堂展示的质量,加强指导和点评工作。
第十二条 要帮助学生学好课程,并提高学生的自学能力,要为学生提供有效的学习资源。
第十三条 教师上课期间不得做任何与教学无关的事情,不得无故离开教室。
第十四条 不得以播放影视片等代替正常的课堂教学。根据教学要求,确实需要放映影视教学资料时,教师不得离开教室,并针对教学内容的要求对影视教学资料进行必要的解读。
第十五条 使用多媒体教学时,教师课前须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熟练掌握多媒体设备的操作流程。遇停电或多媒体设备不能正常使用时,应坚持用其他方式授课,不得停课或让学生自习,确保课堂教学正常进行,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设备问题。
第十六条 教师应接受教学督导及学校相关人员的听课,接受学校相关部门的教学检查。
第十七条 有关教师课堂教学的课前准备、考核与成绩记载、教材使用等各类具体要求,按照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第三章  对学生课堂纪律的要求
 
第十八条 学生必须按时上课,不得迟到、早退、旷课。迟到者须经任课教师同意后方可进入教室。因病、因事必须事先按规定请假并知会任课教师,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缺课者,以旷课论处。
第十九条 学生应该自觉遵守课堂纪律,进入课堂应衣着整洁、仪表端庄;关闭手机等通信及娱乐设备,保持教室肃静。不得做与上课无关的事情,杜绝在课堂内睡觉或谈笑喧哗。学生有特殊原因需中途出入教室时,必须经得任课教师的同意。
第二十条 学生应尊重教师,认真听课,如对教师课堂教学情况有意见,可直接与教师沟通或实事求是地逐级向有关部门领导反映,以帮助教师改进教学工作。
第二十一条 学生必须按教师的要求进行预习和复习,认真完成作业。
第二十二条 学生应该保持教室内清洁卫生,不随地吐痰,乱扔纸屑和废弃物品等,严禁在教室内吸烟及将食物带进教室。
第二十三条 学生必须爱护教室内各类教学设施,不得随意挪动、损坏教学设施,严禁在课桌椅、墙壁等教学设施上涂画或张贴。
   
第四章  对其他人员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 校领导每学期听课不少于2次,巡课不少于3次。教学督导根据教学督导条例进行听课,以帮助教师改进教学,实现课堂教学监督。
第二十五条 教务处要开展常规性课堂教学秩序检查,不定期对教学进度、教学内容、课堂纪律以及教师迟到早退、缺勤、擅自调课和学生到课率、听课等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第二十六条 各教学单位每学期应制定课堂教学督查方案,教学单位主管教学领导带头听课,并牵头落实好新入职教师的听课制度、组织本单位教师互相听课,以及开展常规性督查活动,并建立课堂教学督查档案。教学督导室、教务处对各教学单位课堂督查情况及督查档案进行不定期抽查。
第二十七条 各教学单位要加强领导,做到宣传到位、措施到位、督查到位,教学单位领导要及时了解、解决本单位教师和学生课堂教学纪律存在的问题,对违反课堂教学纪律的教师和学生要及时进行批评教育,严重者严格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除了学校决定的需要学生请假参加的重大活动外,任何学生不得以参加活动为由请假,各管理部门不得以组织各种活动为由批准学生缺课参加活动。
第二十九条 鼓励和支持学生自我监督和相互监督,及时、主动提醒和纠正违反课堂纪律或言行举止不文明等行为。各院系要指导学生党员、学生干部建立教学信息反馈制度和学生督查制度,及时反馈学生对教师课堂教学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从发布之日开始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