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山大学新华学院实验教学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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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山大学新华学院实验教学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校机关各处、室、中心、直属单位,各学院、直属系、教学研究部(所):
为了加强我校实验教学的规范化管理,提高实验教学的质量,进一步强化对学生综合素质的培养,学校对原《中山大学新华学院实验教学管理办法》(中新教字〔2007〕11号)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山大学新华学院
                                 2018年5月14日



中山大学新华学院实验教学管理办法(修订)
 
实验教学是人才培养过程中重要的实践性教学环节,是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的重要手段。科学规范地开展实验教学,对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和严谨的科学态度,培养“德才兼备、知行合一”的复合型、应用型人才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为加强我校实验教学在人才培养和教学工作中的地位,规范实验教学管理,切实提高实验教学的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实验教学的基本任务是开发学生智力,培养学生了解、熟悉和掌握科学实验、工程实践的基本方法与技能,通过实验及操作以激发学生的创新思维与能力。在实验教学中,学生通过实践加深对所学相关理论和原理的理解,促进知识向能力的转化;培养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严谨的作风以及独立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二条 实验教学应不断吸收学科发展的新成果,及时更新实验内容,改进实验技术和手段,深化实验教学改革,把综合性、设计性实验项目的设计、实施作为实验教学、实验技术研究和实验教学改革的一项重要课题,不断提升我校实验项目的水平、质量,实现实验教学的科学化、标准化、规范化管理。
第三条 实验教学要贯彻以学生为中心的教学理念。学校鼓励实验室开放共享,鼓励有条件的实验室开设公共选修实验课,提供条件让学生进行自主设计与实施实验项目。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在分管教学副校长的领导下,由教务处负责组织制订、修订实验教学计划、实验教学大纲,统筹下达全校实验教学任务,负责实验教学运行的日常监督和检查工作。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根据实验教学计划和教务处下达的教学任务做好条件保障工作。
第五条 各学院(直属系)负责制订、修订实验教学计划和实验教学大纲,具体落实、实施实验教学工作,组织每学期初、期中及期末的专项教学检查。学期初主要检查实验项目、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教材、实验耗材等实验准备情况;期中主要抽查实验教学质量并提出相应整改措施;期末主要检查实验教学考核和评价情况。
第三章  实验教学计划
第六条 实验教学计划是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学院(直属系)应根据本学科人才培养目标的要求,建立有利于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实验教学体系,并制定相应的实验教学计划。
第七条 实验课一般可根据教学需要与基础课和专业课配合设置,但实验超过16学时,实验内容独立性较强的,建议独立设课。实验课按课程类别可分为公共基础实验、专业基础实验、专业实验和校级实验选修课四类。各学院(直属系)应在课程计划实验总学时数不变的前提下,适当压缩演示性和验证性实验学时,积极创造条件增加综合性、设计性实验的学时比例。学校鼓励各教学单位和广大教师开设一些工具类、竞赛类等校级实验选修课,有针对性地提高学生的实验综合素质。
 第八条 实验教学计划是学校组织和实施实验教学的基础文件,应保持相对稳定。在教学计划执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实验学时、实验课程性质,按教务处修订人才培养方案的程序执行。
第四章 实验教学大纲及实验教材
第九条 实验教学大纲是根据实验教学计划,以纲要的形式编写的实验教学内容的指导性文件,是指导、检查、考核实验教学的主要依据,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应严格执行。
第十条 独立开设的实验课,按课程制定独立的《实验教学大纲》, 未独立开设的实验课,实验学时达8学时(含8学时)的课程,按实验项目制定实验教学大纲,实验学时不足8学时的课程,其实验要求编入该课程的教学大纲中。
第十一条 实验教学大纲的编制应遵循科学性、可行性、先进性,紧密结合课程内容体系,符合学生培养目标和要求的原则。将科研成果和教学改革成果融入实验教学大纲中,注重理论与实践的有机结合,注重实验教学与科学前沿、工程实际及社会应用实践的深度融合。实验项目教学大纲应包括以下内容:实验目的、教学要求、实验内容、主要仪器设备、考核方式及要求、主要教材及参考书。
第十二条 各专业在设置实验课程的实验项目时,须含有至少一个综合性或设计性的实验项目。综合性、设计性实验项目要注重培养学生综合运用知识、实验设计和实验操作,以及数据处理的应用能力。
第十三条 实验教学大纲的制定由学院(直属系)组织人员拟定并组织专家论证,经教务处批准后实施。在实施的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修订实验教学大纲的,应由课程所属学院(直属系)在实施前一个学期提出申请,经学院(直属系)分管教学领导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由教务处组织论证、审查通过后,方可执行。
第十四条 实验课程必须有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应根据实验课程自身特点和要求选用较高质量的实验教材或指导书,也可组织具有丰富教学经验的教师和实验教学人员编写实验教材或指导书。实验教材的编写列入学校教材建设范围,按照教材建设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实验教学运行管理
第十五条 实验教学任务下达与安排。各学院(直属系)按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学时、开课学期等制定学期开课计划报教务处,经教务处核准后,由教务处下达实验教学任务。学院(直属系)根据实验任务落实实验课指导教师,并做好实验耗材采购计划和实验仪器设备、实验材料等准备工作。任课教师应根据实验课程要求,及时与有关实验室沟通信息,以便实验室及时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第十六条 实验课程安排及课表编排。学院(直属系)根据各专业具体情况完成实验课程的排课。未独立开设的实验课中,实验学时超过8学时(含8学时)的课程实验项目应单独列入课表。实验课程的安排需进入学校教学管理系统排课,以便学生网上查询课表和网上教学评价。经教务处核准公布在教学管理系统网页的课表,将作为学校教学工作量核算、实验教学运行及秩序检查的主要依据。未在教务系统公布课表安排的实验课程,学校在核算该课程实验教学工作量时不予确认。
第十七条 每学期的实验课教学方案表(教学进度表),是落实实验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具体体现,是实验课课表编排、组织检查实验教学和申报实验材料计划的重要依据。每学期的实验课教学方案表,应由实验指导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负责在上一学期16周前提出,并由课程所属单位的分管教学领导审定后执行。
第十八条 实验项目的开设必须与实验教学大纲规定的项目一致,不得随意缩减和更改,若变更、增减实验项目,按本办法第三章第十三条教学大纲的修订程序进行。
第十九条 凡实验教学大纲规定的实验项目在教学中必须完成。若根据学生培养目标和要求必须开设的项目,而本单位实验室不具备开设条件的,应与教务处联系,由教务处负责协调到具有开设能力和条件的其他实验室完成实验项目的教学任务。
第二十条 实验教学的调课按《中山大学新华学院调课管理规定》(中新教务〔2018〕12 号)办理。
第二十一条 实验报告是学生实验过程的真实记录,是学生分析实验现象,整理实验数据,得到实验结果的总结报告。各学院(直属系)应统一和规范学生实验报告的格式与要求,严格实验教学管理。
第六章 对实验指导人员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 各学院(直属系)应选择业务能力强、有一定实验教学经验、具有主讲教师资格的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担任实验教学工作。首次上岗的指导教师应在开课单位的统一安排下试讲和预做实验,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第二十三条  实验指导教师(含担任实验指导工作的实验技术人员,以下同)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努力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以求实、严谨的科学态度完成实验教学任务和实验室的各项工作,为人师表,做好教书育人、管理育人和服务育人工作。
第二十四条 实验指导教师在开课前应认真做好准备,检查仪器、设备是否完好,工具、材料等是否齐全,安全设施是否完善;要按教学大纲要求认真备课,在实验教学过程中要做好讲解、指导、示范、总结等环节的工作,切实加强对学生基本实验方法和实验技能的训练,培养学生综合实践能力。
第二十五条 实验指导教师要严格要求学生,督促学生严格遵守实验室各项规章制度。实验前应向学生讲明操作规程、安全事项及应急处置方法。实验中必须全程在场巡视指导,随时纠正学生的不正确操作,解答出现的实验现象和疑难问题,着重培养学生的独立操作能力和自主解决问题的能力。实验后应认真批改学生实验报告或作业,并将批改情况及时反馈给学生。
第二十六条 实验指导教师要积极开展实验教学研究工作,努力改进教学方法,适时更新实验内容,加强实验学术、技术的交流,不断提高自身学术和教学水平。
第七章 对学生的要求
第二十七条 学生在实验前要做好预习(或写出预习报告),明确实验的目的、内容和步骤,了解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和实验所用物品的特殊性。学生上实验课不得迟到、早退或旷课。学生进入实验室应接受安全教育与纪律教育,严格遵守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尊重指导教师,服从安排,自觉维护实验教学秩序。
第二十八条 学生在实验中应独立完成实验内容,认真做好实验记录并完成实验报告,不得弄虚作假,不得抄袭他人的实验记录和实验报告。违反规定经查实者,将取消参加实验考核的资格或取消实验成绩。
第二十九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根据自己的兴趣、特长、爱好,在有条件的实验室开展自主性、创新性实验活动。
第三十条 学生应严格执行实验室安全操作技术规程,爱护仪器设备和设施。违反操作规程或不听教师指导造成对他人或自身伤害的,由本人承担责任;造成仪器设备损坏的按有关规定赔偿。
第三十一条 实验完毕,应关闭水、电、热源,将仪器设备工具等清理放回原处,做好清洁卫生,经指导教师认可后方可离开。
第八章 实验教学考核管理
第三十二条 实验课程成绩记分方式一般采用百分制。实验课成绩可根据学生平时实验操作、实验报告撰写及实验考试、考查和期末成绩等综合评定。独立设课的实验课程,必须进行单独考核,学生完成课程规定的实验项目且合格后才具备考试资格。未独立设课的实验课程,实验部分也要单独进行考核和评定成绩,并按照一定比例计入课程总成绩,实验成绩不合格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理论考核。
第三十三条 学生缺课累计达到或超过课程计划1/3学时的,实验应重做或重修,学生不得参加相应理论课的考试;实验考核违纪、舞弊者,成绩以零分计,学校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十四条 学生不得申请免修或免听独立设课的实验课程和其他实践性课程;经学生申请,各学院(直属系)同意免其听的课程若含实验部分,实验部分不得免做。
第九章 实验课程教学质量的监控
第三十五条 学校实行学校、学院(直属系)两级实验教学质量监控。学校组织对实验教学课堂进行随机听课,以实验教学计划和实验教学大纲为基准,检查实验课程是否开出、实验项目开出率是否达到100%、实验教学学时是否达到教学计划的要求。并定期进行教学基本文件检查。检查的内容包括教学大纲、教学方案表、教案(讲义)、学生实验报告,以及教师对实验报告的批阅质量等进行监控。
第三十六条 各学院(直属系)是实验教学管理的主体。各学院(直属系)应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强实验教学过程和教学质量的检查监控,及时总结经验,积极推进实验教学体系、内容、方法和手段的改革,不断提高实验教学质量。
第三十七条 教师的课堂教学质量评价安排在每学期期中,与实验教学检查同时进行。质量评价结论分为:优秀、良好、中等、差四个等级。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各学院(直属系)可根据本管理办法,结合各自的具体情况和特点制定工作规范。
第三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中山大学新华学院实验教学管理办法》(中新教字〔2007〕11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条 本管理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