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山大学新华学院毕业实习和毕业论文(设计)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直属系、教学研究部(所):
为加强毕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经费的管理,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保证毕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的顺利进行,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对《中山大学新华学院毕业论文和毕业实习经费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版)》(中新院〔2010〕73号)文件进行修订,形成本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山大学新华学院
2018年3月23日
中山大学新华学院毕业实习和毕业论文(设计)经费管理办法
一、经费使用原则
各教学单位应严格遵守学校的经费管理办法,切实做好毕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经费的使用,严格按照经费的使用范围列支,确保“统一计划、统筹分配、专款专用”,做到厉行节约,杜绝浪费,要使专项经费的效益最大化。
二、医药学科学生的毕业实习费标准
学生到医疗机构实习,按实习教学单位规定的标准付给医疗机构实习费,最高限额如下:
护理学、听力与言语康复学专业:1500元/生/年;康复治疗学专业:1800元/生/年;医药学科其他专业:600元/生/年。超出的部分由学生自行承担。
三、毕业实习交通费
(一)教师交通费:指毕业实习指导教师落实毕业实习任务、带队往返学校与实习地点等所产生的费用。毕业实习指导教师的交通费按《中山大学新华学院差旅费管理实施细则》(中新财〔2016〕1号)文件中的规定据实报销。
(二)学生交通费:毕业实习期间交通费补助标准:30元/生。
四、毕业论文(设计)经费的划拨标准
(一)参加毕业论文(设计)答辩学生划拨标准:
理工、医药类各专业:205元/生;
文法艺、经管类各专业:150元/生。
(二)不参加毕业论文(设计)答辩学生划拨标准:
15元/生。
(三)毕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印刷费用:
20元/生。
五、毕业论文(设计)经费的使用范围
毕业论文(设计)经费是进行毕业论文(设计)的普查、答辩、评审等的费用,不包括教师指导毕业论文(设计)的教学工作量。
六、毕业论文(设计)经费的发放标准
(一)毕业论文(设计)普查费
各教学单位成立毕业论文(设计)普查领导小组,并负责召开论文(设计)普查会,根据本单位各专业毕业生的实际人数,请相关专业教师(中级及以上职称)审核学生毕业论文(设计)评阅情况,确定答辩人员。若专业人数多,可分若干分组、若干场进行,分组由3名成员组成,半天(4小时)为一场,每场至少普查30篇论文。具体经费标准为:15元/篇。
(二)毕业论文(设计)答辩费
毕业论文(设计)答辩工作由各教学单位答辩委员会负责,半天(4小时)为一场。若专业人数多,可分若干分组、若干场进行,分组由3名成员组成,半天(4小时)为一场,理工、医药类原则上每场答辩人数在11人以内,答辩费具体标准:教授47元/篇、副教授42元/篇,讲师37元/篇;文法艺、经管类原则上每场答辩人数在12人以内,答辩费具体标准:教授42元/篇、副教授38元/篇,讲师34元/篇;答辩秘书:100元/场。每场只分配一个答辩秘书。
答辩教师应以本校为主,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校外专家参与。校外专家原则上要求副教授以上职称,答辩费具体标准:教授700元/场、副教授600元/场。
(三)优秀毕业论文(设计)评审费
各教学单位论文(设计)答辩结束后,对毕业论文(设计)进行质量审核,推荐并评选出校级优秀毕业论文(设计)。评选出的校级优秀毕业论文(设计)由各院(系)送三位副高及以上职称的专家(要求校外专家2名或以上)评审,评审费执行标准:教授250元/篇,副教授200元/篇。如确有特殊情况评审费要增加的教学单位,需提前向教务处提出书面申请。
(四)毕业论文(设计)印刷费用
毕业论文(设计)写作指导、封面、毕业实习手册、实习报告书、优秀实习心得、院级优秀论文(设计)由各教学单位统一印制,在毕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印刷费用范围内据实报销。
毕业论文(设计)经费要严格控制在预算标准范围之内,不得超支。
七、毕业论文(设计)经费的划拨
各教学单位的毕业论文(设计)经费纳入院(系)经费,由学校统一划拨。
八、毕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经费的过程管理
(一)预算:各教学单位应严格遵照经费管理办法,按学校预算管理要求上报各专业毕业学生人数、答辩方案和预算至教务处。
(二)报账结算:待毕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结束后,各单位相关负责人如实填写《中山大学新华学院毕业论文(设计)经费发放表(本校教职人员)》(附件1)、《中山大学新华学院毕业论文(设计)经费发放表(兼职教师)》(附件2)、《中山大学新华学院毕业实习交通补助发放表(毕业生补助)》(附件3),按《中山大学新华学院资金使用审批管理办法》(中新院〔2017〕44号)及时到财务处报账。毕业论文(设计)经费报销截止时间为:每年6月30日。
(三)监控:毕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经费是学校确保毕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工作正常有序进行的必要支出,各教学单位领导要结合实际做好广大教师廉政建设的教育工作,要加强工作中各个环节的监督检查,各项经费所得不允许重复叠加。对虚报冒领,挪用经费的,一经发现,将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教学单位主管领导责任,予以严肃处理,并追回所占用款额。
九、其他
(一)以上办法是学校对毕业论文(设计)经费管理的原则性意见,各教学单位院长(主任)是该经费管理使用的第一责任人,在保证毕业论文(设计)任务和质量的前提下,应对经费使用严格把关。
(二) 要求各教学单位在普查、答辩和评审等各个环节的开展中组织现场签到(签到人员包括评审人员、评委、秘书),并将签到表原件留存,作为论文经费审核的依据。
十、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毕业实习学生交通费标准自2015级学生开始执行,其他条款自公布之日起执行。2010年11月30日颁布的《中山大学新华学院毕业论文和毕业实习经费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版)》(中新院〔2010〕73号)同时废止。
附件:1. 中山大学新华学院毕业论文(设计)经费发放表
(本校教职人员)
2. 中山大学新华学院毕业论文(设计)经费发放表(兼职教师)
3. 中山大学新华学院毕业实习交通补助发放表(毕业生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