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山大学新华学院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办法》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为了促进我校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规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加速科学技术进步,推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中山大学新华学院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1.《中山大学新华学院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办法》
2. 中山大学新华学院科技成果转化奖励申请表
中山大学新华学院
2017年10月10日
附件:
中山大学新华学院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校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规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加速科学技术进步,推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是指学校所属单位或个人,承担国家、地方、和企业项目或利用学校的物质、技术、人力及其他条件以及执行学校任务所完成的职务科技成果,包括专利和非专利、工艺、方法、设计、产品、材料等。职务科技成果的所有权属于学校。完成以上成果的课题组和个人在本办法中统称为成果完成人。
第三条 科技成果转化采用下列方式进行:
1.向他人转让科技成果;
2.许可他人使用科技成果;
3.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共同实施转化等。
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实施单位和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单位,就科技成果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和生产经营进行合作,应当签订合同,约定各方享有的权力和承担的风险。
第四条 学校对科技成果转化和转化收益实行统一管理。学
科与科技管理处是科技成果的申报登记和认定机构,确认成果的
权属。
第五条 奖励工作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注重实效”的原则进行。
第六条 奖励工作流程
学科与科技管理处发布通知→申报人提交材料→校内各单位汇总上报→学科与科技管理处收集、初审并公示→校长办公会议审定→学科与科技管理处公布奖励结果→财务处发放奖金。
第二章 申报要求
第七条 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按年度申报、发放,逾期未申报的,按自动弃权处理。每年1月份申报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的科技成果转化奖励。
第八条 奖励申请采取个人申报与组织推荐相结合。
第九条 申报材料
1.《中山大学新华学院科技成果转化奖励》申报书;
2.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认定证书;
3.科技成果证明;
4.以学校名义签订的相关协议或合同;
5.相关部门出具的经济效益证明等材料。
第十条 获科技成果转化奖励的名单、金额等信息在学校网页公示5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以奖励,追回已奖励经费,并按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给相关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属于学校,各单位及个人未经学校允许自行签订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合同的;
2.所转化的技术和成果,造成了环境污染或安全危害,对生态平衡和人民生命健康造成影响的;
3.弄虚作假,剽窃他人科技成果,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第十二条 获得奖励的人员均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三章 奖励形式与比例
第十三条 学校在实施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依法保护成果完成人的合法权益,对在科技成果的产生、发展及转化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按照学校的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 成果转化所得纯收入按以下比例分配:学校和成果完成人所在单位(院、系)获得30%的收益;成果完成人获得70%的收益,第一完成人获得其中不低于50%的收益,其他成果完成人的收益,由其内部协商决定。
第十五条 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创办科技企业,成果完成人获得70%的股份。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列的纯收入、纯利润、技术股份的分配比例由学校与有关单位及成果完成人根据实际情况以协议的方式确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中所指的“收益”是指科技成果转化所产生的一切收益,包括转让费、许可费、技术入股的股权等与该成果相关的所有权益。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科与科技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中山大学新华学院科技成果转化奖励申报表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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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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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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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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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ai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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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转化成果
简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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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果受益方
意见和证明 |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申请人
所在单位
意见 |
单位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学科与科技
管理处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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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山大学新华学院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办法》,建议学校奖励 元。
处长(签名) 年 月 日 |
校领导审批 |
校领导(签名)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