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山大学新华学院专利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为鼓励我校师生员工发明创造的积极性,保护知识产权,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规范我校专利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中山大学新华学院专利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山大学新华学院专利管理办法》
中山大学新华学院
2017年10月10日
附件:
中山大学新华学院专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我校师生员工发明创造的积极性,保护知识产权,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规范我校专利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师生员工包括我校在岗教职工以及在我校学习的学生和进修人员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所有职务发明创造。本办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1.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可以申请发明专利;
2.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可以申请实用新型专利;
3.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可以申请外观设计专利。
第四条 学科与科技管理处负责我校专利管理工作。其职责包括:
1.专利知识宣传教育;
2.对申请专利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审查;
3.对申请专利以及专利(申请)项目的管理;
4.专利技术的实施管理;
5.协助处理专利侵权纠纷;
6.专利基金管理和专利奖励等。
第二章 专利权的归属
第五条 学校师生员工执行学校的任务、履行工作职责或者主要是利用学校的名义、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
职务发明创造包括:
1.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2.履行学校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3.离退休、调离学校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学校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学校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4.主要是利用学校的资金、设备、材料、试验条件、场地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完成的发明创造,以及利用学校的名义获得的资金、设备、材料、试验条件、场地或其它物质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第六条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学校;申请被批准后,学校为专利权人,未经学校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使用许可和转让。利用我校的物质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学校与发明人或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个人擅自将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并将专利权归属于个人,学校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第七条 以我校接受其他单位或个人委托开发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其专利申请权及申请被批准后的专利权属于学校;以我校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合作开发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其专利申请权及申请被批准后的专利权属于学校和合作的单位或个人共有。
第三章 专利的申请
第八条 任何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都应符合《专利法》规定。发明人应对申请专利的项目进行详细的文献检索,就其三性“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作出判断,并对市场需求和经济效益作预测分析。
第九条 申请专利的项目,应由发明人填写“专利申请调查表”,并附上能说明项目“三性”的文献检索结果,由发明人所在的院(系)负责人签具意见并加盖公章,报学科与科技管理处。
第十条 院(系)上报的申请项目,应由学科与科技管理处就其专利性和经济效益提出综合分析意见。对决定上报的项目,由学科与科技管理处安排专利代理人负责该项专利申报的有关事宜。
第十一条 凡决定申报的项目,由学科与科技管理处代表学校与代理机构办理《代理人委托书》,专利代理人和代理机构应在委托书授权范围内工作。
第十二条 发明人负责提供申请专利所需要的材料
1.文献检索报告;
2.发明的构成及详细说明材料;
3.经济价值和应用前景;
4.附图及其说明等。
第十三条 专利代理人负责撰写专利申请的各种文件。对于专利申请文件上报后的修改,主要由专利代理人负责,发明人应根据修改的需要提供有关的材料和作必要的配合。
第十四条 凡准备申请专利的项目,为确保其新颖性,申请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发明内容公开于众,科技成果鉴定或发表论文应在办理专利申请后进行。凡准备申请国外专利的,应首先申请中国专利,在申请中国专利后一年内申请国外专利。
第四章 专利的实施
第十五条 申请专利的项目,其有关专利转让和专利技术实施,由学科与科技管理处实行统一管理。发明人所在单位(院、系)及发明人应积极配合并联系客户,提供专利实施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第十六条 专利实施合同,要明确专利的名称、实施内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费用及支付时间、保密、后续开发、违约责任和仲裁等主要条款,对价款较大的合同要办理公证。
第十七条 专利的侵权纠纷由学科与科技管理处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分管校长裁定,发明人应积极协助,必要时参加相关的诉讼活动。
第五章 申请专利的费用及奖励
第十八条 发明人申请专利,应按中国专利局的规定,按时交纳代理费、申请费、审查费、证书费及年费等,按广东省专利管理局的专利代理费收费标准交纳代理费。
第十九条 学校设立专利基金,对专利权属于学校的专利,由学校支付专利代理费、申请费、审查费,其它费用由个人支付或从研究项目的经费中支付。
第二十条 对专利发明人的奖励按照《中山大学新华学院科技成果奖励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专利进行转让或技术实施后,学校按该专利项目收益的70%给发明人作为奖励和报酬,具体参照《中山大学新华学院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办法》执行;发明人与学校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二条 发明人不按规定办理专利申请文件或专利证书备案的,学校不予奖励和报酬。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科与科技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