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中山大学新华学院科技成果奖励办法》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校科技成果的奖励制度,提高奖励的效能,根据国家有关科技成果奖励文件精神,参照中山大学、中山大学中山医学院、中山大学附属孙逸仙纪念医院、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中山大学肿瘤防治中心等单位相关科技成果奖励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对我校《中山大学新华学院科技成果奖励办法》(中新院〔2016〕15号)(以下简称“原奖励办法”)进行修订,并经校长办公会议审定。现就有关修订内容通知如下:
1.原奖励办法中第四章第十五条第4点修订为:根据我校作者署名在前三位的最高排序给予不同比例的奖励,即作者为论文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按论文奖励标准的100%奖励;第二作者按论文奖励标准的40%奖励,第三作者按论文奖励标准的20%奖励。
2.原奖励办法第四章第十五条第5点修订为:根据我校作者署名单位在前三位的最高排序给予不同比例的奖励,即“中山大学新华学院”为论文作者第一署名单位的,按论文奖励标准的100%奖励;为第二署名单位的,按奖励标准的40%奖励,为第三署名单位的,按奖励标准的20%奖励。
新的修订内容从发文之日起执行,在此时间之后发表的论文奖励按照此通知执行(以论文发表时间为准)。
中山大学新华学院
2017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