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学新华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工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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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赋予教职工参与本单位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推进我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和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工代会)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依据《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中国工会章程(修正案)》、《中山大学新华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章程》及《中山大学新华学院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工作规程》,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与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在“工代会)结合召开,简称“双代会”。
第三条 “双代会”是学院内部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院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是推进学院各项管理工作科学化、法制化、民主化的重要机制,是建立、发展学院和谐劳动人事关系的重要内容。
第四条 “双代会”的基本任务:贯彻党的方针、政策,落实国家法律、法规,履行工会“四项”职能和教代会“四项”职权,保障教职工参与学院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正确处理举办方、学院和教职工个人三者利益关系,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监督学院行政管理工作,协调学院劳动人事关系;团结和动员广大教职工,群策群力,努力完成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各项任务,促进学院的建设和发展。
第五条 “双代会”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双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职权
第六条 根据《中山大学新华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章程》的规定,教代会有听取、建议权,讨论、通过权,审议、决定权,评议、监督权。
第七条 根据《中国工会章程》、《中山大学新华学院工会代表大会工作规程》,工代会听取、审议、通过工会年度工作报告、工会年度经费收支情况报告和经费审查小组工作报告、学院提出的与教职工工利益直接相关的重大规章制度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讨论通过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学院与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决定工会工作的重大问题,对工会领导人进行民主评议和民主测评,选举学院工会委员会,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撤换或补选、增选工会委员会成员,选举出席上级工会代表大会的代表。
第八条 “双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大会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九条 “双代会”要尊重和支持行政负责人及行政系统各部门依法行使行政管理的职权,协助行政负责人及行政系统各部门开展工作;学院行政负责人及行政系统各部门要尊重和支持“双代会”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职权,行政负责人每年要向“双代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认真研究“双代会”的决议和提案;为“双代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活动经费和其它物质条件,促进其正常运行。
 
第三章 代表
第十条 “双代会”代表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在学院工作满1年并与学院仍有1年以上的聘任(聘用)合同(含合同到期不足一年但愿继续与学院续约)并为学院工会会员的教职工。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
(三)关心学院的建设、发展,胜任本职工作,在教学、科研、管理工作中起骨干引领作用。 
(四)具有一定的参政议事能力和教学、科研、管理能力,为人正直办事公道,在教职工中有一定的威信。
第十一条 代表的组成
(一)坚持以教师代表为主体的原则,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教学部门的教师代表应占本部门代表总数的80%以上,教学、管理部门的高级职称的代表不少于本部门代表总数的30%。
(二)坚持老中青代表相结合的原则:代表中应有不低于40%的青年代表。
(三)坚持男女代表比例适当的原则:代表中应有不低于30%的女教职工代表。
(四)根据工作需要,学院行政、党委主要领导和教代会、工会主要负责人应列为代表候选人,名额单列,经过选举程序选举产生。
第十二条 代表的产生
(一)学院“双代会”筹备领导小组按分配名额的办法,将代表人数分配到各系、部部门工会(以下简称部门工会)。各部门工会应在党组织的领导下,成立选举工作小组,并根据代表条件和代表名额,在广泛征求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提出代表的候选人建议名单,报党组织审批并公示后,组织教职工直接选举正式代表。
(二)代表的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差额选举产生。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名额的10%-20%,具体幅度由各部门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自行制定,但最低差额不能少于一人。投票选举时,各部门的投票人数应超过会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三)代表候选人获得本部门教职工的过半数选票时,始得当选为正式代表。
(四)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以得票多者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重新投票,以得票多者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代表人数少于应选代表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应根据投票时候选人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差额不小于一人的原则,确定候选人名单。
(五)各部门工会将代表选举结果张榜公布并报学院“双代会”筹备领导小组。
第十三条 “双代会”筹备领导小组下设代表资格审查小组,负责对各部门上报的正式代表名单进行资格审查,主要审查当选代表是否符合代表的条件;是否符合分配的代表名额和代表结构比例;是否符合民主选举程序。并将审查结果公示。
第十代表的任期与“双代会”届期一致,从每届“双代会”举行第一次会议开始,到下届“双代会”代表选举工作完成后为止。代表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五条 “双代会”筹备领导小组根据需要可设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列席代表一般是未被选为正式代表的学院党、政、工、团主要领导及系、部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特邀代表一般是在学院的省、市级以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民主党派主要负责人。特邀和列席代表参加“双代会”会议及所在单位代表团的分组讨论,不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十六条 代表的权利
(一)在“双代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按规定程序,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三)就“双代会”的各项议程充分发表意见,对“双代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四)就学院工作及涉及教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向学院领导和有关部门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七条 代表的职责
(一)认真学习并带头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学院的规章制度,做好本职工作,在学院的发展建设中起到表率作用。
(二)积极参加代表大会,认真讨论和审议大会的各项议题,并负责任地提出审议意见和建议。
    (三)履行民主选举的权利,做好各项民主选举工作。
    (四)积极参加“双代会”休会期间开展的各种活动,宣传、贯彻大会决议,完成“双代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五)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认真听取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热心为教职工办实事、办好事。
(六) 积极开展调查研究,认真撰写代表提案。
第十八条 “双代会”代表受原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必要时原选举单位可以依照规定程序撤换、更换和补选本单位的代表。
第十九条 代表的变更
(一)代表在本学院内部调动,其代表资格不变,参加调入单位代表团活动。
(二)凡与学院解除、中止聘任聘用合同、解除聘任聘用关系的代表,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
(三)代表有违法犯罪或严重违纪,由所在单位教职工讨论,获全体教职工半数同意,由代表团提出撤销其代表资格的建议,报学院“双代会”审定。
(四)因各种原因造成代表缺额时,按照缺额数进行补选,由所在单位代表团向学院“双代会”提出申请并按照有关选举程序补选。选举结果报学院“双代会”审批,并在下次“双代会”上报告有关增补及更换情况。
第四章机构设置
第二十条 教代会常设委员会
  • 学院成立教代会常设委员会(以下简称教代会常委会),在学院党委领导下,依照教代会常委会职责开展工作。实行党委领导、行政配合、执委会运作、教职工参与的工作机制。
(二)教代会常委会组成、职责等,根据《中山大学新华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章程》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工会委员会
(一)学院成立工会委员会,在学院党委领导下,依照中国工会
章程和《中山大学新华学院工会工作规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 工会委员会的组成、职责、下设机构,如工会经费审查小组、女教职工委员会等,根据《中国工会章程》及《中山大学新华学院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工作规程》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双代会”代表团
(一)以部门为单位建立“双代会”代表团。代表人数少于3人的单位可与其他部门联合组成代表团。代表团实行任期制,任期与“双代会”届期一致。
(二)各代表团应选举1名团长(代表人数多的部门可增设1名副团长),1名联络员。
(三)“双代会”代表团团长原则上由本单位负责人或党组织负责人(或部门工会主席)担任,副团长由部门工会主席(或“双代会”代表)担任,但要通过民主选举程序产生,并报“双代会”筹备领导小组备案。
(四)届中若需撤换、更换“双代会”正、副团长,须按选举程序和要求进行补选,并报教代会常委会备案。
第二十三条 专门工作小组
(一)“双代会”根据教代会与工代会职能相近的工作,成立各专门小组,承担教代会与工代会的工作,如“双代会”提案工作小组、教职工福利工作小组、教职工职业道德建设工作小组、民主评议与监督工作小组等,并在教代会常委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二)工代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设若干专门工作小组,小组组成及职责根据《中山大学新华学院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工作规程》规定。
(三)各专门工作小组的工作任务是:围绕本届“双代会”确定的工作任务,就与工作小组职能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有关规章制度、重要工作方案的讨论制定;根据各自职责有计划地开展各种活动;听取和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等。
第五章 提案工作
第二十四条 “双代会”提案是教职工参与学院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重要形式,是学院工作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程序化的重要方式。认真征集和落实代表提案是“双代会”的一项重要工作。
第二十五条 提案工作由“双代会”提案工作小组负责,提案工作小组实行任期制,任期与“双代会”届期一致。
第二十六条 “双代会”提案工作小组主要职责:
    (一)制定年度提案工作计划。
(二)负责对提案的征集和整理工作。
(三)负责对提案的审核、立案,建议受理单位。
(四)负责检查和督促提案的受理和落实。
(五)向“双代会”全体代表或教代会常委会扩大会议报告工作。
第六章 大会规则
第二十七条 “双代会”每届为三年,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大会,每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为有效。
第二十八条 遇有重大事项,经学院党委、教代会常委会和工会委员会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建议,或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提议,可以提前召开“双代会”或临时召开“双代会”;遇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召开,应由教代会常委会和工会委员会联合向学院党委报告,并向代表说明情况,取得多数代表的同意。
第二十九条 “双代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双代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条 学院“双代会”换届时,应成立“双代会”筹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双代会”的筹备工作和会议的组织工作。
第三十一条 学院“双代会”届期内各次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议的组织工作由教代会常委会和工会委员会共同负责。
第七章 大会筹备
第三十二条 “双代会”筹备工作领导小组在筹备当年“双代会”之前,应事先开展调查研究,在广泛听取学院党政领导和工会及教职工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提出本届(次)“双代会”的主要议题,报学院党委。学院党委应及时召开党政和教代会常委会和工会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对议题、议程及相关事项进行认真的研究和审定。
第三十三条 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规定,事关学院改革、发展和建设,重要规章制度、分配制度和涉及教职工权益的重大问题,并属于本学院“双代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列入“双代会”议题。同时,要根据“双代会”职权的权限,进一步明确哪些问题须提请代表大会讨论审议,哪些事项须由大会审议通过或决定。
第三十四条 对尚未征求学院“双代会”代表的意见或条件尚不成熟的改革方案、办法或不属于学院“双代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不得列入大会议题。
第三十五条 “双代会”换届会议或届期内会议
  • “双代会”换届由教代会常委会和工会委员会联合以书面形式,提前二个月向学院党委递交请示报告,经党委审核同意后,成立大会筹备领导小组。筹备领导小组由学院党委分管教代会和工会工作的书记任组长,教代会常委会和工会委员会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筹备领导小组根据需要可设立代表资格审查、提案、秘书、选举、宣传、会务等若干工作小组。
  • 筹备领导小组制定代表选举方案,包括确定代表名额分配、各类代表比例、选举办法和表决方式等。并根据各代表团的推荐,提出大会主席团组成人员建议名单。
“双代会”换届或召开届期内会议,由学院党委、行政共同签发召开“双代会”的通知,也可以由教代会常委会和工会委员会联合发出关于召开“双代会”的通知。
  • 需提交大会讨论、审议、通过或决定的文件,应在召开正式会议前5个工作日,印发给全体代表。
第三十六条 “双代会”召开换届大会时,应推选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应由学院各方面人员的代表组成,其中包括行政、党委主要领导和教代会、工会、共青团主要负责人,民主党派代表及教职工代表,教师应占多数。
主席团选举主席1人,副主席1人,秘书长1人。大会主席团的主要任务是审议、通过或决定本次大会期间的议程及有关事项,主持召开代表大会和讨论审议涉及学院的大会议题及程序。
第三十七条 教代会常委会和工会委员会委员要做好“双代会”召开的宣传发动和提案征集工作。
第八章 大会程序
第三十八条 每届“双代会”的第一次会议由大会主席团主持,以后各次代表大会均由教代会常委会和工会委员会共同召集。
第三十九条 每届“双代会”第一次会议召开前,应先举行预备会议,选举大会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本次大会的议程和有关事项,预备会议由筹备领导小组主持。
第四十条 “双代会”换届大会预备会基本程序:
(一)筹备领导小组向代表大会报告“双代会”筹备情况;
(二)听取关于代表资格审查或关于代表增补情况报告;
(三)通过大会议题、议程和选举、表决办法;
(四)选举大会主席团成员和秘书长;
(五)有关负责人就“双代会”闭会期间召开联席会议所决定的事项向大会做出说明,提请大会确认;
(六)通过大会其它有关事项。
第四十一条 学院“双代会”预备会议一般采用举手方式进行选举或表决。
第四十二条 学院“双代会”正式会议基本程序:
(一)大会执行主席核实出席人数,与会代表超过代表总数三分之二,方可宣布开会;
(二)学院行政负责人作行政工作报告;
(三)有关负责人向大会报告工作或对提交大会审议的方案作说明;
(四)有关负责人就上次“双代会”决议的执行情况、提案处理情况和本次大会提案征集情况向大会做工作报告;
(五)以代表团为单位,就会议报告、议案进行讨论、审议,对大会的各项决议、决定草案和提交大会选举的候选人名单进行讨论酝酿。各代表团将讨论、审议的意见归纳整理,向主席团汇报;
(六)主席团根据各代表团的意见,安排对大会决议草案进行修改,并向大会做出说明;
(七)根据需要和大会议程,可安排代表团代表在大会发言;
(八)大会进行选举或对决议进行表决,并宣布选举或表决结果;
(九)评议领导干部可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九章 大会决议、决定
第四十三条 属“双代会”职权范围内的各项议案,一般要求在“双代会”充分讨论、审议、意见基本一致的基础上提交大会进行表决,表决获得应到会正式代表过半数同意的,作为大会的决议、决定。
第四十四条 “双代会”决议的形成一般经过以下程序:由大会秘书组根据代表团对各项议案审议情况起草决议草案,主席团审议通过决议的草案,并提交大会逐一进行表决。表决可采取举手或投票方式,如意见不集中时,可以采取投票形式进行表决。
第四十五条 经“双代会”通过的事项,未经“双代会”同意不得更改,如在执行过程中情况发生变化确需修改,可在调查研究基础上,召开党、政、教代会常委会和工会委员会联席会议进行讨论后做出相应决定,并提交下次大会确认。对涉及面广、与教职工利益关系重大的问题,应提前召开“双代会”进行讨论、审议,并就修改内容进行表决,同时作出相应决议。
第四十六条 “双代会”闭会期间,属于“双代会”职权范围的急需解决的重大问题,由教代会常委会和工会委员会召开联席会议协商处理,有关决议提请下次“双代会”确认。联席会议由教代会常委会主持,参加人员有:“双代会”代表团长、学院工会委员、部门工会主席、“双代会”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小组)负责人和与议题有关的部门负责人。
第十章 文档管理
第四十七条 学院工会应建立健全“双代会”文件资料立档管理制度,将各类材料收集建档,以备查用。立档材料应包括:
  • “双代会”在筹备及大会期间举行的各种会议、活动材料:召开“双代会”的请示报告和批复意见;大会议题、议程;大会报告、讲话;提交大会审议、通过的改革方案、各类重要规章及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议案;参加会议应到代表人数、缺席代表人数和实到代表人数统计表;分组讨论的会议记录及发言稿;大会表决或选举情况记录;大会决议、决定以及大会录相、录音、图片等。
(二)“双代会”闭会期间举行的各种会议、活动材料:教代会常委会和工会委员会在召开教代会团长、部门工会主席联席会、教代会、工会各专门工作小组等会议或开展巡视检查活动的各项材料,包括会议和活动通知、议题、程序、参加人员名单、会议文件资料、会议记录及会议的决议、决定、报告、纪要等文件资料。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规程经中山大学新华学院第一届教职工代表大会与第三届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由中山大学新华学院教代会常委会和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