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学新华学院第一届教代会常务委员会正副主任、第三届工会委员会正副主席选举办法

日期时间:07-01 01:58 作者: 点击数:

一、根据《中国工会章程》和《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中山大学新华学院第一届教代会常设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产生主任1人,副主任1人;第三届工会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产生主席1人,常务副主席1人,兼职副主席2人。
三、新华学院第一届教代会常设委员会正、副主任和第三届工会委员会正副主席人选由大会主席团提出建议名单,提交中山大学新华学院第一届教代会常设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和第三届工会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采用等额选举产生。
四、大会主席团分别提名第一届教代会常委会和第三届工会委员会召集人1人主持会议。
五、选举设监票员2名,负责对选举全过程进行监督。监票员从非教代会常委会委员、工会委员会委员中推选,经全体委员会议表决通过。            
选举计票员2名,由“双代会”会务工作人员担任。
六、选举时,到会的委员超过应到会委员数的三分之二,选举方可进行。选举正副主任、正副主席时,委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未到会的委员,不得委托投票。迟到的委员不得参加投票。
七、候选人获得应到全体委员过半数赞成票时,始得当选。
获得过半数赞成票的候选人名额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到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重新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当选人少于应选名额时,对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根据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差额1人的原则,确定候选人名单。
八、填写选票时,一律用钢笔或签字笔书写,字迹要清楚,符号要准确。书写模糊、全部无法辨认的选票,全票作废;部分无法辨认的选票,可辨认的部分有效,无法辨认的部分无效。
九、委员对选票上所列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不赞成票或弃权票。赞成的在其姓名后的符号栏划“○”,不赞成的在其姓名后的符号栏划“×”,弃权的在其姓名后的符号栏不划任何符号。如另选他人,在候选人姓名栏空格内写上另选人的姓名,并在其姓名后的符号栏内划“○”。每张选票上赞成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名额的为有效票,多于应选名额的为无效票。
十、选举结果由第一届教代会常委会、第三届工会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召集人宣布。
十一、根据《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选出的工会常务委员会委员、正副主席,按照《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报学院党委和上级工会审批。
十二、本选举办法已经第一届教代会常委会、第三届工会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