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学新华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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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大学新华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完善学院制度建设,推进依法治校,促使教职工代表大会走向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保障教职工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充分发挥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依据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和《中山大学第二条 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新华学院章程》和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简称“教代会”)是国家法定的基层民主政治制度,是学院内部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院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是推进学院各项管理工作科学化、法制化、民主化的重要机制,是建立、发展学院和谐劳动人事关系的重要方式。
第三条 教代会的基本任务: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党的方针、政策,落实国家法律、法规,保障教职工参与学院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正确处理举办方、学院和教职工个人三者利益关系,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监督学院行政管理工作,协调学院劳动人事关系;团结和动员广大教职工完成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各项任务,促进学院的建设与发展。
第四条 教代会在党委的领导和行政的配合下开展工作。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教代会职权
第五条 教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建议权:听取学院章程的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听取学院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听取学院年度工作、财务工作、教代会工作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讨论、通过权:讨论通过学院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重大规章制度,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讨论通过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学院与学院教代会商定的其他事项。审议学院提出的教职工各类奖金、各项生活、工作补贴发放办法和其他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事项。
(三)评议、监督权: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民主评议、监督学院各级领导干部,向学院董事会或院长提出表扬、批评、嘉奖和任免建议;通过教代会代表提案、教代会代表巡视等多种方式参与学院工作,监督学院章程、年度重点工作和规章制度的落实,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 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七条 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行政负责人及行政系统各部门依法行使行政管理的职权,协助行政负责人及行政系统各部门开展工作。
学院各级行政部门及负责人要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职权,行政负责人每年要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努力落实教代会的决议和提案。
 
 
第三章 教代会代表
第八条 代表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在本院工作一年以上(含一年),并与学院还有一年以上的聘任(聘用)合同的教职工;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具有较好的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
(三)关心学院的建设、发展,胜任本职工作,在教学、科研、管理工作中起骨干作用;
(四)具有一定的参政议事能力和教学、科研、管理能力,办事公道,正直务实,在教职工中具有一定的群众威信。
第九条 代表的组成:
(一)坚持以教师代表为主体的原则,教代会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教学部门的教师代表应占本部门代表总数的80%以上,教学、管理部门的高级职称的代表不少于本部门代表总数的30%。
(二)坚持老中青代表相结合的原则,代表中应有不低于40%的青年代表;坚持男女代表比例适当的原则,代表中应有不低于30%的女教职工代表。
(三)根据工作需要,学院行政、党委主要领导和教代会、工会主要负责人应列为代表候选人,名额单列,经过选举程序选举产生。
第十条 代表的产生:
(一)教代会筹备工作领导小组按分配名额的办法,将代表人数分配到各系、部。各系、部应在同级党组织的领导下(尚未单独建立教工党组织的系,由院党委领导),成立选举工作小组,并根据代表条件和代表名额,在广泛征求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教代会代表的候选人建议名单,报党组织审批并公示后,组织教职工直接选举教代会正式代表。
(二)代表的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差额选举产生,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名额的10%-20%,具体幅度由各系、部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自行制定,但最低差额不能少于一人。投票选举时,各部门的投票人数应超过教职工总数的三分之二;
(三)代表候选人获得本部门教职工的过半数选票时,始得当选为正式代表;
(四)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以得票多者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重新投票,以得票多者当选;
(五)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代表人数少于应选代表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应根据投票时候选人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差额不小于一人的原则,确定候选人名单;
(六)各系、部将代表选举结果张榜公布并报学院教代会筹备工作领导小组。
第十教代会筹备工作领导小组下设代表资格审查小组,由其对各部门上报的当选正式代表名单进行资格审查,主要审查当选代表是否符合代表的条件;是否符合分配的代表名额和代表结构比例;是否符合民主选举程序。并将审查结果张榜公布。
第十二条 代表的任期与教代会届期一致,从每届教代会举行第一次会议开始,到下届教代会代表选举工作完成后为止。代表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三条 教代会筹备工作领导小组根据需要可设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列席代表一般是未被选为正式代表的学院党、政、工、团主要领导及系、室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特邀代表一般是在学院的省、市、区级以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民主党派主要负责人。特邀和列席代表参加教代会会议及所在单位代表团的分组讨论,不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十四条 代表的权利:
(一)在教代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按照规定的程序,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三)就教代会的各项议程充分发表意见;对教代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四)就学院工作及涉及教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向学院领导和学院有关部门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五条 代表的职责:
(一)认真学习并带头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学院的规章制度,努力做好本职工作,在学院的发展建设中起到表率作用。
(二)积极参加代表大会,认真讨论和审议代表大会的各项议题,并认真负责地提出审议意见和建议。
(三)严肃负责履行民主选举的权利,认真做好各项民主选举工作。
(四)积极参加教代会休会期间开展的各种活动,认真宣传、贯彻大会决议,完成教代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五)积极开展调查研究,认真撰写代表提案;
(六)密切联系教职工,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如实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热心为教职工说话办事。
第十六条 教代会代表受原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必要时原选举单位可以依照规定程序撤换、更换和补选本单位的代表。
第十七条 代表的变更
(一)代表在本学院内部调动,其代表资格不变,参加调入单位的代表团活动。
(二)凡与学院解除、中止聘任聘用合同、解除聘任聘用关系的代表,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
(三)代表有违法犯罪或严重违纪,由所在单位教职工讨论,获全体教职工半数同意,由代表团提出撤销其代表资格的建议,报学院教代会审定。
(四)因各种原因造成代表缺额时,按照缺额数进行补选,由所在单位教代会代表团向学院教代会提出申请并按照有关选举程序补选,选举结果报学院教代会审批,并在下次教代会上报告有关增补及更换情况。
第四章 教代会工作机构
第十八条 教代会常设委员会
(一)学院成立教代会常设委员会(以下简称教代会常委会),在学院党委领导下,依照教代会常委会职责开展工作。实行党委领导、行政配合、常委会运作、教职工参与的工作机制。
(二)教代会常委会设委员若干名,主任一名,副主任两名。
(三)教代会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以大会投票的方式选举产生。教代会常委会实行任期制,任期与教代会届期一致。
(四)特殊情况,教代会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可由学院党委推荐,并履行选举程序。
(五)教代会常委会全体会议,由教代会常委会主任(或委托副主任)主持召开。教代会常委会的决议,由委员会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六)教代会常委会主要职责:
1.教代会休会期间,代表教代会行使职权;
2.教代会换届时,协助学院教代会筹备工作领导小组开展教代会的筹备工作和会议的组织工作;
3.负责教代会届中各次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议的组织工作;
4.负责主持召开教代会代表团长、专门工作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
5.负责组织专门工作开展调查研究,向教代会提出建议,检查监督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发动教职工落实大会决议;
6.负责对教职工进行民主管理的宣传教育,组织教代会代表学习法律、政策、业务和管理知识,提高教代会代表素质;
7.负责接受和处理教代会代表的申诉和建议,维护教代会代表的合法权益;
8.负责教代会有关文件资料的立卷归档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学院工会为教代会的工作机构,协助教代会常委会做好有关具体工作。
第二十条 教代会代表团
(一)以系、部为单位建立教代会代表团。代表人数少于三人的单位可与其他部门联合组成代表团。代表团实行任期制,任期与教代会届期一致。
(二)各代表团应选举一名团长(代表人数多的部门可增设一名副团长),一名工作联络员。
(三)教代会代表团团长原则上由本单位党组织负责人(或部门工会主席)担任,副团长由部门工会主席(或教代会代表)担任,但要通过民主选举程序产生,并报教代会筹备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四)届中若需撤换、更换教代会正、副团长,须按选举程序和要求进行补选,并报教代会常委会备案。
第二十一条 教代会专门工作小组
(一)教代会根据工作需要设若干专门工作小组,如提案工作小组、教职工职业道德建设工作小组、教职工福利工作小组、民主评议与监督工作小组等。
(二)各专门工作小组一般由五或七人组成,设正、副负责人各一名。小组负责人应由熟悉业务、有一定组织领导能力的代表担任。各专门工作小组实行任期制,任期与教代会届期一致。
(三)各专门工作小组的人选由各代表团推荐,教代会筹备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候选人建议名单,经大会表决通过产生。小组成员应以熟悉相关方面业务的代表为主,如工作需要,可适当聘请一些非代表的教职工参加。
(四)各专门工作小组在教代会常委会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工作任务是:围绕本届教代会制定的中心工作,开展与本专门工作小组职能有关问题的调查研究,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有关规章制度、重要工作方案的讨论制定;根据各自职责有计划地开展各种活动;听取和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等。
(五)各专门工作小组要建立和完善工作制度,明确职责、职权和义务,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
 
第五章 教代会提案工作
第二十二条 教代会提案是教职工参与学院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重要形式,是学院工作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程序化的重要方式。认真征集和落实代表提案是教代会的一项重要工作。
第二十三条 提案工作由提案工作小组负责,其成员应为本届教代会代表,由代表大会推选产生。提案工作小组成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与教代会届期一致。
第二十四条 提案工作小组主要职责:
(一)制定年度提案工作计划;
(二)负责提案的征集和整理工作;
(三)负责对提案进行审核、立案,建议受理单位;
(四)负责检查和督促提案的受理和落实;
(五)向教代会全体代表或教代会常委会会议报告工作。
第六章 大会规则
第二十五条 教代会每届为三年,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教代会,每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为有效。
第二十六条 遇有重大事项,经学院党委、教代会常委会联席会议研究建议或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提议,可以提前召开大会或临时召开代表大会。
第二十七条 遇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召开,应向学院党委报告,并向代表说明情况,取得多数代表的同意。
第二十八条 教代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代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九条 教代会换届时,应成立教代会筹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教代会的筹备工作和会议的组织工作。
第三十条 教代会届中各次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学院教代会常委会负责。
第七章 大会筹备
第三十一条 教代会换届或届期内各次会议,由教代会常委会以书面形式提前45天向学院党委递交请示报告,获准后负责筹备大会的各项工作,并由学院党委、行政共同签发召开教代会的通知。
第三十二条 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规定,事关本院改革、发展和建设、重要规章制度、分配制度和涉及教职工权益的重大问题,并属于教代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列入教代会议题;对尚未征求学院教代会代表的意见或条件尚不成熟的改革方案、办法或不属于学院教代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不得列入议题;要根据教代会的职权,进一步明确哪些问题须提请代表大会讨论审议,哪些事项须由大会审议通过或决定;需提交大会讨论、审议、通过或决定的文件,应在召开正式会议前七天,印发给全体代表。
第三十三条 在筹备当年教代会之前,应事先开展调查研究,在广泛听取本学院党政领导和工会及教职工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提出本届(次)教代会的主要议题,报学院党委。
第三十四条 教代会换届,由教代会常委会以书面形式,提前二个月向学院党委递交请示报告,经党委审核同意后,成立由党、政有关部门、工会和教代会常委会有关人员组成的大会筹备工作领导小组。
第三十五条 教代会换届筹备工作领导小组由学院党委分管教代会工作的党委委员任组长,教代会常委会和工会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筹备工作领导小组可根据需要设立代表资格审查、提案、秘书、选举、宣传、会务等若干工作小组;制定代表选举方案,包括确定代表名额分配、各类代表比例、选举办法和表决方式等。并根据各代表团的推荐,提出大会主席团组成人员建议名单。
第三十六条 教代会常委会要做好教代会召开的宣传发动和提案征集工作。
第三十七条 学院教代会召开换届大会时,应推选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应由学院各方面人员的代表组成,其中包括行政、党委主要领导和教代会、工会、共青团主要负责人,民主党派代表及教职工代表,其中教师应占多数。
第三十八条 主席团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一人,秘书长一人。大会主席团的主要任务是审议、通过或决定本次大会期间的议程及有关事项,主持召开代表大会和讨论审议大会议题及程序。
第八章 大会程序
第三十九条 每届教代会的第一次会议由大会主席团主持,以后各次代表大会均由教代会常委会召集。
第四十条 每届教代会第一次会议召开前,应先举行预备会议,选举大会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本次大会的议程和有关事项,预备会议由筹备工作领导小组主持。
第四十一条 教代会换届大会预备会议基本程序:
(一)筹备工作领导小组向代表大会报告教代会筹备情况;
(二)听取关于代表资格审查或关于代表增补情况报告;
(三)通过大会议题、议程和选举、表决办法(教代会预备会议一般采用举手方式进行选举或表决)。
(四)选举大会主席团成员和秘书长;
(五)筹备工作领导小组就教代会闭会期间召开联席会议所决定的问题向大会作出说明,提请大会确认;
(六)通过大会其它有关事项。
第四十二条 教代会正式会议基本程序:
(一)大会执行主席核实出席人数,与会代表超过代表总数三分之二,方可宣布开会;
(二)学院行政负责人做工作报告;
(三)有关负责人向大会报告工作或对提交大会审议的方案作说明;
(四)有关负责人就上次教代会决议的执行情况、提案处理情况和本次大会提案征集情况向大会做工作报告;
(五)以代表团为单位,就会议报告、议案进行讨论、审议,对大会的各项决议、决定草案和提交大会选举的候选人名单进行讨论酝酿。各代表团将讨论、审议的意见归纳整理,向主席团汇报;
(六)主席团根据各代表团的意见,安排对大会决议草案进行修改,并向大会作出说明;
(七)根据需要和大会议程,可安排代表团代表在大会发言;
(八)大会进行选举或对决议进行表决,并宣布选举或表决结果。
第九章 大会决议、决定
第四十三条 属教代会职权范围内的问题,经教代会讨论、审议后,应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第四十四条 教代会决议的形成一般经过以下程序:由大会秘书组根据代表团对各项议案审议情况起草决议草案,主席团审议通过决议的草案,并提交大会逐一进行表决。表决可采取举手或投票方式,如意见不集中时,可以采取投票形式进行表决。
第四十五条 教代会各项议案一般要求在充分讨论、意见基本一致的基础上才提交大会进行表决。表决须获得应到会正式代表过半数同意方为有效。
第四十六条 经教代会通过的事项,如在执行过程中情况发生变化确需修改,可在调查研究基础上召开党、政、教代会常委会和工会联席会议进行讨论后做出相应决定,并提交下次大会确认。对涉及面广、与教职工利益关系重大的问题,应提前召开教代会进行讨论、审议,并就修改内容进行表决,作出相应决议。
第四十七条 教代会闭会期间,属于教代会职权范围的急需决定的重大问题,由教代会常委会召开相关的联席会议协商处理,有关决议提请下次教代会确认。联席会议由教代会常委会主持,参加人员有:教代会代表团长、学院工会委员、部门工会主席、教代会各专门工作小组负责人和与议题有关的部门负责人。
第十章 教代会文档管理
第四十八条 教代会常委会应建立健全教代会文件资料立档管理制度。立档材料应包括:
(一)教代会在筹备及大会期间举行的各种会议、活动的材料:召开教代会的请示报告和批复意见;大会议题和议程;各类大会报告和讲话;提交大会审议、通过的改革方案、各类重要规章及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议案;参加会议应到代表人数、缺席代表人数和实到代表人数统计表;代表分组讨论的会议记录及发言稿;大会表决或选举情况记录;大会决议、决定以及大会录相、录音、图片等文件资料;
(二)教代会休会期间举行的各种会议、活动的材料:教代会在召开教代会团长、部门工会主席联席会、教代会各专门工作小组等会议或开展巡视检查活访后,应及时将会议、活动通知、议题、程序、参加人员名单、会议文件资料、会议记录及会议的决议、决定、报告、纪要等文件资料收集建档,以备查用。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学院行政应为教代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活动经费,以利正常开展工作。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中山大学新华学院第一届教职工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由中山大学新华学院教代会常设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