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山大学新华学院优秀辅导员评选办法(试行)》的通知

日期时间:06-22 00:18 作者: 点击数:

院内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24号令),充分调动广大辅导员的工作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表彰先进,树立典型,促进我院辅导员队伍建设,制定了《中山大学新华学院优秀辅导员评选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山大学新华学院
  2016年6月22日



附件
 
中山大学新华学院优秀辅导员评选办法(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24号令),充分调动广大辅导员的工作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表彰先进,树立典型,促进我院辅导员队伍建设,制定本评选办法。
一、评选对象
担任辅导员工作1年(含)以上的专职辅导员    
二、评选条件
1.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和理论水平,能够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开展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积极为学生的全面发展导航。
2. 坚持立德树人,热爱学生工作,积极认真履行辅导员工作职责,经常深入课堂、宿舍,主动与任课教师、学生家长保持联系,能及时掌握学生的思想状况,解决学生学习和生活中的实际问题。
3. 为人正派,工作严谨,团结同志,有强烈的责任感和奉献精神,能妥善处理本职工作中的复杂问题和突发事件,学生认可度高。
4. 工作实效显著,专业能力突出。能遵循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创造性地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在学风建设、党团建设、校园文化建设、文明宿舍建设、毕业生就业、心理健康教育、网络思想政治教育、大学生社会实践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果。
5. 积极参加专业培训,注重理论研究,过去两年内有公开发表思想政治教育相关学术论文,或主持过校级以上党建、思想政治教育研究课题。
6.本学年内所带领的专业班级或指导的学生获得过院级以上荣誉奖励,所带学生无因违纪受学院通报批评以上处分;上年度辅导员月度考核平均结果居本系前30%。 
三、评选比例
原则上不超过本学年专职辅导员总人数的15%
四、评选程序
(一)组织考核推荐
各系根据优秀辅导员评选条件,以本系辅导员总人数的30%(四舍五入)推荐优秀辅导员候选人,填写《中山大学新华学院优秀辅导员推荐表》(附件1)和《中山大学新华学院优秀辅导员评选汇总表》(附件2)报学生工作部;所在系只有1名辅导员的,经系主任同意,即可作为本系优秀辅导员候选人。
(二)评审小组评审
学生工作部成立优秀辅导员评审小组,根据各系提交的推荐材料进行初步资格审核,审核通过的候选人由学生工作部组织开展学生评议、辅导员互评和评审小组评议。学生评议抽取候选人所带班级总人数的20%填写《中山大学新华学院优秀辅导员候选人学生评议表》(附件3),学生评议部分占总分的30%。辅导员互评包括系内互评和系外互评两部分,取平均分计分。系内互评由本系未参加评选的辅导员对参加评选的辅导员进行民主评价,系外互评则从系外辅导员队伍中随机抽取5名辅导员候选人进行民主评价,系内、系外辅导员互评均填写《中山大学新华学院优秀辅导员候选人民主测评表》(附件4),辅导员互评部分占总分的30%。评审小组评议占总分的40%,以此计算总分并排名,依据评选比例确认获奖名单。
(三)公示
在全院范围内公示评选结果,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报院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五、奖励
获奖者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奖励。在年度考核、晋升职务、职称评定、挂职培训时,将作为重要参考依据,评优结果写入辅导员人事和业务档案。
六、附则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附件:(略)
1. 中山大学新华学院优秀辅导员推荐表
2. 中山大学新华学院优秀辅导员评选汇总表
3. 中山大学新华学院优秀辅导员候选人学生评议表
4. 中山大学新华学院优秀辅导员候选人民主测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