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山大学新华学院大学生学科竞赛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日期时间:04-19 23:58 作者: 点击数:

院内各单位:
为鼓励全院学生和教师参加学科竞赛,增强科技素养,提高竞赛水平,规范学科竞赛的组织管理,经研究对《中山大学新华学院竞赛活动组织管理暂行办法》(中新院〔2010〕59号)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山大学新华学院
2016年4月19日



附件
 
中山大学新华学院大学生学科竞赛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大学生学科竞赛是面向大学生的群众性科技创新实践活动,目的在于推动学校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的改革,激励大学生主动学习,拓展知识面,提高大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培养大学生的专业能力和综合素养,营造良好校园科技文化氛围。为鼓励全院学生和教师参加学科竞赛,增强科技素养,提高竞赛水平,规范学科竞赛的组织管理,经研究对《中山大学新华学院竞赛活动组织管理暂行办法》(中新院〔2010〕59号)进行修订,形成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学科竞赛包括由国家和省有关主管部门及国家教学指导委员会组织的、由企业或行业学会组织的、由学院各系组织的鼓励大学生参加的各类学科竞赛。
第三条 学科竞赛的组织应坚持基础理论与实践应用相结合原则,坚持创新实践与群众性原则,注重竞赛的影响度和学生的广泛参与度。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四条 中山大学新华学院学科竞赛工作由学院统一部署,成立由分管院领导,教务部、院团委及系相关人员组成的学科竞赛活动领导小组负责组织评审。
第五条 院级以上学科竞赛由国家或省级有关部门或有关学科相应竞赛组委会主办;院级学科竞赛以教务部主办,各系或系与相关部门联合承办(以下简称为承办单位)为基本模式。
第六条 教务部负责统一组织和协调学科竞赛工作,主要职能是:
1. 制定和修订学科竞赛管理办法等有关管理规章制度;
2. 组织专家评审并确定教务部资助的学科竞赛项目;
3. 编制学科竞赛专项经费预算;
4. 根据预算对各承办单位申报的参赛活动预算经费进行审批。
第七条 承办单位负责学科竞赛的具体组织实施、宣传动员、制定竞赛方案等,确保竞赛活动的有序和可持续发展。
第八条 各系应通过合适渠道掌握本专业各类学生竞赛信息并事前在教务部申请立项,学院相关职能部门应及时将教育厅文件及各类竞赛信息通知各系,同时在网上公布。
 
第三章 竞赛类别
第九条 为了便于竞赛的组织、管理、奖励及相关工作,根据竞赛参与的级别和范围,将学科竞赛分为四类:
Ⅰ类包括国家级重点支持项目;
Ⅱ类包括国家级一般支持项目和省级重点支持项目;
Ⅲ类包括省级一般支持项目和市级项目;
Ⅳ类包括院级项目。
其中,重点支持项目指由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及国家教学指导委员会主办的竞赛及有影响力的全国性竞赛项目。一般支持项目指由企业或行业学会主办的竞赛项目。具体项目分类由学科竞赛领导小组评定并公布。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条 经费以合理使用,厉行节约,勤俭办赛,有利于竞赛工作顺利开展,有利于调动广大师生积极性为原则,严格按照学院财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学院设立大学生竞赛活动专项经费,列入每年的财务预算,由教务部统筹管理,用于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竞赛活动。具体包括竞赛活动的业务费、教师的培训和指导津贴、教师和学生的奖励及其他相关费用。各系也可通过大学生创新创业竞赛活动联合企业协办或冠名等形式争取社会的经费支持和工作支持。
第十二条 学科竞赛承办单位应于每学期第四周前向教务部提交《中山大学新华学院学科竞赛资助申请书》,经承办单位负责人审核并签字,报教务部审批后,按预算执行。逾期申报者不予经费支持。经费主要包括资料费、耗材费、交通费、住宿费、教师的竞赛培训和指导工作量等。教师的竞赛培训和指导工作量不以现金形式支付,结项后到教务部申报教学工作量。
第十三条 竞赛期间的差旅费按学院财务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鼓励承办单位对竞赛项目给予适当资助,并将其纳入单位工作考核、“十佳教师”评选、教师绩效考核和职称评定的业绩内容中。
 
第五章 激励机制和奖励办法
第十五条 参加竞赛的学生可申请“创新实践”学分,标准如下:院内选拔阶段可申请0.5学分/生,省赛阶段可申请0.5学分/生,国家赛阶段可申请1学分/生(可累计计算)。
第十六条 指导竞赛的教师可申请一定工作量,其中院内选拔阶段可申请3学时/人,不超过9学时/项目;省赛阶段可申请6学时/人,不超过18学时/项目;国家赛阶段可申请10学时/人,不超过30学时/项目。
第十七条 对学科竞赛中获得奖项的学生和教师,除获得竞赛组委会颁发的奖励外,学院另行给予奖励。学生发放奖励金,教师奖励教学工作量。具体标准见下表:
 
 
       奖励对象

获奖级别 
学生 指导教师/项目
(单位:学时)
个人/生
(单位:元)
团体/队
(单位:元)
Ⅰ类 一等奖  600 1200 15
二等奖  400 800 12
三等奖  300 600 10
Ⅱ类 一等奖  400 800 8
二等奖  300 600 7
三等奖  200 400 6
Ⅲ类 一等奖  200 400 4
二等奖  150 300 3
三等奖  100 200 2
注:
(1)获奖等级一、二等奖指竞赛设立的最高、次高级奖项,三等奖以此类推。
(2)在同一项竞赛中获得不同级别的奖项,奖励按最高奖项标准。
(3)国家级项目中获省赛奖励的,按省赛项目标准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教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中山大学新华学院竞赛活动组织管理暂行办法》(中新院〔2010〕5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