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内各单位:
经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将《中山大学新华学院学校发展专家顾问委员会章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中山大学新华学院学校发展专家顾问委员会
中山大学新华学院
2015年7月19日
附件
中山大学新华学院学校发展专家顾问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机构名称:中山大学新华学院学校发展专家顾问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
第二条 委员会性质:委员会是学院重大事项改革与发展、人才培养规划的智囊团,属于决策咨询、参谋机构。
第三条 委员会的宗旨:凝聚学院与社会智力资源,提升决策水平,服务学院长远发展大局。
第四条 委员会是遵循党和国家的各项教育方针政策,根据学院发展需求,为推进学院重大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而创立的新机制。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秘书长一名。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学院办公室负责组织。
第六条 委员会成员由长期从事教学科研工作、企业经营管理,具有高深的学术造诣、经验丰富,在本专业领域内或同行中有较高知名度的专家学者、社会贤达组成。
第七条 聘用及解聘:委员采用聘任制,每届聘期为3年,聘期结束重新提名、推荐和聘任;根据情况变化,可作适当调整。秘书长负责对委员会委员的资格进行审核,由院长聘任,并颁发聘书。
第三章 委员会职责
第八条 接受学院委托,对学院教育教学的重大发展战略、重要建设问题、重点建设项目进行研究,提供咨询。
第九条 协助学院增进对国内外教育发展前沿的了解,为学院中长期发展规划的制定提供咨询,促进学院教育事业整体发展。
第十条 对学院体制机制创新、教育改革、师资队伍建设和国际合作、国际交流等问题提供咨询指导。
第十一条 协助学院与知名企业、媒体建立战略合作关系,促进学院与各大院校交流合作。
第十二条 协助学院整合学术资源,为学院学术活动提供智力支持。
第十三条 完成学院委托的其他咨询研究与论证任务。
第四章 工作方式
第十四条 委员会受学院委托,就相关专题进行调查研究,适时向学院提出意见建议。
第十五条 委员会向学院提出重大决策建议,需要得到多数委员的赞成。
第十六条 委员会每年举行一届年会,由秘书长指导学院办公室负责筹备。
第十七条 委员会成员秉持公平公正原则,严格保守会议秘密,不得随意透露决议内容。
第五章 经 费
第十八条 委员会日常活动经费由学院列入年度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其他未尽事宜,由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第二十条 本章程由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