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山大学新华学院院级教学成果奖培育项目遴选和培育办法》的通知

日期时间:12-29 17:15 作者: 点击数:

各系、各部门:
   为切实做好学院教育教学成果奖培育工作,进一步加大教学改革力度,提炼、总结一批具有创新性、示范性和推广应用价值的教育教学改革研究成果,结合《中山大学新华学院院级教学成果评选奖励办法(暂行)》(中新教〔2013〕14号)文件精神以及我院实际,特制订《中山大学新华学院院级教学成果奖培育项目遴选和培育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山大学新华学院院级教学成果奖培育项目遴选和培育办法
 
中山大学新华学院
2014年12月29日

附件:
中山大学新华学院院级教学成果奖培育项目遴选和培育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为切实做好学院教育教学成果奖培育工作,进一步加大教学改革力度,充分调动学院教师及教育管理者从事本科教育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提炼、总结一批具有创新性、示范性和推广应用价值的教育教学改革研究成果,根据《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国务院令第151号)《广东省教学成果奖励办法》(粤府〔1995〕64号)《广东省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实施细则》(粤府函〔1997〕31号)和《中山大学新华学院院级教学成果评选奖励办法(暂行)》(中新教〔2013〕1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培育项目建设原则:
 1.以问题为先导,重在解决学院人才培养过程中的问题,在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有所突破。培养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人才,满足地方、政府、社会、产业发展的重大需求。
 2. 以协同创新为引领,整合院内专业、课程、实验室等资源,推进院内协同育人;与政府、企业、行业、科研院所和其他高校合作,鼓励与省内外高水平大学合作培育,创新人才培养体制、机制,推进人才培养模式改革。
第二条  培育项目目标:
参照《中山大学新华学院院级教学成果评选奖励办法(暂行)》(中新教〔2013〕14号)第一章第二条要求作为培育目标执行:
1. 针对教育对象的特点和人才培养的要求,运用现代教育思想和教学手段,在开展专业结构调整,改革人才培养模式,课程体系、教材、实验、实习基地建设等方面,探索教学规律,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
2. 根据教育目的、教育环境和教育教学规律,在组织教学工作,推动教学改革,开展教学质量保证与监控工作,加强专业(学科)、教师队伍和学风建设,促进产学研相结合,实现教学管理现代化等方面的成果;
3. 结合自身特点,推广、应用已有的教学成果,并在实践中进一步创新和发展,显著提高办学效益和人才培养质量的成果。
第二章  培育项目申报要求
第三条  申报教学成果奖培育项目的个人或集体的主要成员必须在我院有连续三年(含)以上的教学或教学管理工作经历。
第四条  项目符合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规律,有所创新、突破,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前期基础较好,实践效果预期良好,在一定范围内具有示范作用和推广价值,预期成果较丰富。
第五条   申报教学成果奖培育项目负责人必须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且为我院专任教师;项目团队必须直接参加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施过程,承担实际工作,严禁“搭车”、“搭载”现象。
第六条   鼓励跨单位联合申报,参与单位应在项目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践的全过程中做出实际贡献。如与校外单位合作,我院单位应为牵头单位,主要工作在我院完成。
第七条   优先支持以下项目:
1. 有省部级项目立项和支撑背景,并依托该项目已开展相关教改研究与实践的项目,包括高等学校学科建设专项、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高等教育“创新强校工程”、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与建设工程、强师工程等教学类、科研类所涉及的各类项目。
2. 选题与应用型本科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人才培养机制创新、协同育人、现代学徒制和综合改革等方面紧密结合的项目。
第三章  申报评选时间及程序
第八条  教务部负责组织、实施教学成果奖培育项目的评审、推荐工作,发文公布每届教学成果奖培育项目评选的基本要求、推荐标准等具体事宜。学院每两年组织一次申报教学成果奖培育项目,具体时间以教务部通知为准。
第九条  申报教学成果奖培育项目,须由项目负责人向所在系(部)提出申请,系(部)审查后,按规定时间统一交教务部初审。
第十条  教务部聘请有关专家组建项目评审专家组。
第十一条  院级教学成果奖培育项目由项目评审专家组审核、评议产生,经评审专家组审核批准的院级教学成果奖培育项目将进行公示10天,公示期结束后,报主管教学院领导审批,最后由教务部予以公布。
第十二条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教学成果奖培育项目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形式(包括必要的证明材料)提出异议,报教务部呈评审专家组裁定。单位提出的异议,须在异议材料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并写明联系人姓名、通讯地址和电话;个人提出的异议,须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并写明本人的工作单位、通讯地址和电话。对不符合规定和要求的异议,不予受理。对提出异议的单位和个人将给予保密。
第十三条  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申报教学成果奖培育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及成员,不得参加评审过程任何环节的工作。
第十四条  对于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的行为,一经核实,学院将撤销立项,并给予行政处分,作假人员不得参与后续两届院级教学成果奖培育项目及近5年院级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的申报。
第十五条  在院级教学成果奖项目培育工作基础上,择优遴选确定国家和广东教育教学成果奖(高等教育)培育项目进行重点建设,通过二、三年乃至更长的时间,培育出一批具有较高质量和水平的教学成果奖项目。
第四章  检查验收
第十六条  为确保培育成效,院级教学成果奖培育项目实行中期检查制度,由教务部发布中期检查通知,项目负责人提交中期检查报告书及备查材料,学院采取现场检查、通讯评审或会议评审等方式对项目进展和经费使用情况等进行检查,根据项目建设成效和发展趋势,对后期研究工作提出建议。中期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1.项目建设基本情况;
2.项目进展和取得的成绩;
3.项目调整情况;
4.项目组织管理情况;
5.项目经费使用情况;
6.项目实施的经验、存在的问题以及改进措施;
7.项目执行过程中遇到的其他问题。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设期满需要接受验收,验收采用项目单位报送项目结题报告和总结材料(含支撑材料),或进入项目单位实地验收两种形式进行。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
1.项目建设目标和任务的实现情况;
2.取得的标志性成果、经验分析以及成果在教学实践中的应用情况;
3.项目管理情况;
4.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八条  验收结束后,由教务部出具验收结论性意见,项目建设单位应将建设过程的所有资料整理归档。对未达到验收要求的项目,将令其限期整改,如整改后仍不能通过验收的,则取消其培育项目的资格,项目负责人及承担单位两年内不得申报同类项目。
第十九条  项目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中止或撤消项目等处理。
1.申报、建设项目材料弄虚作假,违背学术道德;
2.项目执行不力,未开展实质性建设工作;
3.未按要求上报项目建设有关情况,无故不接受有关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与审计;
4.项目经费的使用不符合上级要求和学院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有其他违反项目规定与管理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条  凡中止或撤消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含主要成员)应退回因立项所获得的全部项目研究经费,且项目负责人及承担单位两年内不得申报同类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考核晋级、申报职称及报奖时,该研究项目不予认可。
第二十一条  国家和广东教育教学成果奖(高等教育)培育项目除参加院内的中期检查和结题验收外,如上级有关文件另有规定,还须按上级有关文件执行。
第五章  激励机制
第二十二条  院级教学成果奖遴选培育项目每项支持经费5000元,省级教学成果奖遴选培育项目每项支持经费8000元,国家级教学成果奖遴选培育项目每项支持经费10000元。
第二十三条  在院级、省级和国家级教学成果奖评选奖励中,对培育项目优先考虑。
第二十四条  根据项目的级别对承担培育项目的教职工认定教学工作量,具体工作量认定按《中山大学新华学院教师教学工作量核算办法》(中新院〔2014〕55号)执行。
第二十五条  院级教学成果奖培育项目记入教职工个人业务档案,作为年终考核、评定职称、晋级增薪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  则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