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学新华学院院系二级内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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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遵循高等教育的办学规律,满足应用型人才培养的要求,进一步理顺学院与学系的责权利关系,充分发挥各学系(含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研究部、公共基础课教学研究部。下同)办学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在董事会的领导下,从有利于学院的发展、有利于学系的发展、有利于教学质量的提高出发,突出学院管理重心下移的原则,将学院一级管理逐步过渡到“二级管理,同为实体”,在学院统一领导的前提下给予学系办学自主权,使学系成为在人、财、物管理方面责权利统一的教育教学和管理实体。
第二章  学院与学系的定位
第三条  学院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办学单位,依法享有自主设置和调整内设教学、科研机构的权力,依照学院相关规定对学系工作进行宏观管理、领导协调和监督检查。
第四条  系是学院下属的内部办学实体。在学院领导下,履行本系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师资建设、社会服务等职能。
第五条  学院根据事业发展的需要和实际情况,可适时调整院系之间的责权利关系。
第三章  学院与学系的责权利关系
第六条  事业发展规划
学院负责制定事业发展规划和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总结和评估;对学系事业发展规划的编制和实施进行指导、审定和监督,对学系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统一管理学院的人事、财务和后勤工作。
学系根据学院规划和本系实际,制定学系事业发展规划并报学院审定后组织实施,接受学院检查、监督和评估。
第七条  机构设置、队伍建设与管理
(一)学院负责:
1.学院统一规划学系的设置、合并或撤销。
2.制定和组织实施学院队伍建设整体规划,核定学院、学系各类人员的编制数和岗位数,规定各类各级岗位的基本职责和任职条件。
3.制定教职员工聘任和考核办法,并根据学院相关规定实施对全体教职员工的奖惩。
4.任免学系正副主任、党总支(支部)正副书记等中层领导干部;聘任和考核高、中级职务岗位人员。对学系的工作和领导班子成员进行考核、奖惩、监督和检查。
5.根据国家政策和学院的规定,制定学院的各类分配方案,审定各系的分配办法;核定和调整人员的工资、保险、津(补)贴。
(二)学系负责:
1.根据学院下达的编制和岗位数,学系制定和实施本系队伍建设规划、聘任和考核的实施细则,并按规定的权限负责本系教职员工的聘任和考核工作报学院审定。
2.确定专业技术系列初级职务岗位聘任人选,向学院推荐中、高级技术职务岗位拟聘人选。
3.对本系教职工的教育管理和所聘人员的考核与管理。对学系师生突发事件的处置与善后工作。
4.制定本系的分配办法报学院审定后实施。
第八条  教学管理
一、招生管理
(一)学院负责
1.贯彻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在广东省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领导下,全面负责学院招生工作。
2.制定招生章程,印制招生简章, 统筹招生录取,培训招生录取人员,并提供招生咨询服务。
3.做好新生报到、体检、复审、专业调整、注册上报及与相关部门的对接工作。做好年度招生总结与分析。
(二)学系负责
制定本系的学科和专业介绍、人才培养方案、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为学院编制统一的招生简章提供详实材料。配合学院相关部门开展本系的招生宣传、咨询服务、招生录取、迎新接待工作。
二、学籍管理
(一)学院负责:
1.全院教务综合信息的计算机管理及学分制学籍管理系统的建设、维护和完善工作。
2.学生入学与注册的总体管理,建立学生基本信息库;制定学籍卡、学生成绩登记表及编排学号的具体规定,提出新生入学报到注册及老生每学期注册的基本要求。
3.休学、复学、退学的审批。转系(专业)、转学的审批,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4.审核毕业及学位资格,审核、发放毕业证及学位证。
(二)学系负责:
1.办理本系学生入学与注册。
2.本系学生的纪律与考勤监督工作,对旷课学生按学院有关规定处理。
3.根据学生本人申请,审核和推荐转专业学生,并将有关材料报学院审批。
4.具体办理限选、重修、免修、免听手续。重修由课程所在学系负责组织实施。免修和免听手续由学生申请,经学生所在学系审核并签署意见,开课学系同意并报教务部门备案。
5.学生毕业资格、学位的初审,具体办理学生毕业、结业手续。
6.根据学生成绩和学院有关规定,每学期开学一周内提出相关学生的学籍处理意见并上报学院,及时做好休学、复学、退学学生和家长的思想工作。
三、教务管理
(一)学院负责:
1.制定学院教学工作的总体要求,提出教学改革、教学质量工程和协同创新的原则、方向,统筹规划、协调和管理全院的教学工作。
2.制定教师教育教学、科研工作量的考核办法与标准,并实施监督、检查和奖惩。
3.组织优秀教学成果(含教学技能竞赛)和优秀教师的评选、审核和奖励。
4.根据国家的要求,制订学院教学评估、网上评教的标准与要求,组织开展全院性教学评估与网上评教工作。
(二)学系负责:
1.制定本系学科专业人才(含教师、学生)培养方案和本系学科专业改革发展的整体规划。
2.制定和组织实施本系的教学计划。按照全院教学资源共享的原则,组织实施本系所辖学科面向全院的各类课程教学。
3.组织开展本系教学研讨、教学改革和教学质量监控工作,包括组织教学检查、备课、听课、学术讨论、排课以及实验课管理。
四、学科建设
(一)学院负责:
1.制定学院学科建设的发展规划、评估体系、规章制度以及协同创新的政策机制支持与相关的考核奖惩制度,合理配置全院的学科资源。
2.组织、协调学院重点学科、重点课程、精品课程(含精品资源共享课和精品视频公开课)、专业综合改革试点、教学实验示范中心、校外教学实践基地建设、教学改革等协同育人平台、协同创新中心等项目的院内审核、申报和建设支持工作。
(二)学系负责:
1.根据学院有关规定,制定和组织实施本系学科建设发展规划、实施办法和具体组织开展本系学科建设的检查、评估。
2.统筹和协调本系学科资源分配,组织、协调本系重点学科(专业)、重点(精品)课程及专业综合改革、教学实验示范中心、校外教学实践基地,以及学位授权的申报、推荐和建设组织工作。
第九条  科研管理
(一)学院负责:
1.制定学院科研工作的总体发展规划和管理办法,搭建学院协同创新的科研平台,建立和完善学院科研评价与奖惩体系。
2.组织申报国家和地方的纵向与横向科研项目,开展中期检查与评估,负责组织院级科研项目的申报和管理。
3.认定和评估学院所属的科技知识产权,负责学院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管理。
4.协调各学系学术活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院级学术会议。
(二)学系负责:
统一管理本系所属的科研机构和科研工作,建立本系各类科研项目、科研成果的申报、认定机制和相应的奖励办法,组建科研团队并组织科研项目攻关,推进教职工科研工作,并负责已申报的项目的中期检查,完成学院下达的年度科研任务。
第十条  学生工作
(一)学院负责:
1.学院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各负其责”的管理体制。学院制定全院学生思想教育、行政管理和生活服务的规章制度与统一要求,统一领导全院学生工作,对各学系的学生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和具体指导。
2.组织全院性学生思想教育和管理活动,指导各学系开展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学生活动。
3.组织开展院级各类评奖评优、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和学生违纪违规的处理工作。
4.组织开展毕业生就业创业、学生资助和心理健康教育等服务学生、促进学生发展的工作。
5.制定并实施辅导员队伍建设的统一规划、检查考核和相关激励政策。
(二)学系负责:
1.根据学院相关规定制定本系学生思想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的细则,负责本系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和其他相关的学生工作。
2.具体组织实施本系毕业生就业创业、学生资助和心理健康教育等服务学生的工作。
3.组织开展本系学生的评奖评优推荐工作,以及对本系违纪学生提出处理建议意见。
4.做好本系在校学生教育与管理工作。处理好学生的突发性事件,并做好维稳工作。
第十一条  财务与资产管理
(一)学院负责:
1.学院统一管理学院的各种资产和资金,并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学院事业发展规划,负责编制学院教育经费(含实验室建设经费)的财务预决算,并负责组织和监督预算的实施;制定各类创收经费的分配方案。
2.学院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集中核算、分级负责、权责结合、财事一体、责任到人”的财务与资产管理体制和规章制度。
3.审核各学系年度财务与资产预算、用款计划,财务决算;组织对各学系的财务管理、经费报销和资产使用的监督和审计。
4.制定资产配置标准,建立资产信息库,统筹学院资产的调配与处置,开展学院资产清查和绩效评估。
5.宏观管理和指导学系的对外教育培训与科技合作,并在合同等方面给予审核指导。
(二)学系负责:
1.制定学系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资产管理的实施细则,落实管理责任到人。
2.编制学系年度财务预算(含本学科实验室建设经费和相关专项经费预算)草案以及月度用款计划并上报学院审批,并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年度财务决算。
3.严格按学院批复的预算以及学院财务管理规章制度使用年度经费和创收分成经费,并按规定支配本系各项科研经费。
4.管理本系使用的学院资产,确保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第十二条  对外交流与合作
(一)学院负责:
1.制定学院对外交流与合作总体规划和规章制度;积极开展院际战略合作交流;组织开展中外(境外)合作办学工作。
2.协调各学系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为各学系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搭建平台。
3.做好学院外事管理工作以及学院师生因公出国(境)的工作。
4.负责外教的聘用、考核和宏观管理。
(二)学系负责:
1.学系根据学院总体规划和有关政策,制定本系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
2.利用学院各种条件组织师生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办学。
3.参与对外教的聘用、考核工作,负责外教的工作安排、教育指导和具体管理。
第十三条  后勤与保卫工作
(一)学院负责:
围绕学院的校园建设、安全保卫、消防安全、车辆交通、食品卫生、师生户籍、校园维护、维稳与突发事件处理等制定检查、信息反馈、投诉处理、征求意见等各级责任制度,落实到各相关管理部门执行,并组织监督与考核工作。
(二)学系负责:
各学系选定安全管理责任人,负责本系教育教学与师生的安全防范和安全管理的具体工作,做好本系维稳与突发事件处理,管理维护好本系的资产,做好常规记录和信息反馈,接受学院的监督与检查,完成学院交付的其他任务。
第十四条  党务与党建工作
学院党委负责建立健全学院党内生活制度,支持行政领导抓好教育教学和各项管理;支持和指导工会、教代会、共青团等组织开展工作;组织全院政治理论学习和开展党组织自身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监督检查各系贯彻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依法对学院招生、考试、物资采购招标等工作实施监督。建设、管理好学院党校,抓好对党员干部、党员、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训工作。
各学系党组织负责本系党员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工作,对党员、干部进行教育、管理、考核和监督,做好基层党校建设,抓好党员的培养与发展工作;领导并指导本系工会、共青团、学生会、学生社团开展相关工作;履行学院党委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学系的工作制度
第十五条  系主任作为学系主要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本系的教学科研、学科建设、队伍建设、对外交流、合作办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副主任协助系主任分管本系相关行政工作;党总支(支部)书记负责本系党建与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共青团、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与管理工作。
系主任、党总支支部书记对全系的教育教学、科研、人才培养与稳定工作负有共同的领导责任。
第十六条 各学系应建立党政联席会议、系务委员会会议、系正副主任会议和系党总支(支部)会议的工作会议制度。
党政联席会议是学系重要事项议事决策的基本制度和主要形式,在学系职权范围内具有最高决策权;成员由系正副主任、党总支(支部)正副书记组成,学系工会主席、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必要时教师或学生代表也可列席专题会议)。
系务委员会是学系研究、决定本系除需由党政联席会议决策的重要事项以外的行政工作重要问题的决策咨询会议,成员由系正副主任、党总支(支部)书记、系办公室主任、教研室正副主任及学系其他教研机构负责人和教师代表(必要时学生代表也可参加)组成。
系党总支(支部)会议按党章的规定和学院党委的具体要求执行。
第五章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院院长办公会、学院党委会联席会议通过后发布实施。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院院长办公会、学院党委会授权行政人事部、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办法生效日期为2014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