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学新华学院系(部)印章管理办法

日期时间:04-22 14:49 作者: 点击数:

 本办法所指印章包括“中山大学新华学院经济与贸易系”、“中山大学新华学院法律学系”、“中山大学新华学院中国语言文学系”、“中山大学新华学院外国语言文学系”、“中山大学新华学院艺术设计学系”、“中山大学新华学院信息科学系”、“中山大学新华学院医学系”、“中山大学新华学院药学系” 、“中山大学新华学院生物医学工程系”、“中山大学新华学院管理学系” 、“中山大学新华学院行政管理学系” 、“中山大学新华学院财务与会计系”和“中山大学新华学院公共基础课教学研究部”等十三枚印章。所有印章统一由学院行政人事部根据国家规定制发。

 一、印章的管理

1. 学院行政人事部负责各印章的登记、启用、移交,制定《中山大学新华学院系(部)印章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好与各系、公共基础课教学研究部(以下简称“部”,下同)之间的印章移交手续,确保印章安全。

2. 各系(部)主任指定一位系(部)监印人负责监印保管和使用本系(部)印章,在规定时间内到学院行政人事部领取印章,办理印章移交手续。监印人员应在学院工作一年以上,保密意识强,工作认真负责。

因学院发展需要撤销或合并系(部),须及时将原印章送交学院行政人事部封存或销毁。

各系(部)因更名或印章磨损,须及时向学院行政人事部申请更换印章,并在新印章启用后把原印章送回行政人事部封存。

3. 各系(部)主任对本单位印章负有监管责任,监印人员要确保印章存放安全。印章若遗失,监印人须及时向本系(部)负责人、学院行政人事部及保卫部门书面报告。

4. 各系(部)印章必须确保使用规范,需办理审批、登记手续。用印人在用印前要填写《中山大学新华学院使用印章审批条》报请系(部)主任审批,用印时要登记备案。登记的项目包括:用印时间、用印单位、用印事由、审签人、用印人、经办人。监印人员在用印时要审阅、了解用印内容,核实、清点用印数量。监印人员盖章时要规范,使盖出的印章端正、清晰、美观。落款处加盖的印章应骑年压月,但不压正文。

5. 所有使用印章的事项,监印人员必须对用印事项进行登记,并对盖有印章的文档材料(公文、公函、协议书、合同书以及各种报表、申报材料等)进行统一编号、分类存档。

6. 监印人员要坚持原则,对不符合规定的用印,应予拒绝并向本部门负责人汇报。

7. 印章原则上不借出使用。如有特殊情况必须携章外出使用时,必须报请系(部)领导同意,由监印人员携章同行监督使用。

 二、印章的使用

(一)印章的使用范围

l. 各系(部)印章主要用于各系(部)公文公函、合同或协议、奖励证书以及学生毕业论文、三方协议、实习证明等用印。

2. 各系(部)印章原则上不对外使用,只能在本系(部)的职责范围内使用。严禁使用各系(部)的印章对外签订合同及其它契约类文书。

(二)印章的使用程序

各系(部)印章的使用,由该系(部)主要负责人(主任、副主任)批准,系(部)监印人员凭系(部)主要负责人(主任、副主任)签批同意的《中山大学新华学院使用印章审批条》,确认后方可使用印章。

 三、附则

1.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中山大学新华学院印章管理规定》执行。

2.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本办法生效日期为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