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学新华学院水电管理规定

日期时间:04-23 16:56 作者: 点击数:

    为适应学院改革和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加强水电管理,做到“高效、节能、环保”,杜绝浪费,规范使用行为,保障我院教学、科研和生活有序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一、我院水电管理实行以校园建设与管理部为主,其它部门管理为辅的管理体制,校园建设与管理部后勤管理办公室负责全院水电费的核算、水电量的调配,分管后勤的副院长及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即为院、系部的直接责任人。

    二、各部门应树立环保节能的意识,健全制度,加强水电管理。根据规定,校园建设与管理部后勤办设水电管理员,专门负责各用水用电单位和部门的水电管理与控制,抄表与核算,水电设施的安检与维护等日常工作。同时分楼、分区(学生宿舍区)设水电检查员,即办公楼、教学楼、实验楼及各学生宿舍的管理员,负责水电的检查工作,齐抓共管。

    三、为节约用水、用电,实行用水、用电监督、奖惩结合的原则。对一般违规行为,给予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对严重违规者,将给予相应的处罚,同时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水电设施的安装及调度

 

    四、学院范围内的水管线路,电力线路的布局,水电表及用水、用电设施的安装、维修由后勤办负责,院属各部门如需要安装水电或维修水电设施的,需向后勤办提出申请,由后勤办派水电工实施,用户不得擅自改装。

    五、电力分配首先确保教学、实验室、食堂、师生生活用电及生产动力用电,并根据电动力情况,按轻重缓急统筹分配。

    六、为加强水电管理,严格控制学院的水电向校周边单位、居民扩散,任何个人不得私接水管、电线,违者给予严肃的处罚。

第三章公共及办公场地用水用电

    七、道路、楼道、走廊、厅堂、学生宿舍区等区域,安装的供水、电器设备和照明用电,由物业公司负责管理。物业公司要对运行故障及时维修,杜绝“长明灯”、“长流水”现象。

    八、各系、部、室、馆使用水电及电器设备,由责任人指定专人管理,要做到人走灯灭,电器设备在无人使用或监守的情况下要关闭电源,禁止办公场所使用电热器取暖。

第四章学生用水用电

    九、学生用水用电主要指教室、宿舍用水用电,学院本着保障、节约、严管的原则进行管理。

    十、教室、实验室、宿舍水电,实行集中控制,由物业公司指定专人管理。禁止使用电发热器、热得快以及任何单体大于100W的电器(学院批准用于教学除外),禁止私自乱拉乱接电线,擅自启封电器设备,如发生上述行为,经查获,没收电器物品,因上述原因造成电线损坏或事故的,追究当事人责任。

    十一、严禁擅自拆卸教室、宿舍的用电设备。凡私自拆卸教室、宿舍的用电设备者,由此引发的事故及其它后果,均由当事人承担责任。

第五章教职工用水用电

    十二、教职工用水用电必须遵守国家规定的安全用水用电规章制度,爱护学院水电设备,做到“不乱接”、“不乱装”、“不乱拆”、“不偷用水电”、“不拖欠水电费”,自觉维护学院水电管理制度。

    十三、凡住学院分配或统租住房的教职工,其住房用水、用电按表计量收费,每月结算一次,并随水电调价幅度及时调整收费标准。

    十四、教职工宿舍水、电表为一户(间)一表,电表额定电流原则上不大于10(20)A;水表根据实际需要安装。私自增加(大)水、电表容量者,责令其限时纠正或严肃处罚。水、电表是住房的附属设备,住户非人为原因造成表的损坏,计量失准,换(校)表及其费用由学院承担。

    十五、教职工对所居住宿舍电表以内的线路和设备负有管理责任。如因住户装修(维修)房屋而超负荷或不当使用电器、私设线路或私接电表,造成公共线路和设备损坏、甚至引发事故,由肇事住户全额赔偿,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十六、未装电表的教职工住房,禁止使用任何功率大于100W的电器,违者除收缴物品外,对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和后果由责任人承担。

第六章施工和经营性用水用电

    十七、施工用电除按规定装表、验表、封表外,要按用电安全规程安装漏电保护装置和悬挂警示标志,确保用电安全。

    十八、施工用水用电随时接受学院水电管理人员检查、监督和指导。经营性用水用电一律按计量和标准收取水电费。

    十九、学院引进的商铺、食堂等经营商必须按照学院批准的经营范围使用符合规定的电器设备,严禁违章用水用电、在经营场所私自乱接水管和电线,违者给予严肃的处罚。

    二十、施工单位与经营商如因水、电表计量失准而影响使用,需要启封水表、电表,应向学院后勤办申报,由后勤办工程技术人员处理。禁止私自启封、拆卸水表、电表,违者给予严肃的处罚。

第七章管线及设备检修

    二十一、物业公司工程部水电工作人员负责对全院水电线路定期进行检查,每两周一次并记录在册。对线路及管道等相关设备有故障的要及时进行维修,所需更换器材、设备需报学院后勤办审批。

    二十二、水电维修人员要坚守岗位,接到报修通知后,及时到现场查明原因排除故障,重大故障应报告相关领导和使用部门。

    二十三、水电维修人员应遵守操作规程,做好自身安全防护,对管线、设备安装、维护检修,要按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操作,严禁敷衍了事,违者所造成事故隐患或引发事故,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八章其它

    二十四、本规定由校园建设与管理部负责解释。

    二十五、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有制度与本规定不相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本规定生效日期为二○一一年五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