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山大学新华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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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山大学新华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机关各处、室、中心、直属单位,各学院、直属系、教学研究部(所):
为加强我校固定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固定资产,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维护学校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实现固定资产应有价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高等学校仪器管理办法》 《广东省民办高校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了《中山大学新华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山大学新华学院
                            2018年5月15日
 
 

中山大学新华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固定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固定资产,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维护学校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实现固定资产的应有价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高等学校仪器管理办法》《广东省民办高校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内所属各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人民币800元(含)以上(其中家具类单价在人民币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应纳入固定资产管理。其中,单价在1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工(器)具和专用设施为贵重仪器设备。
第四条  学校固定资产按教育部统一标准分为十六大类:
 (一)房屋及构筑物;
(二)土地及植物;
(三)仪器仪表;
(四)机电设备;
(五)电子设备;
(六)印刷机械;
(七)卫生医疗器械;
(八)文体设备;
(九)标本模型;
(十)文物及陈列品;
(十一)图书;
(十二)工具、量具和器皿;
(十三)家具;
(十四)行政办公设备;
(十五)被服装具;
(十六)牲畜。
第五条  学校取得固定资产时应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入账,成本应根据具体情况分别确定:
(一)购置不需要经过安装过程即可使用的固定资产,应按实际支付的买价、包装费、运输费、缴纳相关税金等作为入账价值;
(二)购置需要安装才能使用的固定资产,应按实际支付的买价、包装费、运输费、相关税费、安装费等作为入账价值;
(三)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全部支出,作为入账价值;
(四)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价值和租入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作为入账价值;
(五)在原有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按原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由于改建、扩建而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作为固定资产入账价值;
(六)从受赠资产转入的固定资产,应按受赠资产的账面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第六条  学校固定资产管理活动,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三)安全完整与注重绩效相结合的原则。
第七条  对于投资方投资的实物资产,须有完备的手续,仪器设备必须性能完好,能正常有效地投入到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中使用的,才能确认为投资的固定资产,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管理。
第八条  单位价值没达到固定资产规定标准,但耐用期在一年以上的非大批同类物资,作为低值耐用品,不列入固定资产管理,各单位自行建账、造册登记并由各单位负责管理。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九条  我校固定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固定资产管理机制。管理机构按职责分为:资产管理办公室、财务部门、归口管理部门、资产使用部门。资产管理办公室是学校固定资产主管部门。
第十条  财务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固定资产管理系统的建立与维护、固定资产增减变动处置的财务审核工作;
(二)负责固定资产实物账与财务账的核对工作,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三)负责每月固定资产的计提折旧工作;
(四)参与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和大宗物资的论证、招标和验收工作;
(五)协助资产管理办公室或归口管理部门完成固定资产统计工作。
第十一条  归口管理部门包括设备管理部门、后勤管理部门、图书馆。设备管理部门归口管理教学科研类设备(含教学科研用的各类资产,包括仪器仪表、文体设备、机电设备、电子设备、标本模型等)及行政办公电子电脑设备,后勤管理部门归口管理房屋及构筑物、土地及植物、家具、被服装具、牲畜及非教学科研类(除行政办公电子电脑)设备,图书馆归口管理图书杂志。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一)严格执行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负责制定和完善固定资产的申购、验收、报增、调拨、处置等相关实施细则;
(二)负责固定资产管理系统中的增减、变动、处置的归口审核工作,确保资产档案完整,做到账实相符、物物有人管、谁使用谁负责管理;
(三)参与可行性论证及招标、采购活动,并负责监督验收;
(四)检查、指导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对固定资产进行日常维护和清查盘点工作;
(五)负责或协助资产管理办公室向学校决策机构、上级主管部门填报相关报表;
(六)审核固定资产报废、报损申请,经批准后,与财务部门共同做好台账登记和实物资产的处置。
第十二条  资产使用部门负责本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由部门负责人全面主持,资产使用人是资产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各部门必须指定资产管理员。主要职责:
(一)严格执行学校固定资产管理规定,负责制定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实施细则;
(二)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增减、变动、处置的固定资产系统录入登记工作;
(三)负责本单位有关资产的账、物、卡等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实物盘点、清查和账实核对工作;
(四)及时办理本单位固定资产的报增、调拨、转让、报损和报废等手续,负责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固定资产报废报损技术鉴定;
(五)参与本单位的固定资产采购、验收、维修保养等工作;
(六)协助资产管理办公室和归口管理部门开展有关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章  购置及验收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购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有固定资产无法满足学校事业发展的需要;
(二)难以与其他单位共享、共用的固定资产;
(三)难以通过市场购买服务方式实现,或者采取市场购买服务方式成本过高。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购置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符合招标范围的必须按学校招标采购管理办法执行,任何单位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购置固定资产。
第十五条 以旧换新购置新的固定资产,必须先办理完旧的固定资产报废手续,方可配置新的固定资产。
第十六条 购入固定资产到货后1个月内,申购单位应及时组织办理验收:
(一)单价小于2万元或同类批量小于5万元的,使用单位自行组成三人以上小组进行验收;
(二)单价2万元(含)以上或同类批量5万元(含)以上的,由使用部门安排组织验收,其中单价小于40万元的组织校内专家进行,单价大于等于40万元的须邀请校外专家参与验收;
(三)验收需准备的资料:①申购审批表或实验室建设项目申报书;②采购合同(协议书)及招标文件中作为验收依据的相关资料;③正规发票;④货运公司到货清单(用户签字);⑤固定资产报增基本信息采集表等相关规定的辅助性材料。需要供应商进行现场安装调试的专业设备,还需提供:⑥安装调试测试报告(用户签字);⑦验收测试记录(用户签字);⑧设备使用情况说明(用户签字盖章)。
第十七条 新购置的固定资产完成验收后,须办理固定资产登记。登记流程如下:
(一)使用部门负责在固定资产系统中录入新增资产档案,录入时严格遵守系统资产分类原则,注意选择固定资产使用方向(教学或行政等),保证每项固定资产准确录入到使用人名下;
(二)凭验收相关资料到归口管理部门进行审核,归口审核无误后打印新增固定资产标签及入库单;
(三)申购单位自购的要存放在本单位的图书期刊,应交归口管理部门进行数据加工和入库登记,归口审核无误后打印入库单;
(四)申购单位凭入库单及相关资料到财务部门办理固定资产财务审核;
(五)申购单位负责在新增固定资产显著位置贴上标签(按要求贴在实物资产正面的左上角或左侧上方,以不影响使用为宜),出厂号须与实物资产的出厂标签信息对应,归口管理部门跟踪贴标签情况,并定期实地检查。
第十八条 学校以接受捐赠等方式形成的固定资产产权归学校所有,由学校依法占有、使用,接收单位应及时组织验收,并向归口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办理入账手续,加强管理。办理手续时还须另外提供捐赠合同、捐赠接收函、资产价值证明材料(发票复印件或取得资产的价值说明)、技术参数、使用说明书等。
第四章  使用与维护
第十九条 归口管理部门、资产使用部门要建立健全固定资产保管和养护制度,将资产管理的责任落实到个人,做好资产的清点养护工作,保证资产的完好和使用安全。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保管使用人离职或调离单位前,须交还全部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及时办理固定资产信息变更备案,在资产系统中完成资产变动操作,打印变动单,双方签字认可,并提交归口管理部门进行审核后,离职人员才能办理离职手续。
第二十一条  部门间固定资产调拨转移的,应由原保管单位资产管理员在资产系统中完成资产变动操作,打印变动单,经双方资产管理员及部门负责人签字认可,并提交归口管理部门进行审核确认。
第二十二条  学校固定资产一般不得对外出租出借,确需出租出借的,应由出借单位提出申请,归口管理部门和资产管理办公室审批。收回时应进行勘验。出租出借固定资产取得的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学校财务部门,按学校有关规定管理使用。
第二十三条  学校原则上每年对固定资产进行一次清查
盘点,确保账、卡、物相符。方法如下:
(一)对学校固定资产的盘盈和盘亏,应由归口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分析差异原因,及时形成处理意见,落实责任人;
(二)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作为原价入账,按其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作为累计折旧反映,原价减累计折旧后的净值计入营业外收入(属于建设项目的应冲减工程成本);
(三)盘亏及毁损的固定资产,按照原价扣除累计折旧、变价收入、过失人及保险公司赔款后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支出(属于建设项目的应计入工程成本)。
第五章  处  置
第二十四条  固定资产的处置是指学校对各类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注销的行为,包括无偿调拨、出售、投资、报废、报损等。
第二十五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固定资产可申请报废:
(一)满足设备配置标准明确的报废年限,且元件严重损坏或老化,已不能正常运行,又无修复价值的;
(二)经专业技术人员鉴定,确属质量低劣或损坏严重、技术参数不达标的;
(三)确因技术落后或长期使用,属淘汰产品,不能满足当前教学、科研、办公最低使用要求的;
(四)确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坏,不能修复或修复费用过高而无修复价值的。
第二十六条  固定资产报废流程:
(一)使用单位报废固定资产的,应在固定资产系统中录入处置单信息,并填写报废申请表,由本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
(二)使用部门组织相关专业人员进行技术鉴定后,交归口管理部门审核;
(三)归口管理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提交校领导审批;
(四)已批准报废的固定资产由归口管理部门统一存放,组织处置,任何单位或个人无权自行处理;
(五)处置后由归口管理部门在报废申请表填写处置结果,并在固定资产系统中完成资产处置归口审核,打印资产系统处置报告单,连同报废申请表交财务审核报废;
(六)资产处置的收入必须及时足额上缴学校财务部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二十七条  免税进口的固定资产在海关规定的监管期内因技术落后淘汰或损坏等原因不能修复和失去使用价值的,应及时报归口管理部门,由学校提出处理意见并向海关申报批准后执行,各单位不得随意将其作报废、擅自变卖或移作它用等。
第六章  责  任
第二十八条  资产管理和使用部门的工作人员,都有管好用好学校固定资产的责任和义务,以确保其安全和完整。
第二十九条  资产管理和使用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资产管理办公室有权责令其改正,并按管理权限由学校决定追究部门管理者和直接责任人员的经济、行政等责任:
(一)未按其职责要求管理,资产管理不善,造成资产重大损失或流失的;
(二)不如实进行产权登记、填报资产报表、隐瞒真实情况的;
(三)擅自转让、处置资产或未经批准用于经营性投资的;
(四)提供虚假购置需求报告,造成资产浪费、个人侵占或谋取私利的;
(五)对用于经营性投资的资产,不认真进行监督管理,不履行投资者权益、收缴资产收益的。
第三十条  凡违反本办法的,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处分;造成资产重大损失或流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处  置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