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山大学新华学院暂付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期时间:09-21 17:29 作者: 点击数:

院内各单位:
为加强暂付款的管理,保证学院资金的合理流动和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相关制度,结合我院实际,制定《中山大学新华学院暂付款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山大学新华学院
                               2015年9月21日

中山大学新华学院暂付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暂付款的管理,保证学院资金的合理流动和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相关制度,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暂付款是学院暂时垫付给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各种款项,如暂付的维修维护工程预付款、基建工程预付款、购置仪器设备预付款、购置图书资料预定款、代垫学生水电费、往来业务周转金、预支差旅费、备用金等。
第三条  学院因教学、科研、行政、后勤等需要暂付经费开支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暂付款的管理:
(一)暂付款的管理严格执行“一事一借、一借一清、前借不清、后款不借”的原则。
(二)办理借支暂付款必须有项目预算额度,不得超出项目预算额度办理借款或支付款项。
(三)教职工因调动、退休、离职等原因办理离校手续时,必须结清所借款项,如有特殊原因,不能结清款项的,必须以书面说明原因,由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分管院领导批准,变更借款经办人姓名,重新办理借款手续,方能办理离校手续。
(四)暂付款经办人仅限本校教职工,校外人员一律不办理借款手续。
(五)财务工作部做好暂付款的催账清理工作,每学期和年终向各部门发暂付款催办通知,防止长期挂账造成账务不清情况。
第五条  暂付款的借款程序:
(一)办理暂付款须填写《中山大学新华学院借款单》,借款单必须经部门负责人、分管院领导(系经费直接由正职系主任签批)审批,同时提供申请报告、付款通知、合同书、协议书等相关资料。
(二)单位之间的业务往来,凡超过1000元(结算起点)以上的,一律通过对公银行转账结算,不得借现金垫付。
(三)借款后7天内到财务工作部办理结算手续(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
第六条  暂付款的报账规定:
(一)维修维护工程、基建工程的暂付款,应在工程项目竣工后,凭施工单位结算票据、验收报告、审计意见书等,按规定审批后办理结算。
(二)购置设备、家具、图书等的暂付款,应在设备、家具、图书到货后,由使用部门、采购部门、资产部门及时进行验收,在资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出具固定资产验收单,凭发票、验收单、合同书协议书等单据资料,按规定审批后办理结算手续。
(三)代垫学生水电费每月实行定期公告,及时收回代垫款。
(四)往来业务周转金预借款,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办理结算。
(五)预支差旅费的,应在返校后7天内办理报账手续。
(六)借用备用金的,因故未使用须及时清还。
第七条  各部门要重视暂付款管理,遵守财经纪律,切实做好暂付款的催账清理工作。
第八条  本办法由财务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