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山大学新华学院团委经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日期时间:03-16 17:26 作者: 点击数:

院团委、学生工作部、财务工作部:
为了加强院团委日常经费的管理,规范备用金结算行为,经研究制定《中山大学新华学院团委经费管理暂行规定》,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中山大学新华学院团委经费管理暂行规定
                               
                                中山大学新华学院                                                     
                                 2015年3月16日

附件 
 
中山大学新华学院团委经费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院团委日常经费的管理,规范备用金结算行为,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团委经费中备用金等各类结算业务。
第三条 备用金的管理要求:
(一)备用金方便部门积极灵活开展业务,从而提高工作效率,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用,不得公款私存,不得借给私人,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二)备用金经办人员必须妥善保存支付备用金的发票和各种报销凭证,并及时到财务工作部报销冲账;
(三)借款人仅限专职教工,原则上只有办理了上一笔借款结算手续后,方可再借款。
第四条 备用金使用范围:
(一)日常学生活动用品零星采购;
(二)开展学生社会实践活动费用;
(三)学生活动宣传费、交通费、餐费等;
(四)寒暑假期开展学生“三下乡”社会实践活动等按需要借支。
第五条 备用金借支额度。备用金单次借支一般不超过20,000元(广州校区5,000元、东莞校区15,000元)。
第六条 备用金结算时间。在每学期末和年终结清借支,不得跨学期和跨年使用。如遇到特殊原因不能及时结算,需由部门负责人说明原因,经财务分管院领导同意,方可延期。
第七条 严格按《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结算起点为1000元以下,1000元以上必须采取对公银行转账方式,不得使用现金支付。
第八条 院团委其他经费管理按学院财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15年3月1日起执行。
第十条 本规定由财务工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