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学新华学院学生欠费收缴实施办法(试行)

日期时间:06-13 16:51 作者: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生收费管理,保障学院和学生的合法权益,加强我院对学生学费和住宿费收缴管理工作,确保学院办学资金来源和正常运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欠费”的费用包括在校学生按规定时间应向学院缴纳的学费、住宿费及其他相关代收费用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生。

 

第二章 管理部门及其职责

第四条  财务工作部是学院收费的组织和管理部门,教学科研工作部、学生工作部和各系等相关部门根据其职责协助办理收费工作。

第五条 财务工作部在学生收费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学院教育收费许可证的申办、年检、变更、公示等管理工作;

(二)负责收集、汇总、加工处理教学科研工作部、学生工作部及各系提供的收费所需的学生信息;

(三)负责按规定收取学生应缴的各项费用;

(四)负责及时将学生欠费等信息反馈给相关职能部门和系,并打印学生欠费通知单,及时通知各系领取;

(五)打印收费收据,及时通知各系领取;

(六)严格执行我省有关学校教育收费“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

第六条 教学科研工作部在学生收费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执行先缴费、后注册的完费注册有关规定,按财务工作部提供的已缴费学生名单进行学籍注册工作;

(二)对毕业班欠费学生按学院有关规定办理毕业手续;

(三)每学期末向财务工作部提供学生学籍异动情况,保证财务工作部对学生收费标准等信息的及时调整;

(四)每年招生完毕后按要求向财务工作部及时提供新生准考证号、姓名、专业类别等缴费所需的学生资料;

(五)严格审批本科生学籍异动申请。

第七条 学生工作部在学生收费工作中协助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办理学生学费减免、缓缴、助学贷款等审批手续;

(二)及时向财务工作部提供学生减免学费、缓缴、助学贷款的审批名单及银行成功放贷名单;

(三)每学期末协助教学科研工作部向财务工作部提供学生学籍变动情况,协助财务工作部对学生收费标准等信息的及时调整;

(四)负责督促各系做好学生按时缴费工作;

(五)负责督促各系做好学生欠费追缴工作;

第八条  各系在学生收费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严格执行先缴费、后注册的完费注册有关规定;

(二)负责做好本系学生按时缴费工作;

(三)负责在学生工作部组织下严格审核学生减免学费、缓缴、助学贷款申请,并报学院相关部门审批;

(四)负责做好学生欠费追缴工作;

(五)负责配合财务工作部做好已缴费学生的收据发放、签收工作。

 

第三章 学生欠费性质的界定

第九条 普通欠费

学生在校期间,应按照学院规定缴纳学费、住宿费及其他代收费用。因家庭经济困难无法按时全额缴纳,但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学院提交了助学贷款申请(暂未发放)或缓缴学费申请的学生欠费视为普通欠费

第十条 无故欠费

(一)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无法全额缴纳学费、住宿费,提交过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但因某种客观原因未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学生申请缓缴,在批准的缓缴期满后仍未支付的欠费;

(二)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无法全额缴纳学费、住宿费,在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后,不足部分申请缓缴,在批准的缓缴期满后仍未支付的欠费;

(三)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无法全额缴纳学费、住宿费,学生申请缓缴,在批准的缓缴期满后仍未支付的欠费;

(四)学生已经毕业离校但仍未支付且未向学院申请缓缴和签订还款协议的欠费;

(五)经学院认定,其它可以按无故欠费管理规定处理的欠费。

第十一条 恶意欠费

(一)没有缴纳或缴清学费、住宿费,并且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缓缴学费申请且无正当理由、无视学院催缴欠费通知的学生欠费;

(二)提出缓缴申请,但因不符合缓缴条件未获批准,拒不交清费用的学生欠费;

(三)未按照缓缴学费申请如期缴纳又无正当理由,且无视学院催缴欠费通知的学生欠费;

(四)已获学院批准缓期缴纳学费、住宿费,到期后未获批准延期的学生欠费;

(五)伪造证明材料借以拖欠学费和住宿费的学生欠费。

 

第四章 缓缴学费申请办理程序

第十二条 在校生(含新生)缓缴学费申请办理程序

(一)每学年开学报到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凭当地乡(镇、街道)级政府、县级民政部门出具的困难证明材料向各系提交缓缴学费的书面申请,并填写《中山大学新华学院学生缓缴学费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二)开学后5个工作日内,申请学生将填写好的《申请表》交系辅导员初审。原则上缓缴学费期限不得超过当年年底,《申请表》由辅导员初步审核,由系复核签署意见后报学生工作部。

(三)学生工作部对《申请表》进行审核后,交财务工作部核定缓缴金额。

(四)学生工作部会同财务工作部、教学科研工作部共同审定后,由学生工作部建立《缓缴学费学生档案》。

(五)经学生工作部等部门联合审定不符合缓缴学费条件的,由学生工作部将审定结果书面反馈给学生,学生须在收到反馈信息后的一个月内缴清当年学费。

第十三条  应届毕业生及往届毕业生缓缴学费申请办理程序

(一)应届毕业生家庭经济确实存在困难,预计毕业之日仍无法缴清学费的,学生必须在毕业当年的五月三十日前向学院提交缓缴学费申请,经批准并签订还款计划书。

(二)往届毕业生欠缴学费的,由在校期间所在系向本人发出通知,学生在接到通知的一个月内回学院提交缓缴学费申请并签订还款协议。

 

第五章 学生欠费处理办法

第十四条 对于普通欠费学生的处理

学生按照缓缴学费申请和与学院协定的还款方式按时还款,视为正常缴费学生。

第十五条 对于无故欠费学生的处理

(一)对于大一新入学学生欠费的处理办法

大一新生入学,学院通过“绿色通道”允许其先入学后办理手续,确保每一位学生顺利就读。

(二)对于大二至大四学生欠费的处理办法

按照教育部相关规定,无故欠费学生当年不予注册;不体现学业成绩和学籍记录;不参加校内的各项评奖、评优。

(三)对于应届和往届毕业生欠费的处理办法

定时下发学费催缴通知单,并告知其家长。因欠费不予注册的学生不予推荐报考研究生。学生毕业离校时仍未缴清欠费,学院有关部门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学生办理就业、毕业等相关手续,由此给欠费学生造成的就业或其他问题,责任由学生本人承担。

第十六条  对于恶意欠费学生的处理

(一)对于在校学生,学院将不予注册,不准参加考试,保留其学籍,允许试读一年,待完清欠费后方可恢复学籍。否则根据有关规定作自动退学处理,由学院通过法律的方式追回欠款。

(二)对于往届毕业生,学院在学院网站和学生原所在系的网站上公布违约学生名单,同时向其本人发送催告通知。催告期间,学院会将学生欠款情况告知学生家长或学生所在工作单位领导。无法联系到学生本人的,学院将委托其亲属代为转递催告通知或在新闻媒体刊登催告通知。

学院在网站公布违约学生名单、发送催告通知后,如学生在三个月内仍不履行还款义务,学院向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被实施强制执行或被提起诉讼的学生,学院将根据违约程度和执行情况为其撰写个人信用报告提交给银行系统,向其所在单位发送违约情况报告,并在新闻媒体公布学生姓名、身份证号码、欠费情况等。

 

第六章 还  款

第十七条 学生必须按照与学院签订的还款协议如期还款,可以在任何正常工作日前往财务工作部还款。

第十八条  在校学生直接前往财务工作部,通过现金或刷卡方式还款。

第十九条  因家庭经济确有困难而欠费的应届和往届毕业生,如协议在毕业后一年内一次性清偿所有债务,学院可以给予减少利息的优惠;如在一年内不能一次性偿清所有债务的,应分期还款。分期还款时,学生每年须至少选择在一个还款期还款,也可每年在两个还款期都还款。往届毕业生每年还款额度不得低于总欠费额的50%,以确保在两年内还清全部债务。每年只在一个还款期还款的,每期还款额度不得低于欠费总额的50%;每年在两个还款期都还款的,每期还款额度不得低于欠款总额的25%。还款时,学生既可以直接来学院还款,也可以按学院指定帐号汇款。学院收到款项后,向学生开具收费凭据。

第二十条  利息的计算

(一)学生在毕业离校前(每年的七月一日)还清所欠债务的,学院不计算利息;

(二)学生毕业离校后按协议要求履行完还款义务的,按银行同期商业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三)学生如不按《中山大学新华学院学生欠费还款协议书》要求履行还款义务,应参照银行同期逾期商业贷款利率计算罚息;

(四)学生如不按协议要求履行还款义务被法院强制执行的,应参照银行同期逾期商业贷款利率计算利息或按法院的要求执行。

 

第七章  担   保

第二十一条 学院正式员工及其他经学院审定符合担保人条件的人员,担保人可为欠费学生还款提供担保。经担保人担保的学生,按照正常缴费的学生对待。担保人对被担保人的欠费具有无限连带责任。

第二十二条  毕业生与就业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则该就业单位可作担保人,并负责按照担保协议定期从该毕业生工资中划扣协定金额到学院指定账户,作为所欠学费偿还学院。偿还要求按照前述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章担保条款的效力独立于其他条款,其他条款无效不影响本条款的效力。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执行前已欠费的在校生,由其所在系通知其填写《中山大学新华学院学生缓缴学费申请书》,并且签订还款协议,还款期必须在毕业离校前,且在签订还款计划之后的1~2年内。

往届毕业生,由其毕业前所在系通知其签订《中山大学新华学院学生缓缴学费申请书》《中山大学新华学院学生欠费还款协议书》。其要求参照前述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财务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 中山大学新华学院学生缓缴学费申请表

 2. 中山大学新华学院学生欠费还款协议书

 3. 中山大学新华学院学费担保协议

 

(本办法生效日期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