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物价法规和广东省物价局等七厅局粤价〔2008〕327号《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关于开展全国教育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精神,正确掌握教育收费政策,严格执行广东省教育收费各项规定,规范和加强我院学费、住宿费、代收费等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各处、室、系、中心单位及后勤、食堂等部门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收费项目及价格是指学院范围内涉及到学生的各种收费,收费项目包括:学费、住宿费、水费、电费、热水费、各类卡金、各种证件、考务、考证、复印打印、学历证明、各种代收费、各种服务性消费。
第三条 学院收费项目及价格管理实行院长负责制。
第四条 学院设立收费项目及价格管理领导小组,作为学院收费政策执行与收费项目与价格审定的管理领导机构。其主要职责是: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省物价局颁布的各项教育收费政策,审定和管理学院的收费项目和收费价格;组织收费项目的申请报批,对已批准的收费项目和价格负责对外公布布和在院内设立常年公示栏公示各项收费价格;向院内各业务部门下达已备案核准的收费项目和价格标准,及时纠正收费工作中的差错;督促和管理好院内各部门严格按上级部门收费相关政策与规定进行收费。
第五条 学院收费项目及价格管理实行备案核准制。
学院内所属各部门所涉及的各项业务收费,必须提出书面申请,写明管理事项、收费内容、操作程序和收费标准,并经本部门主管审签后报学院收费项目及价格管理领导小组核准后实施。
第六条 学院设立物价员,加强与省事、市物价部门的联系与沟通,在物价部门的指导下做好本院收费项目及价格的执行与管理。
第七条 学院设立收费监督投诉处理领导小组,作为学院的收费监督机构。其主要职责是: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省物价局颁布的各项教育收费的规定,对学院收费项目与价格和收费情况进行监督;听取学生和家长对收费问题的意见、建议;对已受理的收费问题投诉进行调查了解,按照实际情况提出裁决意见并组织实施;回复收费问题的投诉函件等。
第八条 违规收费的责任追究
学院实行收费项目与价格违规责任追究制。凡物价部门没有核准而院内各部门开展涉及到面向学生的各项业务收费(不含伙食费),或不按省物价局批准备案的收费项目和标准,随意降低、抬高或扩大与缩小收费范围,或加成与折扣收费的,均属违规收费,应追究违规人员的相关责任。
第九条 院内各部门及收费执行部门工作职责
1、院内各部门和收费执行部门要认真学习有关物价的各项规定,严格执行学院收费项目及价格管理领导小组核批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签发收费通知。
2、院内涉及到需要面向学生开展业务收费的各部门每年应依据上级相关文件要求及时向学院收费项目及价格管理领导小组递交《收费项目与价格申报表》,准确提供核算成本依据,填报相关表格。不得自立、巧立名目收费。
3、收费执行部门财务处在收费项目及价格经学院收费项目及价格管理领导小组核准后,应及时向省物价局申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并按收费项目及价格管理领导小组的部署,执行收费常年张榜公示制度。
4、院内各部门因业务工作需要面向学生开展收费的项目,应根据院收费项目及价格管理领导小组核准的项目及价格,开具收费通知单,由收费执行部门统一实施收费。
5、收费执行部门应严格执行收费项目及价格管理领导小组公布的收费标准,审核院内各部门开具的收费通知单,对各项预收或代收费项目,其结算、退费、补收应张榜公示,接受监督。
6、各部门每年应总结本部门收费工作情况,定期向学院收费项目及价格管理领导小组报告工作。执行中,发现学院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出现的问题须及时报告,配合学院收费项目及价格管理领导小组做好收费项目与价格管理。
7、院内各部门应自觉接受监督,主动配合工作,执行收费仲裁的决定,执行收费投诉处理决议,办理收费退补手续。
第十条 学费与杂费收费
学院坚持实行一费制,按广东省物价局核准的收费标准收取学杂费。
按规定免费为学生提供学生证、借书证,不收取各类押金。各类证件、卡的工本费每生累计不超过30元。
代收费按规定价格标准收取,及时结算,张榜退补。
各项服务性消费,坚持学生自愿的原则,不以营利为目的。
教材费、军训服装等按成本价格与学生结算,多退少补,张榜公示。
床上用品、保险费等由学生自主选择,学院不负责代理。
第十一条 补证、补考费和成绩证明等收费
学生丢失学生证、借书证,补办每证交3元;IC卡丢失补办,累计补办卡交30元;学生补考不及格,再补考理论课每门科次20元,实践课每门科次40元;学生成绩证明累计五份以上者每份中文版20元、英文版40元。
第十二条 退费
学生休学、退学、提前结业或批准转学,批准起五个工作日内按规定退费;
1、学生应征入伍的学费、宿费全额退。
2、学生中途死亡、休学、退学、提前结业或批准转学,学费、住宿费每年按10个月计,在校未满一个月按一个月计收。有关部门会签完毕离校手续后,即可办理退费。
3、学生注册缴费后未入读退9个月。
4、学生个人自动退学不退学杂费。
5、学生违规违法退学不退学杂费。
6、代收教材费扣减已领用部分后全额退费。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院长办公会议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