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山大学新华学院“千百十人才培养工程”校级培养对象考核办法》的通知

日期时间:11-24 18:45 作者: 点击数:

关于印发《中山大学新华学院“千百十人才培养工程”校级培养对象考核办法》的通知
 
院内各单位:
根据《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千百十人才培养工程”培养对象期中期满考核有关工作的通知》(粤教师函〔2016〕108号)和《广东省教育厅关于高等学校“千百十人才培养工程”实施办法》(粤教师〔2012〕11号)要求,为进一步完善我院“千百十人才培养工程”校级培养对象的过程管理和期中、期满考核工作,结合我院实际,制订本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山大学新华学院“千百十人才培养工程”校级培养
       对象考核办法
 
                                    中山大学新华学院
                                    2016年11月24日



附件
中山大学新华学院“千百十人才培养工程”
校级培养对象考核办法
根据《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千百十人才培养工程”培养对象期中期满考核有关工作的通知》(粤教师函〔2016〕108号)和《广东省教育厅关于高等学校“千百十人才培养工程”实施办法》(粤教师〔2012〕11号)要求,为进一步完善我院“千百十人才培养工程”校级培养对象的过程管理和期中、期满考核工作,结合我院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经我院遴选、广东省教育厅审批确定的“千百十人才培养工程”校级培养对象(现在岗)。
二、考核内容
    培养对象的培养周期为4年,考核分为期中考核和期满考核,培养期满2年进行期中考核,培养期满4年进行期满考核。
(一)期中考核
期中考核主要侧重培养对象培养期内的师德表现和教学科研工作进展情况,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次(期中考核内容及标准详见附件1)。师德表现良好,能按学院相关规定正常开展教学科研工作的,考核结果为合格;若有师德不端、学术不端、年度考核不称职以及违纪、违法等行为之一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期中考核合格者继续培养,不合格者不列入继续培养对象。
(二)期满考核
期满考核主要考核培养对象培养期内师德表现、教学科研、学术成果等情况。期满考核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期满考核内容及标准详见附件2)。
三、考核程序
(一)期中考核
1. 培养对象填写《广东省高等学校“千百十人才培养工程”培养对象期中总结简表》(可到人事部网页下载),提交科研佐证材料,所在系部审核并提出书面考核意见,系主任签字确认后交人事部。
2. 学院审定期中考核结论,考核合格者继续培养,不合格者取消培养资格,并将考核结果上报广东省教育厅。
(二)期满考核
1. 培养对象填写《广东省高等学校“千百十人才培养工程”培养对象期满总结表》(可到人事部网页下载),提交科研佐证材料,所在系部审核并提出书面考核意见,系主任签字确认后交人事部。
2.学院组织同行专家对培养对象期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确定考核等级。期满培养对象考核合格及以上者,由学院颁发培养合格证书。
    四、其他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学院授权人事部负责解释。
 
附件:1.中山大学新华学院“千百十人才培养工程”校级培养对象期中考核内容及标准
      2.中山大学新华学院“千百十人才培养工程”校级培养对象期满考核内容及标准
 
 
 
 
 
 
附件1
 
中山大学新华学院“千百十人才培养工程”
校级培养对象期中考核内容及标准
 
师德表现 教学工作 科研工作 发表论文
拥护党的领导,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遵纪守法;热爱教育事业,作风正派,学风端正;为人师表,严谨治学,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心,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学术道德。 培养期内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年均主讲2门以上专业课或公共课,完成岗位职责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教学测评结果良好,学生评教结果良好;
(2)教学成果良好,在学院或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类教学竞赛中获优秀奖级以上;
(3)本人(指导学生)在省级以上学科(专业)知识、专业技能竞赛中获奖。
培养期内主持或参与(前三)厅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以上,并已取得阶段性成果。
 
培养期内在国内外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专业学术论文1篇及以上(第一作者、独撰或通讯作者)。
 
 说明:1. 期中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次。师德表现良好,达到教学科研工作相关要求的,为合格。
       2. 期中考核不合格,取消培养资格。
       3. 国内外核心刊物由学院学科建设与科技发展部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