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山大学新华学院校外导师聘任办法(试行)>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日期时间:10-22 05:05 作者: 点击数:

院内各单位:
自《中山大学新华学院校外导师聘任办法(试行)》(中新院〔2014〕53号)实施以来,有效加强了我院“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进一步提高应用型人才培养质量。为充分发挥不同类型的校外导师在应用型人才培养中的不同作用,结合实际,对学院聘请的校外导师实行分类,制定《< 中山大学新华学院校外导师聘任办法(试行)>的补充规定》,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山大学新华学院校外导师聘任办法(试行)》的补充规定
 
中山大学新华学院
 2015年10月22日
  
 
附件
 
《中山大学新华学院校外导师聘任办法(试行)》的补充规定
 
为充分发挥不同类型的校外导师在应用型人才培养中的不同作用,结合实际,对学院聘请的校外导师实行分类,现对《中山大学新华学院校外导师聘任办法(试行)》(中新院〔2014〕53号)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学院聘请的校外导师分为高级校外导师和校外导师。
二、聘任条件:
(一)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在企事业单位担任高层管理职务,在所属领域或行业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可聘为高级校外导师;
(二)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取得国家承认的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并在专业领域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可聘为校外导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