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山大学新华学院校外导师聘任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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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系、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学院“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提高应用型人才培养质量,规范校外指导教师的聘任和管理,特制订《中山大学新华学院校外导师聘任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山大学新华学院
                                    2014年10月24日

中山大学新华学院校外导师聘任办法(试行)
为有效利用校外人才资源,加强“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进一步提高应用型人才培养质量,规范校外指导教师聘任和管理,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一、聘任对象
因教学工作和人才培养的需要,各系(部)聘请的校外导师,必须是符合本聘任办法条件要求的校外单位在职人员。
二、聘任条件
(一)基本条件
1. 拥护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热心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爱护学生,身心健康。
2. 具有丰富的社会实践经验和一定的理论水平,并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或职业资格,在所工作的行业或单位取得较突出的工作业绩。
(二)学历条件
取得国家承认的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或本科学历并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
三、聘任程序
(一)因教学需要,系(部)向教务部提出申请。填写《中山大学新华学院聘任校外导师审批表》(附件),并提交申请个人简历、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职称或职业资格证书及其他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
(二)教务部初审相关资料。
(三)人事部审核并提出聘任意见。
(四)院长办公会议审定。
四、管理
(一)经学院批准聘任的校外导师,由学院颁发聘书,聘期一般为3年。学院聘任的校外导师由所在系负责管理。
(二)受聘人员聘期内应切实履行职责,完成指导学生的工作任务。
(三)受聘人员聘期内可使用受聘职务头衔开展与学院教育教学和人才培养有关的对外业务联系、学术交往活动。
(四)受聘人员必须遵纪守法,一旦发生违法违纪行为,即中止受聘资格。由所在聘任学系提出书面报告,并交人事部备案。
(五)聘任校外导师的系(部)负责受聘导师的考核,在每年6月30日前向人事部提交校外导师年度工作报告及工作考核情况。
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六、本办法由人事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