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学新华学院名誉教授聘任办法

日期时间:07-01 09:32 作者: 点击数:

为促进我院学科建设与发展,提高科研水平和教学水平,增强与境外学术界的广泛交流与合作,根据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进一步做好名誉教授聘请工作的若干意见》(教人〔2003〕1号)文件精神和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聘任条件
名誉教授是我院授予境外著名专家学者的荣誉性学术称号。授予对象一般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学术造诣深,知名度高,曾在某一学科领域取得重大成就,获得国际学术界公认。
2.在推进我院学科建设、促进学术交流和国际合作等方面能发挥重要作用或做出显著成绩。
3.本人愿意为我院的发展与建设做相应的工作。
二、聘任程序
1.提出人选:各系部根据学科建设及教学、科研工作的实际需要,按照聘请条件提出拟聘人选,向行政人事部提交书面报告并填写《中山大学新华学院授予名誉教授审批表》一式二份。
2.外事审核:学院对外合作交流管理部门对拟聘人选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同意后转人事部门组织评审。
3.同行专家评议:请两位以上相同或相近学科专业的国内外知名教授,对名誉教授拟聘人选的学术水平、学术声望等进行评议,提出评议意见。
4.学院审议:学院学术委员会集体审议,通过名誉教授受聘名单;院长办公会审定。
5.授予称号:学院举行相应的授予仪式并颁发中英文聘书。仪式一般应在中国境内举行,聘书颁发仪式由相关学系负责组织,对外合作与交流部门协助落实具体工作,由院长向受聘名誉教授颁发聘任证书。确需在国外授予的,一般委托我国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代授。
三、有关规定
1.学院保证授予名誉教授的质量和授予工作的严肃性,不因捐赠等原因授予不具备条件的人士名誉教授称号。
2.因对外交往需要,授予其它国家或地区的政界要人、高级公务员和知名人士名誉教授称号时,学院按规定程序报省教育主管部门审批。
3.聘请系部应采取多种方式经常与被授予名誉教授的专家教授保持联系,充分发挥其在提高学院教学科研水平、加强对外交流、促进学院改革和发展中的作用。
4.聘期一般为5年或长期聘任。
四、工作形式
1.授予名誉教授职务者,对所在聘用单位的教学、科研工作进行长期指导、短期来校讲学或开展其它交流活动,带动学科发展。
2.联合校内教师共同申报重大科研项目或定期来校进行项目合作研究,或开设学位课程、前沿课程或合作指导研究生。
3.短期或临时性来校作报告、讲学、讲课或合作科研。
五、报酬
学院不支付固定薪酬。名誉教授来校进行定期指导或开展实质性工作的,按其具体承担工作量和贡献的大小,适当支付酬金。
六、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院长办公会授权行政人事部负责解释。

 附件:《中山大学新华学院授予名誉教授审批表》

(本办法生效日期为2014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