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学新华学院关于管理人员和教辅人员兼任教学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

日期时间:03-06 16:09 作者: 点击数:

为了保证教学质量,提高办学效益,鼓励学有专长的专职管理人员和教辅人员兼任教学工作,制定本规定。

一、兼任教学工作的基本条件:

(一)具备较高的专业理论知识,并积累了一定数量的教学资料,有一定的教学实践经验。

(二)完成本职工作。

(三)经过学院组织的试讲,符合教学管理部门关于担任课堂教学的基本要求。

二、兼任教学工作的学历和资历条件

(一)具有研究生学历并获得硕士学位的人员,可兼任专业课、专业基础课或公共选修课、试验课程的教学。

(二)获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具有相关专业初级职称的人员,可兼任公共选修课或实验辅导课的教学。

(三)本科毕业并获得学士学位的人员,可协助主讲教师兼任一定数量的公共选修课辅导或实验辅导课的教学。

(四)其他学历人员担任教学工作必须取得中级或以上职称。

三、办理程序

(一)管理人员和教辅人员申请兼任专业课、专业基础课或公共课、实验辅导的教学,事前应填写“中山大学新华学院管理人员、教辅人员任课申请表”,并征得所在部门负责人的同意。学生辅导员应同时征得学生工作部负责人和所在系主任的同意。

(二)试讲。试讲内容由系或公共基础课教学研究部(以下简称部)负责人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选择关键章节,系(部)负责人、教学督导及本专业教师参加试讲并评议,提出意见和建议,试讲主持人填写试讲人是否适合兼任教学工作的结论性意见。

(三)试讲人拟兼任课程的系或(部)主任签署意见。

(四)教学科研工作部审核。如同意并安排教学工作,应报行政人事部备案。

四、有关教学工作量的计算和报酬,按学院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规定由院长办公会授权行政人事部负责解释。

附件:中山大学新华学院管理人员、教辅人员任课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