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也是每一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为贯彻国家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政策及法规,结合我院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根据“属地管理、单位负责”的原则,学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广州市天河区凤凰街道办事处综合治理范畴。
二、夫妻双方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实行计划生育是违法行为。
三、学院成立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院长任组长,是学院执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任务的第一责任人。领导小组下设计划生育工作办公室,负责做好各项具体工作。
四、学院对所有育龄男女教职工登记立册,随时检查、了解、掌握教职工的计划生育动态。
五、鼓励教职工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严禁生育第三胎和计划外生育第二胎。
六、已婚育龄妇女应当按照规定,在户籍所在地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领取本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发的《计划生育服务证》。
七、符合规定条件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教职工应在怀孕三个月后、六个月前持《计划生育服务证》到女方户籍地领取申请生育申请表,先在男女双方单位加署意见,再到街道计生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八、符合规定条件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教职工,应在怀孕前由夫妻双方共同向女方户籍地提出申请,经双方单位人口与计划生育部门审核,报街道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后才能怀孕。
九、生育调节与服务
(一)实行计划生育,以避孕为主。为预防和减少非计划妊娠,已婚育龄夫妇应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适合的避孕节育措施。
(二)已生育一个子女的育龄夫妻,女方首选使用宫内节育器。
(三)已生育二个子女,夫妻中的一方首选结扎措施。
(四)经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鉴定,双方均有禁忌症暂不宜结扎的,或女方有出国护照等待移民的育龄夫妻,可采取上宫内节育器或其他避孕措施。
十、优待与奖励:
(一)教职工实行晚婚晚育者,女方增加晚育假十五日。
(二)在子女出生后三个月内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九十日产假外,增加产假三十五日,不影响原有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三)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妇,产假期间男方可享受十日看护假,照发工资,不影响原有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在小孩出生后三个月内没有按规定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已休的看护假按事假处理。
(四)已购买生育保险的女教职工,根据地方政府的规定,可领取营养补助费。
(五)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属于优待范围:
1.生育的两个子女同时存在过,因故夭折只剩一个的。
2. 子女是收养、领养、抚养的。
3.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的家庭有子女的。
(五)以下情况之一者应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1.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经批准生育第二个子女的,从批准之日起终止优待。
2.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计划外生育的,除终止优待外,应同时追回过去享受的一切优待。
(六)接受节育手术者,经医生证明分别给予以下假期:
1.放置宫内节育器的,自手术之日起休息三日。
2.人工流产(除结扎上环复孕外,当年内限一次)自手术之日起休息十五日,再次人流者,其假期按病假处理。
3.输精管结扎,自手术之日起休息七日;输卵管结扎,自手术之日起休息二十一日。
4.采用皮下埋植剂避孕的,自手术之日起休息三日,手术后七日内不从事重体力劳动。
5.人工流产加输卵管结扎的,自手术之日起休息三十六日(同时施行两种节育手术的,合并计算假期)。
6.接受节育手术者,在规定休息时间内工资照发,不影响原有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七)对模范实行计划生育和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和奖励。
十一、保障与服务措施
(一)育龄女教职工实行每年两次以上查环查孕检查制度,计划外怀孕者必须采取补救措施。
(二)加强计划生育药具的发放管理,避孕药具由街道及居委会统一负责发放,并提供指导。
(三)聘用职工时把好计划生育关。凡聘用的人员应填写“职工计划生育情况登记表”,聘用人员原工作单位按要求如实填写有关内容并加盖计划生育办公室印章,已婚已达晚育年龄未育者,必须持有是否已领取生育指标的证明,超计划生育者其处分不满五年的不能聘用。
(四)加强对流动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堵塞计划生育工作漏洞。配合街道和居委会,坚持实行每半年检查一次计划生育情况。男性教职工其育龄配偶(女方)在校外工作的单位每半年函查一次节育情况,由其配偶单位计划生育部门盖章后在十五天内交回发函单位;女性教职工其配偶(男方)在校外工作,男方单位函查节育情况的,女方没有近期查孕查环检查单的,学院计生部门一律不予盖章。
十二、监督与管理
(一)对违反规定条件生育、未交清社会抚养费、未落实节育措施、藏匿违反计划生育对象和违反规定条件生育当年未发现的教职工,根据国家和当地政府的相关规定处理。
(二)实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权”制度,发生违反规定条件生育情况的部门不得参加当年先进集体评比,部门负责人当年不能“评优”“评先”,不得授予各种荣誉称号,不发年终奖金。
十三、如国家和政府规定发生变化,按国家和政府新规定执行。
十四、符合婚育规定的学生,应按国家和地方政府的相关规定,办理相应的手续,并应办理休学。
十五、本办法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