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学新华学院教职工培训进修暂行办法

日期时间:03-06 16:05 作者: 点击数:

教职工培训、进修是师资队伍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快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教师专业水平的重要措施之一。为使教职工培训进修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促进教职工更新教育理念,积极学习与专业有关的新知识、新理论,掌握新技术、新方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制定本办法。

一、培训进修原则:根据教育部的要求,为适应学院师资队伍建设和学科发展的需要,教师培训要坚持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并重,理论与实践统一,按需培训、学用一致、注重实效的方针。坚持立足国内、在职为主、加强实践、多种形式并举的原则。

二、进修培训项目:包括国内访问学者,骨干教师进修,高级师资培训,专项培训和专题研讨,精品课程主讲教师进修学习和新开课程进修,在职博士、硕士培养和在职学历提高,出国进修访问,以及上级教育人事主管部门规定的各类专业与业务培训学习等。

三、选派条件:

(一)国内访问学者。教育部“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国内访问学者项目”是“高等学校高层次创造性人才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充分利用国内优质资源培养青年骨干教师的重要途径,是实施人才强校战略、培养学术带头人和学术骨干、加强青年骨干教师队伍建设的重要举措,是与高水平大学建立长期学术合作与交流关系的重要机遇。选派对象必须是列入学院重点培养计划的学术带头人后备力量或青年骨干教师,具备坚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有独立的科研能力,45岁以下的副教授或40岁以下的具有博士学位的讲师,在我院任教3年以上并还有3年以上的聘期。

(二) 骨干教师进修和高级师资培训

教育部举办的骨干教师进修班和高级师资培训是培养教学、科研骨干的重要形式。派出人员必须取得硕士或博士学位并在本院履行两年以上讲师职责的青年教师,原则上还应有与学院2年以上的聘期。

(三)专题、专项进修

为解决教学和管理中的技术难题,提高技术管理水平,建立专题、专项进修制度。 教师和管理人员均可申请,学院根据需要有针对性地选派人员进修培训。

(四)精品课程主讲教师培训进修和教师单科进修

根据《中山大学新华学院关于教师参加教育部精品课程师资培训的若干意见》(中新院〔2009〕19号),学院在精品课程建设中,依需要派出主讲教师到相关学校观摩、学习,或参加上级教育主管部门主办的培训学习。

为开设新课的需要选派教师进修。根据学科发展和师资队伍建设的需要,凡在本院担任教学工作满一年的教师,可根据本系本专业的工作实际申请进修。单科进修主要是随班旁听本科、硕士或博士生的相关课程。

(五)在职学历提高

学院鼓励教职工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利用业余时间提高自己的学历层次。如需利用工作时间完成的,必须增加在学院的服务期。如不能履行合同约定,离职时必须返还学院所支付的所有费用。

(六)出国进修访问

出国进修访问分为三种类型:一是本国政府部门资助,包括基金、访问、会议等经费资助。二是境外资助,包括基金资助,政府机构或非政府机构资助,团体、企业或个人资助。三是自费。

本国政府部门资助的出国进修访问,遵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境外资助的,要根据国家有关外事政策的规定,履行申请审批手续。

(七)岗前培训和首次开课教师培训学习

新聘本院工作的教职工,应参加上级主管部门和中山大学组织的岗前培训学习。大专以下学历的人员参加岗前培训,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学位的人员修习高等教育学和高等教育心理学两门课程,研究生学历并获得硕士或博士学位的人员修习高等教育学、高等教育心理学、高等教育法规概论、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修养四门课程。本科是师范类毕业的人员,可只参加岗前培训。

为使新聘教师增强教师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尽快熟悉教学技巧,掌握教学规律,逐步提高教学质量,我院教师应参加中山大学组织的首次开课教师培训。

四、派往单位

除在职攻读学位外,进修培训派往的单位,必须是教育部属的国内重点高校、全国教学名师或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文科重点研究基地或指定专项接受培训的学校和机构。参加短期专题专项培训的,必须是由相关行政或业务主管部门组织主办的培训项目。

出国培训进修项目,根据资金来源和项目要求执行。

五、进修经费管理

经学院批准派出的培训进修人员,其培训进修费、差旅费、住宿费等有关费用由学院在国家规定的标准内提供,参观考察费用原则上由本人支付。每人每次进修培训所需费用最多不超过15000元;住宿按照进修单位的安排,不能超标准;交通费一般报销一次往返硬座或硬卧车票(满一年的可享受一次探亲假)。以上费用按财务规定报销。

出国进修访问的费用按照经费来源要求使用,需要学院配套的经费,根据项目的要求由学院具体研究决定。按财务规定实报实销。

在职学历学位提高的人员,相关费用自理。

六、对进修人员的管理

(一)学院人事处归口管理进修培训工作,负责每年向院领导上报进修培训计划、经费预算、掌握和统计全院进修培训情况。

各系、教学研究部负责人要根据本部门的教学科研需要,拟定派出教师进修培训计划,并于每年5月和11月将进修计划报学院人事处。

(二)参加进修的人员,必须完成规定的进修任务,及时保持与系和学院人事部门的联系。在进修结束时,将进修期间的情况由指导教师和培训单位加具意见,进修学校盖章交回学院人事处归档。期满返校后,应提交进修结业证书或进修研究报告、考核鉴定、成绩单或学习总结。因个人原因未按计划完成进修计划者,进修所需的一切费用由进修人员本人承担,并扣减相应薪酬和奖励金。

(三)为确保培养质量,派出进修人员的系、教学研究部应主动与举办培训进修的单位联系,及时掌握派出人员思想政治、业务学习和生活情况,按规定要求达到进修目标。

(四)进修人员在学习期间,必须严格遵守所在学校或研究院所的规章制度,积极参加他们组织的活动。对违反制度和纪律者,学院依据相关规定、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扣发奖金、工资、低聘或解除聘用合同。

(五)进修期间不享受探亲假。如有特殊原因确需请假者,本人应提交请假申请并得到学院批准。

(六)作为单位公派进修的人员,进修期间的基本工资不变,按期返校后学院一次性支付派出期间的奖励金。教师的绩效工资根据承担课程和指导学生情况发放,管理人员和教辅人员的绩效工资按岗位职责履行情况计发。

(七)学院派出进修的人员,必须延长在学院的服务期。进修期不足1个月的,在原合同期限基础上延长6个月;进修期1至3个月的,在原合同期限基础上延长12个月;进修期1个学期的,在原合同期限基础上延长24个月;进修期2个学期的,在原合同期限基础上延长48个月。如合同期不满离开学院,必须全额返还进修期间的一切费用;如服务期不满离开学院,应根据“服务期”长短计算返还学院为其支付的费用。

(八)自费出国进修,要办理请假手续。超过3个月,要办理离校手续。合同期不满离开学院,必须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关义务。

本文由人事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