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学新华学院关于教职工请、销假的规定(试行)

日期时间:03-06 16:03 作者: 点击数:

根据国家和广东省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学院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学院正式聘用6个月以上的专职教职工。

一、请假类别:事假、病假、探亲假、婚假、产假、看护假、计划生育假、丧假等。

二、请假程序与审批手续

1.教职工除学院安排的寒暑假及法定的节假日以外,如有特殊情况必需离开工作岗位者,均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

2.教职工请假必须事前书面申请,说明请假原因,办理请假手续;特殊情况来不及事前办理请假手续的,可事先电话请假,并委托他人代为办理请假手续,回校后签名确认。

未履行请假手续或请假未获批准擅自离开岗位者,按旷工处理。

3.教职工请假的审批权限和程序:

请假2天以内(含2天)者,由部门负责人审批;

请假3-5天(含5天)者,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报分管院领导审批;

请假超过5天者,经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院领导同意后报院长审批。

教师请假如涉及调课或停课,应按《中山大学新华学院教学工作若干规定》办理手续。一周以内的调课,由系(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还须报教务处备案;一周以上的调课,由系(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须报分管教学的院领导审批。

4.教职工请假被批准后,应送办公室人事部门备案。

5.当月事假累计一般不得超过3天,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者,按上述程序办理请假手续。

6.请病假或计划生育假,须提供二级以上医院病假证明、诊疗证明原件给人事部门,无证明者或提供假证明者,按旷工处理。

7.请婚假、产假和看护假,应提前书面申请,并附上结婚证明、生育指标证明复印件(提交原件供审核),婚假和看护假原则上一次性安排。

8.系(部、处、中心)正职负责人请假,由分管院领导审批,超过5天应报院长审批。

三、请假时间的计算

1. 连续请事假时间在3个工作日以内(含3个工作日)的,按实际请假天数计算;连续请事假超过3个工作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合并计算。

2. 请假期间如遇法定节假日、双休日或寒暑假,假期合并计算。

四、各类假期、期限及待遇

1.事假。教职工因个人紧急事务需要办理,可请事假。原则上,1年内累计请事假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事假期限及待遇:当年事假3个工作日以内,不减发薪酬;累计超过3至6个工作日,扣减月岗位工资的日平均额;累计超过6至10个工作日,扣减当月基本工资和岗位工资的日平均额,停发其当月奖励工资、绩效工资,但发放住房公积金补贴、购买社会保险;累计超过10日至16个工作日,扣减当月基本工资的日平均额,停发当月岗位工资和奖励工资、绩效工资,购买社会保险;累计超过16至21个工作日,学院停发当月全部薪酬、住房公积金补贴,购买社会保险;超过21个工作日,作自动离职处理。

2.病假。教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可申请病假。原则上1年内累计病假不得超过1个月。

病假期限及待遇:连续请病假5个工作日以内,学院不扣减薪酬;连续请病假6至13个工作日,扣减其岗位工资的日平均额。累计请病假14个工作日至1个月,停发其当月岗位工资,同时扣减其当月基本工资的日平均额,仍提供住房公积金补贴和购买社会保险。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对基本医疗期的规定,在本单位工作5年以下,基本医疗期3个月。3个月内只发放基本工资和生活补贴,购买社会保险。

在本单位工作6-10年的,基本医疗期6个月。4-6个月内只发放基本工资,购买社会保险。

在本单位工作11-15年的,基本医疗期9个月。7-9个月内只发放基本工资的50%,购买社会保险。

3.婚假。教职工本人结婚,婚假3天。夫妻双方实行晚婚(指初婚,男25周岁、女23周岁为晚婚年龄),增加婚假10天。增加的假期,其薪酬待遇按事假的规定。专职教师如完成了教学计划和教学工作量,则不扣减薪酬。

4.产假、看护假和哺乳假。

学院为符合购买生育保险条件的教职工购买生育保险。

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已婚女教职工的产假待遇,按《广州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的规定,即:正常产假90天(其中产前15天);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的,女教职工增加35天,男教职工享受10日的看护假;晚婚夫妇实行晚育(初婚,男26周岁、女24周岁生育第一胎为晚育)的,女教职工增加15天;剖腹产、Ⅲ度会阴破裂的难产增加30天;吸引产、钳产、臀位引产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产假期间的薪酬待遇按《广州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因职工个人原因不能购买生育保险,或购买生育保险不满一年生育的教职工,假期同上,但增加的假期和男教职工的看护假,学院只提供住房公积金补贴、购买社会保险。

流产假(只限于领取“生育证”或“同意生育通知书”):怀孕不满两个月的,假期15天;两个月以上、不满4个月的,假期30天;4个月以上至7个月的,假期42天;7个月以上遇死胎、死产或早产不成活的,假期75天。

产假结束后,必须提供出生证明方可销假,否则按事假处理。

办理了独生子女证的女教职工,在小孩不满一周岁期间,每天上午和下午的工间(非迟到或早退的方式)分别给予一次哺乳时间,每次30分钟。

5.计划生育假。

已婚育龄妇女放置宫内节育器,休息3天;取出宫内节育器,休息2天;采取皮下埋植剂避孕的,休息3天;输卵管结扎,休息30天;人工流产假期15天。同时施行两种节育手术的,合并计算假期。男性教职工输精管结扎,休息10天。以上假期学院照常发放薪酬。

6.丧假。

教职工因本人直系亲属(指父母、配偶、子女、岳父母或公婆)亡故请丧假,假期为3个工作日,需要到外地料理丧事的,可增加假期3天(不含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如在寒暑假内,不另补休)。丧假期间不减发薪酬。因其他直系亲属亡故而请假的,按事假处理。

7.学院将在寒暑假期间安排教职工轮休,不受理教职工国内外探亲和其他有薪假期的申请。

五、教职工请假假期结束,应及时到所在部门销假,并到学院办公室人事部门备案,按时上班或做好教学工作。

六、专任教师因故不能参加学院或系(部)组织的政治学习和各项活动,或虽然完成教学任务但在放寒暑假前要离开广州市,均应事先请假。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未获批准离开的,按旷工处理。

七、对旷工的处理。

对无故旷工的人员,除批评教育以外,作如下处罚:

1. 旷工期间停发薪酬。

2. 旷课2节,按旷工1天处理。

3. 旷工超过2天,停发当月奖励工资。

4. 旷工超过3天,按自动离职处理。

八、教职工在休假期间要遵纪守法,如有违反相关法律和制度者,学院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与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并扣减薪酬或解除聘用合约。

九、教职工经学院批准外出参加学术会议、学术讲座、理论学习或业务培训等公务活动,视为公假。公假天数视会议、学习的通知和安排而定,但应事先征得学院同意。公假期间不扣减薪酬。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学院办公室人事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