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吸引人才,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教职工队伍,保证学院持续、稳定地发展,不断提高办学质量和办学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及省市劳动保障条例,从学院实际出发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招聘小组
1.学院由院长、书记、主管人事副院长及有关处、系负责人组成招聘工作小组;院长为组长,主管人事副院长为副组长;
2.系正、副主任和专任教师,行政正科以上管理人员,由学院党政领导成员和招聘小组负责招聘;其他人员由招聘小组及系、处负责人负责招聘;
3.招聘小组成员与应聘者如有亲属、亲戚、师生关系,在面试、考评时应当采取回避的态度。
二、聘用原则
1.按学院发展规模定编定岗;实行全员聘用合同制,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向社会公开招聘;
2.根据学科专业发展的需要招聘教师,急用先聘,缓用后聘,分步到岗,逐步改善教师队伍的学历、学科、年龄、职称结构;
3.按照学院实际工作需要招聘职工,逐步调整职工队伍的学历、年龄、技术、知识结构。
三、聘用对象及条件
1.教师应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和学位;教学经验较丰富的教师应具有本科学历和讲师以上职称。除了应届毕业生,教师应持有教师资格证书。
2.行政管理人员应具有本科学历,熟悉高校相关职能部门管理并具有相应工作经历、文字和口头表达能力、对外交流能力、使用计算机处理文档材料的能力;
3.图书、实验管理人员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具有工程师、馆员、技师等相应专业技术职称、专业对口;技术人员应工种对口、技术熟练;
4.以上各类人员必须遵纪守法,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身体健康,能完成规定的满负荷工作量。
四、聘用方式
1.通过报刊、电视、网络向社会公开招聘;
2.本人自荐、他人或有关组织推荐。
五、聘用程序
1.应聘者将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及相关证件交学院人事科审查;
2.学院组织对拟聘者进行面试、试讲、综合测评;受聘者填写《应聘人员情况登记表》;
3.上述登记表经学院招聘小组讨论通过并报院长批准。受聘者则可与学院签订《中山大学新华学院教职工聘用合同》;
4.受聘者持聘用合同和学院聘书,按规定时间到学院人事科办理报到、试用手续。试用期根据聘用期长短而定。试用期享受试用期的工资待遇。
六、工资待遇
见《中山大学新华学院关于教职工工资待遇的暂行规定》。
以上暂行办法,试行一段时间,可依据国家劳动法、相关法规及学院实际加以修订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