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学新华学院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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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本科专业的设置、调整工作,进一步规范管理,促进学院教育规模、结构、质量、效益协调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和广东省教育厅有关文件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专业的设置与调整,应依据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应知识创新、科技进步及学科发展需要,优化学院的学科专业结构,促进专业办出特色,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三条  设置与调整专业的名称,原则上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设定。
 
第二章  专业设置条件
第四条  设置专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应用型大学的办学定位和学院的教育事业发展规划;
(二)有利于优化学科专业结构,有益于与新兴产业、优势行业的接轨,有利于促进发展和培育特色;
(三)有利于最大限度利用现有学科和专业优势,充分发挥专业、课程的教育教学资源共享和协同发展;
(四)具有可依托的相关专业,原则上有三年专业方向的运作经验;
(五)专业人才的社会需求较稳定,毕业生就业领域较宽广;
(六)专业人才的培养方案侧重应用,且科学、规范和完整;
(七)专职教师队伍及教学辅助人员数量足够,能较好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八)具备开办专业所必需的经费、教学设施、图书资料、仪器设备、实习基地等办学条件;
(九)专业可持续发展有制度保障。
 
第三章  专业调整与撤销
第五条  专业调整是指调整专业的名称、修业年限或专业学位授予门类。
(一)调整专业的名称属教育部专业目录中非国家控制布点专业,按备案专业程序办理;若属国家控制布点专业或新专业,则按审批程序办理。调整后,原专业按撤销专业办理。
(二)调整专业的学位授予门类或修业年限,按审批程序办理。
第六条  调整专业,须在妥善安排该专业在校生的后续培养工作后,方可进行。
第七条  对于连续三年不招生的专业,提出限期整改预警;连续五年不招生的专业,原则上按撤销专业办理。
 
第四章  专业设置评议组织
第八条  在学院学术委员会下,设立学院专业设置评议专家组,行使专业设置审议职能。
第九条  学院专业设置评议专家组根据本规定第二章第四条所列条件,对本院设置和调整的专业进行审议。
 
第五章  专业设置程序
第十条  各学系或部门可根据学科发展和新专业筹备情况,随时向学科建设与科技发展部提出增设新专业的书面申请,并填写专业设置申请表。
第十一条  申请设置非国家控制布点专业的,填写《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申请表(备案专业适用)》;若申请设置国家控制布点专业或教育部《本科专业目录》外新专业的,除填写《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申请表(审批专业适用)》外,还须提供专业论证报告、参加论证的专家名单、专业介绍等其他说明材料。
第十二条  每年在学院正式上报前两个月(具体时间按当年广东省教育厅通知),申请单位须将申请表和所有申请材料(电子版和A4纸打印纸质版一份)提交给学科建设与科技发展部进行形式审核。
第十三条  学院专业设置评议专家组负责对所有申请专业进行评审,并将评审结果报告给学院学术委员会。
第十四条  经学院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同意设置的专业,须在院内公示不少于一周,并报学院批准。每年7月底前,将所有申请材料按规范要求,报送广东省教育厅。
 
第六章  专业监督检查评估
第十五条  学院专业设置工作及新设专业,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评估。
第十六条  在新设专业没有毕业生之前,学院会对其进行年度检查。督促新设专业不断加强建设,保证教学质量,发布本专业建设质量年度报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学院在新设专业首届毕业生进入毕业学年时,根据广东省学位办《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基本条件》,对该专业建设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督促其达到要求,并向广东省学位委员会提出学士学位授权专业申请,接受评审。
第十八条  对连续两年生源不足或教育质量低下、造成不良影响的专业,学院视具体情况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并可限制该专业所在学系申报新的专业。
第十九条  受学院学术委员会委托,学科建设与科技发展部执行对各学系专业设置情况的调研、评估、上报等具体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学科建设与科技发展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