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学新华学院实验实训教学管理办法(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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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实验实训教学是指按人才培养方案中独立设置的实验实训课程和理论课程内安排的实验实训教学环节。实验教学的基本任务是:对学生进行实验技能的基本训练,使学生了解科学实验的主要过程与基本方法,验证和巩固理论知识,培养学生的专业思维、参与科研实验的兴趣、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严谨的科学态度、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及主动研究和探索的创新精神。实训教学的基本任务是:对学生进行职业技能的基本训练,使学生掌握相应职业岗位实际操作的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能胜任该岗位职业考核的基本要求。
第二条  实验实训教学应不断吸收学科发展的新成果,定期更新实验实训内容,改进实验实训技术手段,深化实验实训教学体系改革,努力提高实验实训教学质量,并实现实验实训教学的科学化、标准化、规范化管理。
第三条  实验实训课一般可根据教学需要与理论课配合设置,某些学时较多、独立性较强的实验实训课应单独设课。实验实训教学内容要充分考虑学生知识能力结构与课程目的要求的一致性,吸收科技发展和教学改革的最新成果,优化内容和结构,减少重复、验证性实验实训,增加设计性、综合性、创新性和自主性内容,建立科学、先进的实验实训课程教学体系。
第四条  实验实训课按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性质分为公共基础实验实训、专业基础实验实训和专业实验实训三类。各实验实训室应积极创造条件开设设计性和综合性实验实训课,有条件的实验实训室可向学生开设实验实训选修课和研究型实验实训,并为学生提供条件进行自主设计实验实训,逐步实现实验实训课的开放式教学。
第二章 实验实训的内容与形式
第五条  单独设立的实验实训课程指人才培养方案中明确规定单独设立的实验实训课程,并在教学计划中明确规定了实验实训教学的总学时数。实验实训指导教师必须按实验实训教学进度计划组织校内实验实训,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需由实验实训指导教师提出申请,经学系、教学科研工作部和实验实训中心同意后方能调整。
第六条  课程同步实验实训指在学习某门专业基础(专业)课的过程中,为了使学生掌握该课程中的某项专业基本技能和专项技能到校内专业实验实训室参加专业基本技能(专项技能)训练。实验实训的项目、标准应与学生的职业技能或职业资格的培训考核的单项标准相衔接。一般穿插在课程中进行,学生实验实训结束后应参加单项技能的考核。
第七条  综合 (含课程和专业综合) 实训指学生在完成某门专业课程或整个专业课程的教学后,对某门课程(某专业)的知识和技能进行整合,到实验实训室参加实际工作,学习专业生产过程、技术应用、设备操作维护和管理知识。实验实训的项目、标准应与学生的职业技能或职业资格的培训考核的综合标准相衔接,一般安排在第5学期进行,综合实验实训过程中学生必须填写实验实训日志,结束后写出实验实训总结并参加综合实验实训考核。
第三章 实验实训基本教学文件
第八条  各学系每学期开学前一周向教学科研工作部提供详细的《实验实训教学大纲》(同一门课如大纲无更新,不用每学期提交)《实验实训教材》或《实验实训指导书》《实验实训课表》《实验实训教学方案》《实验实训进度表》等。期末向教学科研工作部提供该学期实验实训的教学总结。上述提交的材料都需经系主任审批签字。
 第九条  实验实训大纲是进行实验实训的指导性文件,也是检查与评估实验实训质量的重要依据,必须按教学计划及专业培养目标来制订。大纲内容包括实验实训任务和性质、目的和要求,总时数分配,项目设置与内容、场地及要求,主要仪器设备及耗材,考核方式,教材及参考书等。凡综合实验实训必须有对应的实验实训教学大纲,课程同步实验实训大纲可在课程教学大纲中体现。实验实训教学大纲的制定由学系组织人员拟定并组织专家论证,经教学科研工作部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制定实验实训教学大纲的同时要确定实验实训项目,并编制实验实训项目卡片。精选实验实训项目和实验实训内容的原则:
(一)服从培养目标的总要求,对传统型实验实训项目应进行认真的筛选和更新。
(二)注意培养学生实际操作能力,自学能力,独立观察、分析、处理问题的能力以及一定的科学研究能力。
(三)循序渐进,由易到难,基础课在安排基本训练和必要的理论验证的基础上,适当安排一些综合性、设计性实验实训;专业课结合实践,多安排综合性、设计性实验实训项目。
(四)注意课程之间的相互衔接与配合。
(五)因材施教,有必做实验实训,也有选做实验实训。
(六)除必要的经典实验实训项目外,所选实验实训项目应具有先进性。从内容要求到方法和设备配备,力求反映现代科技水平,特别是专业课应有反映本专业特色的主要实验实训项目,并将科技成果引入实验实训教学。
第十一条  实验实训计划:根据教学计划和实验实训大纲要求,结合校内实验实训基地的具体情况制订实验实训计划,计划应保证实验实训大纲要求的实施。实验实训计划应包括:实验实训时间与地点、指导老师、任务具体安排、经费预算等需要说明的内容,一式三份,学系、实验实训中心和教学科研工作部各留一份存档。
第十二条  实验实训指导书:实验指导教师根据大纲和实验实训计划选购或编写实验实训指导书,自编指导书应引导学生深入实际,独立思考。指导书内容应包括:实验实训岗位(项目)名称、目的、 内容、要求、具体安排、适用班级、考核办法和实验(实训)报告撰写要求及参考文献等。
第十三条  实验实训任务书:学系根据教学计划和大纲的要求制定实验实训任务书并下达至实验实训室。任务书应简洁明了,内容应包括:实验实训项目名称、内容、时间、班级、参加人数、场地、器材要求及进度和指导教师的安排等。
第十四条  除上述实验实训教学基本文件外,要求存档的相关材料还包括:实验实训日志、实验实训成绩考核登记表等。与职业技能或职业资格考核相衔接的实训项目必须有职业技能(资格)等级证书复印件。以上材料由学生所在学系存档。
第四章 实验实训教学过程管理
第十五条  实验教学可分为演示性实验、验证性实验、综合性实验、设计性实验和探究性实验。实验教学要严格按照实验教学大纲的规定进行,不得随意更改学时、变更实验项目。
第十六条  实验实训课指导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要按照实验教学大纲和实验教材认真备课,写出实验实训课程指导教案。每次实验实训课前,实验实训教师必须到实验实训室预做实验,熟悉实验环境,并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包括检查仪器设备是否正常,安全设施是否完善,实验用的试剂、材料和工具是否齐备,对实验目的、要求、原理、步骤、实验装置等做到心中有数。对于新开出的实验实训和初次担任实验实训教学的青年教师和实验实训技术人员,必须试讲、试做,达到要求后方可向学生开课并参加指导。
第十七条  实验实训工作人员必须按照实验实训课表的安排,准备好实验实训所需仪器设备、试剂和材料,协助实验实训教师预做实验。在实验实训过程中,实验室工作人员要积极主动协助实验实训教师辅导学生,保障实验仪器设备的正常运行,并认真做好实验实训成本记录核算。
第十八条  学生在实验实训前必须做好预习,明确实验实训的目的、内容和步骤,了解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和实验所用物品的特性。对于设计性实验,学生还必须提交设计方案。实验实训教师在学生做实验实训前,需检查学生预习情况,未预习者不得参加实验实训。
第十九条  学生上实验实训课不得迟到、旷课,不准把与实验实训无关的东西带进实验实训室。上课时必须保持肃静和实验室清洁。要爱护仪器设备,不准动用与实验实训内容无关的仪器设备和私自将设备带出实验室。树立节约意识,注意节约水电和实验材料。实验过程中应正确操作,认真观察并如实记录。实验实训过程中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注意人身安全和设备安全,防止发生意外。若发生事故,应及时向实验指导人员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在指导学生实验实训的过程中,教师应注意培养学生严肃的科学态度和严谨的工作作风,培养学生正确使用各种仪器仪表、观察测量、处理实验实训数据、分析实验实训结果和撰写实验实训报告的能力。
第二十条  实验实训结束后,学生应做好仪器设备的复位工作,并关闭相关的水源、电闸和气源,清洁实验台面和仪器设备,在得到实验实训指导人员的允许后方可离开实验室。实验实训室工作人员要认真检查仪器设备,做好仪器设备的清理和入库工作。如发现贵重仪器损坏、丢失,要及时报告主管部门,调查了解仪器丢失、损坏原因,根据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对违反实验实训室规章制度和实验实训操作规程造成的事故和损失,视其情节对其责任者按章处理。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实训过程中,学生应做好实验实训日记。实验实训完成后,学生必须按照教师的要求认真撰写实验报告或实训总结报告,并按时上交。实验教师收齐学生的实验报告或实训总结报告后,应认真批改,给出实验成绩。批改后的实验报告或实训总结报告是重要的教学档案,由各学系妥善保管。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实训结束时指导教师须写出书面总结交学系负责人,由学系汇总后交教学科研工作部。
第二十三条  学院应积极开放实验实训室,积极开展实验实训教学改革,提高实验实训教学质量,努力创造条件开设综合性、设计性的实验实训,以加强学生的实验实训技能。
第二十四条  各系及有关部门应重视实验实训教学的质量监控和实验实训教学的规范管理,建立听课制度,每学期对每一门实验实训课程至少进行一次检查性听课,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解决,并将检查情况进行记录。为了更好地促进实验实训教师投入更多的精力到实验实训教学中去,提高教学质量,对实验实训教学要进行“学生评教”活动。其办法按照学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实验实训教学考核管理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实训课程结束后,可按照实验实训课程、实验实训项目分阶段进行考核,由实验实训指导教师根据本实验课程的特点确定每个实验项目的轻重,量化出相应的学分或分数。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实训考核一般采用笔试或口试、操作考试、平时考核相结合的办法进行综合评价,可积极探讨灵活多样的考核方法。具体考核方式由学系根据学科专业特点制定并报教学科研工作部审核备案。
第二十七条  经批准免修的实验实训课程,学生须参加实验实训考核并且至少要达到及格标准。
第二十八条  独立设实验实训课的成绩一般按百分制,实验实训成绩合格的,可取得相应的学分。非独立设课的实验实训成绩应按实验实训学时占本课程总学时的比例,列出相应学分,记入本课程最后成绩,实验实训不合格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
第二十九条  没有安排考核的实验实训主要依据实验实训表现、实验实训日志、实验实训报告或总结按系有关细则进行计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各学系要努力营造良好的实践环境,必须有一定数量的开放实验实训项目供学生选择,实验实训室开放覆盖面要广、时间要长、效果要好,要做好开放记录和统计分析。
第三十一条   各实验实训室工作人员须每学期制定详细的实验实训室基本情况表、教学项目表、开放情况登记表、综合性设计性实验实训一览表等实验实训教学基本信息,并提交教学科研工作部备案。教学科研工作部工作人员对上交的材料及时整理、汇总、归档,以保证实验实训教学工作的有序进行和有效监控。
第三十二条  在本办法基础上,各学系可针对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定出各专业实验实训教学管理补充细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教学科研工作部负责解释。

(本办法生效日期2014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