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学新华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考评实施方案(试行)

日期时间:03-30 16:24 作者: 点击数:

一、指导思想和目的

制定毕业生就业工作考评实施方案,是为了全面、客观地评价和进一步规范新形势下我院毕业生就业工作,促进和完善就业指导体系建设,引导和激励我院毕业生就业管理工作,更好地为毕业生服务,为我院的科学发展服务。

二、考核目标

通过考评,推动各专业就业工作的开展,顺利完成各项就业工作指标。

三、考核的组织机构

学院成立毕业生就业工作考评小组,日常事务与管理由学院就业指导中心执行。

四、考核方式

每年度就业工作考评,各专业需将相关就业工作材料(要求纸版电子版各一份)按《中山大学新华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考评指标体系》(附后)的要求按顺序准备齐全以备评审。评审小组通过查询就业资料、听取就业工作汇报、用人单位走访、学生调查等多种形式对各项工作指标进行考评,提出初步考核意见,确定考核名次,最后报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考评小组审批。

五、评估奖励办法:

1. 截止到每年8月31日之前,初次就业率达到70%以上的专业给予奖励1000元。

2. 截止到每年12月10日之前,各专业总体就业率达到全院总体就业率平均线,即具备评为“就业工作先进单位”的资格,每年评选出“就业工作先进单位”3个。其中第一名奖励金额为2000元+10元/人*当年专业就业人数、第二名奖励金额为1500元+10元/人*当年专业就业人数、第三名奖励金额为1000元+10元/人*当年专业就业人数。

3. 根据“就业工作先进单位”的推荐,按照占学院就业工作人员总数20%的比例评选出每年“就业工作先进个人”。“就业先进个人”应为各专业负责就业具体工作的个人。

4. 为了鼓励学院教师、行政管理人员参与毕业生就业工作,对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给予一次性奖励2000元。

5. 一般情况下,总体就业率达不到85%以上,不具备被评为“就业工作先进单位”的资格。

6. 奖励方式遵循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六、本方案由就业指导中心组织实施,解释权归就业指导中心。

 

附件:中山大学新华学院就业工作考评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