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学新华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目标管理办法(试行)

日期时间:03-30 16:24 作者: 点击数: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要求高校就业工作实行“一把手工程”有关文件精神,建立和完善“领导主抓、中心统筹、部门配合、系(专业)为主、全员参与”的就业工作机制,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充分调动全院教职员工的积极性,努力实现我院毕业生充分就业,提高毕业生的就业质量,促进学院的健康可持续发展,特制定《中山大学新华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目标管理办法》。

第二条  学院成立毕业生就业工作指导委员会,院长担任主任,主管领导担任副主任,系(专业)和相关各部领导为成员;各系成立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系主任或副主任担任组长,辅导员、级导师、毕业生代表等相关人员为小组成员。

第三条  实行各系毕业生就业工作目标管理。在每年三月份前后,学院确定毕业生就业工作目标,由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指导委员会与各系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签订责任书。每年进行考评检查,对达标(含达标)以上者给予奖励,对未达标者采取相应的措施,督促其提高就业率。

第四条  实行就业工作月通报制度(其中寒假、暑假暂停通报)。各系(专业)实行半月报制度,每月13日、28日按要求向就业指导中心报本系(专业)的就业情况。月底学院向院内各部门通报各系(专业)就业率。

第五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目标值的确定

(一)毕业生就业工作目标值的确定依据:以上一年度学院、各系(专业)的具体情况为基础,结合当年上级就业率的工作要求,经就业工作指导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就业率,作为当年毕业生就业工作目标值。

(二)毕业生就业工作目标值的组成:一是全院毕业生就业工作目标;二是各系(专业)毕业生就业工作目标。

(三)毕业生就业工作目标:根据上年度全省初次就业率和总体就业率的平均水平,结合我院上年度毕业生就业的总体情况,经就业工作指导委员会讨论决定当年的毕业生就业工作目标,并制定《中山大学新华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

第六条  奖励

(一)对完成毕业生就业工作目标实行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参照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考评实施方案。

(二)根据学院关于奖励服务基层就业毕业生的办法,对志愿到农村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签订“三支一扶”计划协议书的应届毕业生,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元,并授予“中山大学新华学院服务基层就业先进个人”荣誉称号并颁发证书。

(三)奖金的发放:奖金从学院就业工作专项经费中开支。

第七条  毕业生就业达标情况,作为相应领导及人员的年终考核、评奖、评优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本办法以印发之日开始试行,由学院就业指导中心负责解释。各单位可以据此办法制订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九条  附则:《高校毕业生就业率、待就业率统计方法》

 

附则:

高校毕业生就业率、待就业率统计方法

一、毕业生就业认定形式:

1. 毕业生通过学校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领取就业报到证,到用人单位工作。

2.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已签订劳动合同,或用人单位出具接收函,不需要就业报到证,到用人单位工作。

3. 毕业生以灵活方式就业,其中包括自主创业、自由职业等。

自主创业指创立企业(包括参与创立企业),或是新企业的所有者、管理者,如个体经营和合伙经营等类型。

自由职业指以个体劳动为主的一类职业,如作家、自由撰稿人、翻译工作者、中介服务工作者、某些艺术工作者、网店销售人员等。

4. 升学:包括专科毕业生升本科、毕业生考取研究生。

5. 毕业生出国、出境留学、工作等。

6. 毕业生参加国家、地方项目就业。

7. 以上就业形式的认定需提供协议书、劳动合同、单位证明、收入证明等相关的有效书面证明。

二、毕业生待就业

指毕业生有就业愿望,但尚未就业。

三、毕业生暂时不就业

包括暂无就业愿望、拟升学、身体健康原因及其他原因暂不就业。

四、毕业生就业率、待就业率计算公式:

1. 毕业生就业率=已就业毕业生人数/毕业生总人数

2. 毕业生待就业率=待就业毕业生人数/毕业生总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