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学新华学院学生科学技术实践的实施办法(试行)

日期时间:03-30 15:44 作者: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生科学技术实践是激发学生创新精神,强化学生实践能力的重要措施。为了加强学生科学技术实践的规范管理和质量监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学生科学技术实践计划的宗旨是激发学生对学科的兴趣,使学生接受特定学科研究方法的训练。促进学生创新思维、科研能力和实践技能的培养。

第三条  中山大学新华学院学生科学技术实践计划资助工作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在专家审评的基础上择优立项。

第四条  为了保证学生科学技术实践项目顺利实施,采取目标管理和过程管理相结合的方式。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五条  项目组由指导教师和学有余力,具有初步的科研和动手能力,且在学术科研方面有较大兴趣的本科生组成。学生原则上要求以本科生二、三年级的学生为主。

第六条  研究项目应为能由学生独立完成的项目,必须有一定的理论或实用意义和学术思想,理论依据较充分,研究内容和目标明确,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可行,一般在半年或一年内可以完成。

第七条  中山大学新华学院学术科研项目原则上每年申报一次,每次申请由教务处发出通知之日起开始受理。上一年度学生科学技术实践项目未结题者不得申请新课题。

第八条  项目申报和审评程序。

1.申请人按要求认真填写《中山大学新华学院学生科学技术实践基金项目申请书》,送指导老师和学生所在系(部)审核;

2.指导老师和有关系(部)应对申请项目的研究内容,研究方案及经费预算提出具体意见;

3.教务处组织专家评审后确定并公布立项项目。

第三章  项目经费

第九条  批准立项的项目资助经费由项目负责人掌握。实行专款专用,主要用于课题的资料费、调研费和实验费等必要的开支。原则上不得从本经费中支出劳务费、咨询费。

第十条  在财务制度的范围内,由项目负责人按计划自主支配项目资助经费。报销一律凭正式发票。报销总金额不能超过资助总额。

第十一条  教务处和财务处对项目经费实施具体管理,并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二条  教务处对学生科技实践基金项目进行全程监督。受资助项目应依计划提交项目研究工作进度安排预期结果。

第十三条  以项目为单位,实施导师负责制。指导教师应该在科技实践各环节对学生进行具体指导,在查阅文献、实施计划、实践操作、结果分析、论文撰写及答辩等方面对学生进行训练。

第十四条  项目研究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填写《结题申请书》,并提交相应的材料(包括研究报告或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及其他相关附件)。

第十五条  受资助项目如因实际困难不能按期完成者,经教务处核实后,可适当延期,但延期最多不超过六个月。

研究项目由于一些不可克服的原因终止研究,应由项目负责人提出项目终止报告,经教务处同意并交回剩余研究资金。

对由于执行不力,无故延期又无具体改进措施或经费使用不当的研究项目,教务处可责令其停止使用项目资助经费,并视情节轻重回收部分或全部经费。

第五章 成果评奖和交流

第十六条  学院主管部门对学生科技成果定期组织评奖。

第十七条  对能按计划完成,且其研究成果以论文形式在正式期刊上公开发表或参与大学生科研竞赛获奖的学生由系(部)审定,经教务处审核批准给予奖励学分,记入学籍档案。

根据系(部)意见,对指导教师给予认定适当的教学工作量。

第十八条  学院或系(部)举行论文报告会,编印出版学生科研论文集。促进优秀成果的展示与推广应用。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