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学新华学院招生工作管理规程

日期时间:03-30 15:40 作者: 点击数:


(2006年制定)

     招生既是办学的基本要素,也是学校重要工作之一。生源的数量和质量直接关系学院教学的成效,全院必须共同关注。为做好我院招生工作,维护招生工作的严肃性,特制定本规程。

一、学院招生工作管理规定

根据教育部、省教育厅有关规定,学院每年需做如下有关招生的工作:

1、3月份开始收集有关招生信息资料,为编印招生简章及有关宣传资料作好准备,并拟定网络、报章和实地宣传的计划。

2、4月中旬前编印好招生简章及宣传资料;5月1日前在本院网站以及通过其他有效方式向社会及考生公布本院招生章程;考生填报志愿前,组织人员到有关地区开展宣传、咨询工作。

3、5月中下旬,组织下一年新增专业申报材料,并汇总于6月底前上报省教育厅高教处。

4、6月上旬组建新生录取场、选定招生录取工作人员、印发招生工作文件。

5、7月份,检查测试录取场设备,确保录取网络畅通;我院招生录取前,召开招生工作会议,向外地派遣招生录取人员;我院招生录取工作开始后,招生工作组投入招生,学院要做好保障工作。

6、8月核准录取新生名单,邮寄新生录取通知书,进行招生工作总结,接待学生及家长的来访和咨询。

7、9月初开学,新生入学报到,核实各专业(含转专业)学生人数名单,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8、9月10月向省教育厅报翌年本院招生计划;拟制翌年招生经费预算。

二、学院招生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学院成立由院长或主管副院长组成的招生办公室,并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其主职责如下:

1、招生办公室在院长和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学院每年招生的全过程工作。

2、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章,省教育厅有关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3、根据国家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编制并报送本学院招生计划。

4、制订并向社会公布本学院招生章程。

5、积极、主动、诚恳地向社会各界宣传我院办学优势、教育教学特色,扩大影响,争取多方支持和考生信任。

6、建立良好的职业道德以高度的责任感,努力完成招生任务。

7、组织实施本院招生录取工作,以主人翁态度做好网上录取新生工作。

8、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

三、招生录取工作管理

(一)录取工作管理

1、根据教育部规定,招生工作要推进“阳光工程”制度化、常态化,加强“阳光工程”建设。

2、招生工作要严格执行“六公开”,即①招生政策公开;②高校招生资格及有关考生资格公开;③招生计划公开;④录取信息公开;⑤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公开;⑥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公开。努力构建公开透明的招生录取运行机制。

3、招生录取人员要严格执行招生工作“六不准”,即在招生工作中①不准违反国家有关招生规定;②不准徇私舞弊,弄虚作假;③不准采取任何方式影响、干扰招生工作的正常秩序;④不准协助、参与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组织的非法招生活动;⑤不准索取或接受考生及家长的现金、有价证券;⑥不准以任何理由向考生及家长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

(二)对相应责任人管理

根据教育部规定,对在高校招生中违规行为将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管理。

1、属集体决策的,追究主要领导人的责任;

2、属分管领导或部门负责人决策的,追究有关领导或负责人的责任。

3、属招生工作人员行为的追究有关当事者的责任。

(三)考生录取管理

1、凡第一志愿报考我院的上线考生(省招生办划定的分数线),身体健康,德智体综合评价符合条件者,我院确保录取,男女比例不限。

2、报考我院非第一志愿考生,达到省招生办划定的分数线录取分以上,档案投到我院,身体健康,德智体综合评价符合条件,在我院招生计划未满前提下确保录取。

3、对考生的身体条件要求参照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经费

招生工作费用纳入年度预算,专款专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