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学新华学院实习指导老师管理办法(试行)

日期时间:03-30 15:32 作者: 点击数:

        为加强对学生在实习教学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各系需配备具有一定实践经验和一定组织能力的教师担任实习指导教师,以确保学生实习的顺利完成。为做好此项工作,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指导教师的基本条件

1.热爱教育事业,为人师表,有奉献精神;

2.具有本科教学和社会实践指导经验,有一定的组织能力;

3.大学本科以上(含本科)学历或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职称;

4.认真履行指导教师职责

第二条 指导教师职责

1.指导教师要以身作则,言传身教,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并认真抓好学生的学习、生活、健康和安全,以保证实习工作的顺利进行;

2.要熟悉实习教学大纲的内容,并根据系制订的实习计划,与实习单位的有关人员拟定出详细的实习安排及实习内容;

3.要具体组织学生进行参观、实习、收集资料等教学活动。在组织现场教学的过程中,要布置实习作业,指导学生及时记录实习情况、撰写实习报告,检查和督促学生全面完成各项实习教学任务;

4.实习结束后,实习指导教师要征求实习单位对实习教学活动的意见和建议,做好实习教学活动的总结工作。实习总结材料要在返校后的2周内,以书面形式报送学院教务处,实习总结材料内容应包括:实习教学计划和实习教学大纲的执行情况、实习教学质量的评价、经验体会、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和建议等;

5.要与实习单位共同对学生的思想、业务、学习、纪律等方面进行综合考核。实习结束后,将系主任复核后的实习成绩登记入册,并将《中山大学新华学院本科生实习报告书》集中上交教务处,学生交回的《中山大学新华学院本科生实习手册》由各系自行存档保管;

6.在实习教学期间对实习的全过程负责。实习期间若出现一般性的问题或情况,由实习指导教师与相关单位协商解决;若发生重大事件或问题,应立即向学院相关职能部门反映,以便及时妥善处理。

第三条 指导教师聘任方法

1.教师本人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详见附件1)或由系统一安排;

2、各年级实习指导教师名额应根据学生人数而定,原则上应按30人配备一名指导教师,由系按条件进行初审并报教务处;

3、教务处审核、人事部门审定;

4、学院审批后发给聘书(含校外指导教师);

第四条 考核

1. 我院指导教师每次参加实习教学工作后,应及时填写《中山大学新华学院指导教师实习教学工作考核表》,并要有相关部门签名盖章,以系为单位集中上交教务处;

2. 按指导教师职责要求进行考核,经考核合格者,按我院有关规定记入教学工作量,并存档作其他考评的依据。

第五条 其他

本文中未尽事宜,由学院相关职能部门与系共同协商解决。

                                         

附件

1、中山大学新华学院实习指导教师申请表

2、中山大学新华学院实习指导教师考核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