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学新华学院关于考试工作的基本规定(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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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2月21日经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考试工作是检查教学过程及评价教学质量的重要环节。它具有强烈的导向功能,对规范教学行为,形成优良校风作用极大。为促进课程考核的科学化、规范化,建设良好的教风、学风,特制定本规定。

考试工作的组织和考核形式

第一条 学院的课程考试工作在主管教学的副院长领导下,由教务处和学科系具体负责,凡公共基础课和覆盖面大的专业基础课应实行统一命题,统一评卷,由教务处组织实施。其它课程的考试由院(系、部)组织实施。

第二条 考试可采用闭卷笔试、开卷笔试、口试、实际操作、大作业、答辩、论文等方式,或上述几种方式的结合。对实践性强的课程也可根据学生平时的实际能力评定学生学习成绩。鼓励教师进行课程考试方法的改革。考试采用何种形式,由任课教师或课程组讨论后报课程所在系批准后实施。

第三条 主要基础课、专业主干课程一般集中在学期末停课周内进行考试,其它课程可在教学过程中安排考试。停课周每周考试课程数一般不多于4门。

试卷的命题

第四条 试卷命题应根据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检验学生对本课程基本知识的掌握、知识迁移和知识创新的能力。试题范围应覆盖课程的全部内容,难易程度要适中,要能区分不同水平的学生。一般情况下,60%的试题为应掌握的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的内容;30%的试题为知识的迁移,考核学生运用本课程知识的能力,具有一定的难度;10%的试题为学生知识创新能力的检验,用以考察优秀学生的学业。

第五条 一般课程由任课教师或由课程组指定经验丰富的教师命题。对统考课程和涉及面广的课程,课程组应成立命题小组集体命题。有条件的课程应采用试题库的方式命题。

第六条 对笔试形式的课程考核,命题教师或命题小组必须命出难易相当的A、B两套试题和标准答案,答案要给出详细的评分标准,试卷确定后不得随意改动。

第七条 对笔试形式的课程考核,两套试题和标准答案须经系或课程组负责人签字后生效,由负责实施课程考核的部门随机抽定,一套用于考试,另一套供备用于重考。

试卷的制作和保管

第八条 我院本科教学各门课程的试卷(主要指笔试)一律由教务处负责印制。

第九条 经课程组命题负责人签字生效的试卷分下列两种情况:

(一)由教务处实施的课程考核,两份试卷应在考试前两周由命题负责人送教务处,并于考试前1天到教务处领取印制好的试卷。

(二)由系实施的课程考核,考试试卷由系主管教学的主任签字后,由命题人在考试前10天送教务处印制,并于考试前20分钟取回印制好的试卷,同时,将重考试卷送教务处。

第十条试卷须采用教务处统一印制的标准试题纸,打印和印刷应做到字迹清晰、准确,并认真校对,确保正确无误。凡超过一张纸的试卷,必须装订成册,并在试卷首页上标明试卷总页数或总题数。

第十一条 命题、审题、印制、保管等接触试卷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试卷保密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学生暗示或泄露试题内容,违者追究当事人责任并以教学事故论处。

课程考核的实施

第十二条 凡经同意修读并参加正常课程教学活动(指遵守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学生(含已办理进修、旁听手续的学生),均应参加考试。如遇特殊情况,须按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申请缓考,否则按旷考处理。

第十三条 各课程的任课教师应根据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至少在课程考核前1周做好学生考试资格的审查。对未获考试资格的学生及时通知学生所在系。学生所在系经主管教学的主任审定后,并在考试前3天通知学生,而且在该生的成绩单上注明“未准考试”字样。

第十四条课程考试的时间和地点必须按教务处和各系编排出的《考试安排表》执行,该表至少在该课程结束前两周公布。笔试试场的考生座位之间应留有足够空位,座位的安排由监考人员负责。学生须持学生证和该课程规定的证件进入试场,并遵守《中山大学新华学院考试纪律与违纪处分规定》。

第十五条 课程的主讲教师是该课程主考教师,每个笔试试室应安排2名或2名以上监考人员。主考和监考应遵守《中山大学新华学院监考人员规则》。考毕,监考人员填写《试室监考记事表》。

第十六条 笔试课程考核时间一般为120分钟。未经批准,监考人员不得延长或缩短考试时间。

阅卷和成绩评定

第十七条 教师应严格执行评分标准,公平、公正、详细地评阅每一道答题,努力减少评阅误差。如发现阅卷中的失职或舞弊行为必须严肃查处。

第十八条 集体命题的课程应组织集体评阅,流水改卷。阅卷的过程,系和课程组负责人要组织力量交叉复核或抽查,以最大限度减少评阅误差。

第十九条 课程考试的成绩以课程结束时考试的成绩为主,平时成绩占课程成绩的比例视课程性质而定,一般占40%。若不是40%,由系或课程组在课程教学开始时向学生宣布。

第二十条 所有课程均须于课程考试后5天内由任课教师将《学生成绩登记表》报学生所在系,由系统一向学生公布,同时填写《考试质量分析登记表》并于一周内送教务处汇总。任何人不得向任课教师或阅卷人员查询学生成绩或说情加分。

第二十一条《学生成绩登记表》必须有任课教师签名和签署日期,不得涂改。如确需修改,必须在修改处签修改人的名字和修改日期。

第二十二条 考试成绩一经确定不得随便更改。如确需改动,由任课教师提出书面申请,任课教师所在系的系主任或主管教学负责人审定后方可修改。

第二十三条 各系须保存好考试的试卷、试卷分析、课程设计、毕业论文(设计)等资料保存3年。

第二十四条学生对考试的成绩有异议,可向学生所在系提出复查申请,由任课系或学生申诉委员会组织力量复核。复核试卷时,阅卷人实行回避制度,复核的结果以书面形式交学生所在系与学生见面。

重考与重修

第二十五条 考试不及格的学生,成绩低于45分者必须重修;成绩为45-59分者可选择重考或重修。已取消重考的课程和实践性课程,考试不及格者,须重修。重修不及格,允许继续重修。重修成绩标明“重修”字样。

学生为取得更高的绩点,可以对考试已及格的课程申请重修,以最高的一次成绩登记。

重修的学生,由本人申请,经学院(系)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

任意选修课(除部分主要专业方向选修课外)不及格者,可重修,也可另选其它相应课程修读,以取得规定的选修学分。

各种重修均须交重修费。重修的课程原则上不得申请免修和免听。

第二十六条 如重考及格,在学生成绩单上注明“重考”字样,如重考仍不及格,按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 重考工作由系或教务处安排,重考的组织和要求与正常考试相同。教师不得自行安排学生重考。

第二十八条 各系必须在期末课程考核结束后4天内将重考学生名单和科目送教务处汇总。同时系(学生处)发出学生家庭报告书通知重考学生在假期认真复习功课,按规定时间回校参加重考。

第二十九条 重考开考半小时内,教师应在试场回答学生提出的试卷不清楚的问题。重考结束后,教务处将试卷送有关教师评阅,阅卷教师应在3天内评完重考试卷并将试卷和学生成绩一并送教务处。

附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