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山大学新华学院 学生转学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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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山大学新华学院学生转学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为规范学生转学工作,维护教育公平公正和学生合法权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转学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5〕4号)文件精神,结合《中山大学新华学院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制定《中山大学新华学院学生转学管理实施细则》,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山大学新华学院学生转学管理实施细则》
 
 
                            中山大学新华学院
                             2017年8月15日


附件:
 
中山大学新华学院学生转学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转学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5〕4号)文件精神,结合《中山大学新华学院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取得我校学籍的学生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学生可申请转学。其中患病学生需提供经拟转出和转入学校指定医院的检查证明(盖有“疾病诊断证明专用章”)。特殊困难一般指因家庭特殊情况,确需学生本人就近照顾的。
第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已是毕业班的;
(二)高考分数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分数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由外省高校申请转入我校,但我校当年在该省没有投放拟转入专业招生计划的;
(五)通过定向就业、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六)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含保送生、单独考试招生、政法干警、第二学士学位、专升本、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等);      
(七)应予退学的;
(八)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四条  学生拟转出我校,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由学生本人申请,填写《中山大学新华学院学籍异动审批表》,并备好转学理由证明材料。因患病转学学生需提供学校指定医院的检查证明(盖有“疾病诊断证明专用章”),因特殊困难转学学生提供特殊困难情况说明,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经所在学院(系)审核、教务处审批、报分管教学副校长批准后,由学生如实填写《广东省普通高校转学备案表(本专科生)》(以下简称《备案表》,一式四份)。
(二)教务处对学生提交的《备案表》等转学材料进行审核,并送分管教学副校长。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的,方可办理转出手续。
(三)教务处将经校长办公会议审定的学生转学结果在学校网站和信息公告栏上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学生凭经校长签发同意转出意见的《备案表》等材料向拟转入高校申请转学。
(四)广东省内转学,由学生拟转入高校正式行文报广东省教育厅备案。若跨省转学,由学校和学生拟转入高校分别正式行文报广东省教育厅、学生拟转入高校省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五)转学申请经教育主管部门同意备案后,学生应按照学校学生离校程序办理转学手续。
第五条  学生拟转入我校,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学生本人申请,将经所在高校校长签发同意转出的《备案表》和转学备案证明材料送教务处。
(二)学校教务处招生办公室根据学生拟申请转入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分数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
(三)学生拟转入学院(系)召开领导班子会议审核学生的转学申请。
(四)教务处对学生转学条件和转学申请材料等进行复核,再送学校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最后由校长签发同意转入意见,并在学校网站和信息公告栏上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由学校正式行文报广东省教育厅备案。
第六条  我校受理学生转学申请的时间为每年4月和10月。
第七条  通过转学转入我校学习的学生,应当按照就读专业的培养计划修读规定的课程,并取得相应的学分,达到毕业条件的,方可毕业。符合《中山大学新华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规定的学术水平和条件,授予学士学位。
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其它管理文件与本细则有冲突的,以本细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