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山大学新华学院学生转专业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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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山大学新华学院学生转专业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为规范学生转专业工作,维护教育公平公正和学生合法权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办法》(教学〔2014〕11号)和《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转专业工作的通知》(粤教高〔2015〕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中山大学新华学院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制定《中山大学新华学院学生转专业管理实施细则》,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山大学新华学院学生转专业管理实施细则
 
                            中山大学新华学院
                             2017年8月15日
 

附件:
中山大学新华学院学生转专业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办法》(教学〔2014〕11号)和《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转专业工作的通知》(粤教高〔2015〕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中山大学新华学院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允许转专业:
(一)招生时有明确规定不能转专业的本科学生,如定向生、国防生等;
(二)特殊录取类型学生申请转到统招专业的,如免试生、专升本、三二分段、五年一贯制、第二学士学位等;
(三)休学、保留学籍等学籍状况不正常的;
(四)发放新生录取通知书和新生入学报到环节;
(五)已转过一次专业者;
(六)艺术考生入学后不得转入非艺术类专业学习;
(七)其他规定不能转专业的情形。
第四条  学生拟转专业,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学生根据各专业公布的专业接受计划,确定转入专业,并填写《中山大学新华学院学生转专业审批表》,附有关证明材料,经学生所在学院(系)及转入学院(系)双方负责人审批同意,送教务处审核,报分管教学副校长批准。
(二)教务处将拟批准通过转专业的学生名单在学校网站和信息公告栏上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教务处发文公布学生转专业结果。
(三)转专业结果公布后,学生凭教务处签发的《中山大学新华学院学生转专业手续单》到新专业办理转入手续。
第五条  学校受理学生转专业申请的时间为每年6月和12月。
第六条  学校学生转专业机会仅有一次。审批通过后,学生不能再提出转专业申请;审批未通过,则按原专业班级继续学习。
第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其它管理文件与本细则有冲突的,以本细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