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山大学新华学院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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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山大学新华学院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十二五”期间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教高〔2011〕6号)文件精神,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本科教学工程”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教高函〔2012〕5号)《广东省教育厅关于组织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申报工作的通知》(粤教高函〔2012〕27号)和《广东省教育厅关于报送2016年度国家级、省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立项项目的通知》(粤教高函〔2016〕65号),为提升学生综合素质,增强学生创新能力和在创新基础上的创业能力,培养适应创新型国家建设需要、适应各行各业发展需要的高素质人才,切实加强我校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的组织与管理,特制定《中山大学新华学院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山大学新华学院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修订)
 
                          中山大学新华学院
                             2017年2月26日
附件
 
中山大学新华学院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节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十二五”期间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教高〔2011〕6号)文件精神,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本科教学工程”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教高函〔2012〕5号)《广东省教育厅关于组织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申报工作的通知》(粤教高函〔2012〕27号)和《广东省教育厅关于报送2016年度国家级、省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立项项目的通知》(粤教高函〔2016〕65号),为提升学生综合素质,增强学生创新能力和在创新基础上的创业能力,培养适应创新型国家建设需要、适应各行各业发展需要的高素质人才,切实加强我校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的组织与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的实施,旨在探索并建立以问题和课题为核心的教学模式,倡导以本科学生为主体的创新创业教育改革,使其尽早接触社会实践、参与科研训练,调动学生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激发学生的创新精神、创业精神和实践能力,逐渐掌握分析和解决问题的方法,提高综合实践能力和研究创新能力。“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内容包括创新训练项目、创业训练项目和创业实践项目三类。
第三条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严格遵循“兴趣激发、鼓励创新、交叉联合、教师指导、注重过程”的原则,按照“自主选题、自主设计、自主实验、自主管理”的要求,通过“自由申请、公开立项、择优资助、规范管理”的程序,以项目为研究载体,以学生为主体,注重研究过程训练,使我校学生的实践能力、创新精神和创业精神得到不断增强,人才培养质量得到不断提高。第二节  组织管理
第四条 成立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领导小组,分管教学校领导为组长,成员由学院办公室、人事部、教务部、学生工作部(含团委、就业指导中心)、财务工作部、设备与实验室管理部、信息与网络管理部、学科建设与科技发展部、外事工作与合作办学部、创业教育发展中心、科技运用与创新中心和相关学院(直属系)等部门的负责人共同组成。领导小组负责“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工作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经费保障、管理和决策。领导小组下设日常工作办公室、项目工作指导委员会、各学院(直属系)项目工作组和宣传组。
第五条 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挂靠教务部,负责大学生创新创业计划组织实施的管理细则等有关规定的拟定、计划项目的立项审批、学分管理、教师工作量认定、经费管理等。
第六条 各学院(直属系)安排专人负责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的具体实施和管理工作,落实项目初审、材料汇总、档案管理、中期检查、后期结题(实践)等具体事宜,做好与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联络工作。
第七条 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采取项目管理和教学管理相结合的形式,项目管理由教务部和项目工作指导委员会共同管理负责,教学管理由教务部主要负责。学院(直属系)负责组织实施,学生工作部(含团委、就业指导中心)、财务工作部、设备与实验室管理部、信息与网络管理部、学科建设与科技发展部、外事工作与合作办学部、创业教育发展中心、科技运用与创新中心等部门协助计划的落实。教务部、学生工作部(含团委、就业指导中心)和各学院(直属系)共同负责项目的宣传工作;财务工作部和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共同负责项目的经费管理。第三节  项目申报与评审
第八条  项目的申报类型
1. 创新训练项目:本科生个人或团队在导师指导下,自主完成创新性实验方法的设计、研究条件准备和项目实施、研究报告撰写、成果(学术)交流等工作。
2. 创业训练项目:本科生团队在导师指导下,团队中每个学生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扮演一个或多个具体的角色,通过编制商业计划书、开展可行性研究、模拟企业运行、参加社会实践、撰写创业报告等工作。
3. 创业实践项目:本科生团队在学校导师和企业导师共同指导下,采用前期创新训练项目(或创新性实验)的成果,提出一项具有市场前景的创新性产品或者服务,以此为基础开展创业实践活动。申请创业实践项目应具备创新性成果(创新训练项目或创新性实验的成果),提出一项具有市场前景的创新性产品或服务,以此为基础开展创业实践活动。
第九条 项目的申报要求
1.项目采取自愿申报、专家评审、择优资助的原则;项目申报每年受理一次,由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通知,各学院(直属系)组织申报,材料汇总后报教务部(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时间见教务部通知。
2.中山大学新华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主要面向我校二、三年级全日制本科生。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为1-2年,由学生自主申报。申报者以团队形式申报,人数应控制在5人以内,团队项目主持人不超过2人,项目组成员必须有明确的分工。每名学生一般只能同时主持一项“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参与项目不超过2项。提倡学科交叉融合,鼓励跨系、跨专业、以团队形式联合申报。
3.所有项目原则上必须在毕业前完成。
4.申请者必须品学兼优、学有余力,善于独立思考,实践动手能力强,对科学研究、科技活动或创业实践有较浓厚的兴趣,具有一定的创新意识和研究探索精神,具备从事科学研究或创业的基本素质和能力。
5.项目选题要求:思想新颖、目标明确、立论根据充足、研究方案合理、技术可行、经费预算合理、实施条件具备、具有创新性和探索性。已获学校其他途径立项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6.申请的省级以上项目一般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指导教师。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自主选题、自主设计和实施方案。
第十条 申报程序
1.申报:学生填写《中山大学新华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计划项目申请书》,指导教师审阅并签署意见,提交所在学院(直属系)汇总,并由学院(直属系)组织初审,学院(直属系)负责人签署初审意见。
2.评审:学校组织专家委员会对学院(直属系)提交的学生申请项目进行评审。评审主要审查项目的科学性、创新性、技术可行性、研究计划、经费计划、申请者的研究能力以及项目实施的条件等。由专家委员会决定项目是否立项。同时,对通过评审的项目提出评审意见和改进建议。专家评审通过的项目在学校网上公示,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报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领导小组批准,学校发文公布结果。
3. 项目申请人在接到批准项目立项的通知后,应在14天内与教务部(领导小组办公室)签订《中山大学新华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管理合同书》,合同书一式三份,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所在学院(直属系)、教务部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不按时签订合同者按自动放弃处理。
第四节  项目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要求
1. 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必须以学生为主体。学生在导师的指导下,根据项目实施计划自主进行研究性学习,自主设计实验方案、实施并管理实验、分析处理数据、撰写总结报告等。注重学生在创新创业项目的实施过程中,在创新思维和创新实践方面的收获。导师应发挥辅助作用,营造一个教学相长、亲密融合的学术氛围。导师与学生应经常保持联系。
2. 全校各类实验教学中心、实验室等要为执行项目的学生提供方便并给予热心指导,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3.项目指导教师应及时指导和跟踪研究活动,定期对研究活动作出评价,并给出书面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中期检查项目研究时间过半,项目负责人提交《中山大学新华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中期检查报告书》,内容包括:项目计划执行情况、项目研究进展情况和取得的阶段性成果、存在的问题、项目未来工作安排和展望、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及分析等,学校组织专家审核进度报告书,并提出相关意见。对不按时递交中期检查报告书者或项目无明显进展者,将要求其限期整改或停止项目运行。
第十三条 结题验收
1.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填写《中山大学新华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结题报告表》,提交项目研究完成报告和相关研究成果等材料,包括项目总结报告和有关支撑材料(如调查报告、发表的研究论文、专利、获奖、项目成果实物等),并参加项目结题答辩。
2.“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所取得的成果公开发表时要注明“中山大学新华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资助项目”。
3.指导教师根据学生的研究报告和平时的工作态度、工作量和工作表现等填写指导教师评语。
4.学校组织专家审议项目研究报告和相关研究成果等材料,并对国家级项目组织答辩验收,答辩形式可参照毕业论文(设计)进行。验收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类。
5. 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通过: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不完整,或无故未完成预期成果,或擅自改变《中山大学新华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管理合同书》规定的研究目标和内容。未通过验收的项目,指导教师两年内不能再指导“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
第十四条 项目变更
项目内容、研究计划及其参与学生不得随意变更。如确需变更,需提交变更申请报告,说明变更内容、原因及对项目研究的影响,经指导教师和所在学院(直属系)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领导小组批准,并在教务部备案。
第十五条  延期与终止
1.因客观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按计划结题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应提前一个月,书写《项目延期申请》,并报送《进展报告》,说明延期原因及申请延长期限,经指导教师和所在学院(直属系)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领导小组批准,并在教务部备案。
2.原则上每个项目只能申请一次延期,延期时间最长一年。
3.对于无正当理由延期或终止研究的项目,学校将停止该项目的经费使用,并按未通过验收处理。
第十六条  诚信与承诺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要科学严谨,实事求是,项目负责人在填写立项申请表时必须在诚信承诺条款上签名。对项目申报、实施过程中弄虚作假、工作无明显进展的学生要及时终止其项目运行。
第五节  经费管理
第十七条 经费使用要求
1. “中山大学新华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资助经费额度为:创新训练项目文科类2500元/项,理科类3000元/项,医药学类3500元/项;创业训练项目:2000元/项;创业实践项目每年不超过2项,资助额度:2万元/项。获得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资助经费的项目,学校将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文件精神给予相应的经费配套。资助经费总额由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管理,严格遵守相关财务管理制度。
2. 申报项目审批立项后,学校将拨给项目经费的50%作为启动经费,通过中期检查后再划拨30%,由财务工作部统一管理,用于项目启动实施。项目结项验收后,再拨付余下的20%经费。
3. 资助经费主要用于项目实施的资料费、调研费、实验材料费、会议费、发表论文版面费等开支。资助经费由项目负责人在教师指导下自主使用,但需经指导教师的审核批准,教师不得使用学生研究经费。学校不提取管理费,有关单位不得截留或挪用研究经费。
4.项目经费报销工作应严格遵守学校财务制度,报销的总金额不得超过项目研究资助费总额。
5.报销程序:项目组负责人签字→指导教师签字→教务部领导签字→学校分管教学领导签字→财务工作部报销。
第六节  指导教师遴选与管理
第十八条 指导教师遴选与管理
1.各学院(直属系)优先遴选责任心强、学术功底好、学风正派、治学严谨且具有中级职称以上或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教学科研人员担任指导教师。
2.指导教师要加强过程指导,开设学术讲座,定期组织学生讨论和交流,审查实验原始数据和实验报告。指导教师有责任监督指导学生保质保量按时完成项目,取得预期成果。
3.每名指导教师一般每年可指导2项“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一般情况下最多同时指导5项在研项目。
第七节  表彰与奖励
第十九条  对学生的奖励
1.对通过结题验收的项目负责人及参加者,学校颁发结题证书。研究成果编入《中山大学新华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简介》。
2.经学校验收合格的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的负责人和参与者可获得1学分的创新性实践学分。如所承担的项目获得奖励或在公开发表的学术期刊发表论文可另外获得2-3个学分(公共选修课学分)。
3.学校将择优推荐参加省级及以上各类大学生创新创业竞赛项目,获奖者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奖励。
4.对于毕业年级的结题项目如产生重要知识产权(发明专利、在重要学术期刊上发表高水平论文等)可等同于毕业论文。经指导老师同意,项目组成员以结题报告内容参加毕业论文(设计)答辩时,每人须单独撰写研究论文,分别参加答辩。
第二十条  对指导教师的奖励
1. 在项目结项后,学校给予指导教师一定工作量奖励,具体奖励标准为:
创新训练项目:校级项目指导6课时/项,省级8学时/项,国家级10课时/项,按《中山大学新华学院教师教学工作量和课酬核算暂行办法(修订)》(中新院〔2011〕5号)执行。
创业训练项目:按指导老师的不同职称级别给予奖励,校级项目指导6课时/项,省级8学时/项,国家级10课时/项,按《中山大学新华学院教师教学工作量和课酬核算暂行办法(修订)》(中新院〔2011〕5号)执行。
创业实践项目:校级项目教师每指导一个团队结项后一次性给予1200元指导费,省级项目教师每指导一个团队结项后一次性给予2000元指导费,国家级项目教师每指导一个团队结项后一次性给予5000元指导费,不另奖励工作量。
如果上述项目立项后获得更高级别立项,则项目按所获最高级别奖励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2.每两年评选一次优秀指导教师,对精心指导、认真负责、且成绩突出的教师,学校将进行表彰奖励并颁发证书。
第八节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各学院(直属系)可根据本管理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由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