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山大学新华学院学分认定和转换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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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山大学新华学院学分认定和转换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为响应国家构建终身学习型社会的需要,满足我校学生多样化学习和自主发展的需求,依据《教育部关于推进高等教育学分认定和转换工作的意见》(教改〔2016〕3号)和《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 广东省终身教育学分银行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粤教高函〔2015〕12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中山大学新华学院学分认定和转换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山大学新华学院学分认定和转换管理办法(试行)
 
 
                               中山大学新华学院
                                2017年1月6日
 
附件
 
中山大学新华学院学分认定和转换管理办法(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学生评价体系,满足学生多样化学习和自主发展的需要,促进优质教学资源开放共享,助推建设全民学习、终身学习的学习型社会,依据《教育部关于推进高等教育学分认定和转换工作的意见》(教改〔2016〕3号)和《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 广东省终身教育学分银行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粤教高函〔2015〕12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科生。
第三条 鼓励在校生通过多样化的学习方式,根据自身需要搭建知识结构,提高自主学习能力、实践能力,为终身学习打下基础。学生除通过学习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所规定的课程直接获得学分外,通过跨学科、跨专业、跨校修读课程和参与学科竞赛、创新创业学习实践等方式所取得成绩或成果,均可申请学分认定。
第四条 学分的认定和转换按照“坚持以学习者为中心、坚持以课程为基础、坚持实质等效、坚持规范有序”的原则进行,为学生提供校内外学习成果转换、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学习成果转换的通道。
第五条 经审核认定的所有学分,均存入学生学分账户备案,学生毕业时扣除主修专业、辅修专业等应需的学分后,余下尚未使用的学分由教务部统一为学生出具成绩证明书,为学生求职或继续教育提供便利,同时对接广东省终身教育学分银行。
二、学分认定范围
第六条 学生学习外校课程的学分认定,其修读的课程来源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与我校签订了学分互认协议的国(境)内外高校课程;
(二)学生本人申请,经学校批准,学生于国(境)外内高校修读并考核合格的课程(包括实习、实验或社会实践活动);
(三)我校已加入的高校联盟开设的共享课程或经我校认可的网络资源共享课程(学校慕课荟萃平台的在线学分课程);
(四)国家高等教育本科自学考试的课程;
(五)转学学生在转出学校已修读的课程。
第七条 在校生跨专业修读课程的学分认定,如:辅修专业课程、双学位课程和转专业学生在原专业修读的课程。
第八条 非学历学习成果学分认定和转换,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参加国家权威性考试或鉴定所获得的相关学业成绩或技术资格;
(二)各类与学业相关的专业竞赛、论文发表与学术专著出版、科学研究、发明创造、文艺创作、创业实践、社会实践、社会服务等方面取得的突出成绩或成果。
第九条 其它适用于本办法的情况。
三、学分认定及转换
第十条 学生拟修读校外课程前必须对照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填写《中山大学新华学院校外课程修读计划表》,连同拟修校外课程的大纲或简介提交学生所在学院(直属系),经学生所在学院(直属系)审批后报教务部备案。交换生无法在出发前确定学习课程的,经学生所在学院(直属系)同意后,可在抵达合作学校后制订学习计划,报学生所在学院(直属系)审批,返校后补办手续交教务部备案。
第十一条 学生修读并通过考核的校外课程学分认定及转换,以双方学校的课程教学大纲(课程简介)作为依据,确保学生通过学习校外课程所掌握的知识、技能和水平与在校学习基本相当。
第十二条 学生在校内外所修读的课程,与要转换课程的学时、内容相似率需达到70%及以上,可直接转换为对应课程,并以我校教务系统相应课程的代码、名称和学分记入学生成绩档案。学生修读的校内、外课程与要转换课程不同或不相近的,可申请认定为专业任意选修课或全校性公共选修课程。
第十三条 学生自主修读校外网络资源共享课程或参加国家高等教育本科自学考试,课程考核通过可申请认定为专业任意选修课或全校性公共选修课程,最高认定8学分;申请认定为其他性质的课程,原则上只能办理免听此门课程的手续,但不予免考,学生通过学院(直属系)考核后,成绩及格方能认定此门课程的学分。
第十四条 学生参与辅修专业的学习和攻读双学位的课程成绩直接记入学生学业成绩档案,并以辅修标记;辅修专业培养方案的课程允许由主修专业培养方案中相同课程替代,替代总学分不超过4学分,实践教学环节不允许替代。
第十五条 学校设立创新实践学分币和创新实践学分,对接非学历学习成果的学分认定和转换。创新实践学分币是指在校本科生在创新创业学习实践中所取得的本专业培养计划要求以外的学习成果,且成果具有一定的创新性和实践性,经相关部门审核后予以奖励的学分币。根据学习成果的类型,学分币分为学科竞赛学分币、创新项目学分币、学术讲座学分币和社会实践学分币。不计学分币类型,每6个学分币可兑换1个创新实践学分,最高可兑换16个创新实践学分。创新实践学分属于公选性质学分范畴。
第十六条 学生参与学科竞赛并获得奖项,可申请奖励学科竞赛学分币。校内选拔阶段可申请奖励3个学分币/生,省赛阶段可申请奖励3个学分币/生,国家赛阶段可申请奖励6个学分币/生,在校期间最高累计可奖励18个学分币。
第十七条 学生参与创新创业项目,可申请奖励创新项目学分币。经学校验收合格的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的负责人和参与者可获得3-6个学分币,如所承担的项目获得奖励或在公开发表的学术期刊发表论文可另外获得12-18个学分币。
第十八条 学生参加学校举办的指定系列学术性讲座,可奖励学术讲座学分币。学生每参加1场学术性讲座,奖励1个学分币,在校期间最高累计可奖励18个学分币。
第十九条 学生参与社会实践(不含社会实践周的社会实践项目)、社会服务、创新实验、自主创业、发表论文、获得专利等活动可申请奖励社会实践学分币,学分币奖励标准如下:
(一)参与校外合作单位短期学习交流项目,按交流项目协议予以学分认定;
(二)以中山大学新华学院为第一作者单位公开发表学术论文或著作的,可按期刊级别及署名次序认定6-18个学分币;
(三)学生参与创业实践活动,如自主创办注册公司、项目进驻学校创业实践基地者,可根据具体情况予以认定6-18个学分币。
第二十条 学生参加国家权威性考试或鉴定所获得的相关学业成绩或技术资格,按拟认定课程开课部门所设定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成绩认定及转换
第二十一条 学生成绩以百分制记载,学生在外校学习的课程,以各类等级形式记载的成绩,按如下对应关系进行转换:
(一)五级制转换为百分制的对应关系
五级制 及格 不及格
百分制 95 85 75 65 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