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山大学新华学院奖学金评定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日期时间:07-06 05:36 作者: 点击数:

院内各单位:
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综合素质的全面发展,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建设优良的校风和学风,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及《高等学校学生资助政策问答》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中山大学新华学院奖学金评定奖励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同时,原《中山大学新华学院奖学金评定奖励办法》(中新学字〔2007〕2号)废止。
 
附件:中山大学新华学院奖学金评定奖励办法(试行)
 
                     中山大学新华学院
                      2016年7月6日
 
 
 
附件
 
中山大学新华学院奖学金评定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 宗旨及适用范围
第一条 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综合素质的全面发展,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建设优良的校风和学风,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及《高等学校学生资助政策问答》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的适用对象:本院普通全日制本科在校生、专升本学生。
第三条 学院对学生的奖励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
第四条 奖学金的评选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实事求是、严格规范的原则。
第二章 评奖机构及奖励方式
第五条 中山大学新华学院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负责学院奖学金的组织评定、审查以及对各系评奖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协调。
评委会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任评委会主任,由教务部、学生工作部的负责人、教师代表以及学生代表等若干人组成。评委会名单报院长办公会议审批。学生工作部负责学生奖励评审的日常工作。
各系须由系领导牵头组建系评审小组,具体负责各系奖学金评定工作的开展。各系评审小组中须有一定比例的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各系参评奖学金的学生不得参与各系评审小组的工作。
第六条 学院设立优秀学生奖学金,分特等奖和一、二、三等奖。
第三章 奖励条件及奖励办法
第七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评选条件:
(一)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纪守法,评选年度未受任何纪律处分;
(三)关心集体,团结同学,热心助人;
(四)努力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成绩达标;
(五)德、智、体全面发展,学习成绩优良。成绩评定以综合测评分作为考核的主要依据(无补考记录)。综合测评分是学年学业考试成绩的折合分和社会活动与实践附加分的总和。
(六)其他条件:
1. 特等奖学金:综合测评总成绩在全年级排名第1名,且综合测评总成绩90分以上,除公选课外,各门课程第一次考试成绩80分以上;
2. 一等奖学金:综合测评总成绩在全年级排名前2%,且综合测评总成绩80分以上,除公选课外,各门课程第一次考试成绩70分以上;
3. 二等奖学金:综合测评总成绩在全年级排名前5%,且综合测评总成绩75分以上,除公选课外,各门课程第一次考试成绩65分以上;
4. 三等奖学金:综合测评总成绩在全年级排名前10%,且综合测评总成绩70分以上,各门课程第一次考试成绩无不及格。
第八条 获得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学生,由学院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奖励金额为:特等奖学金5000元,一等奖学金3000元,二等奖学金2000元,三等奖学金1000元。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九条 奖学金评选及表彰程序:
(一)学院发布评选通知;
(二)符合评选条件的学生递交申请书;
(三)各系由系领导、级导师、辅导员及学生代表组成初评小组进行初评,并对初评结果予以公示;
(四)评委会审议初评结果,报院长办公会议审批;
(五)学院发文公布最终评选结果;
(六)学院召开表彰大会予以表彰。
第十条 评选结果的公示时间:系内不得少于三天,院内不得少于五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对参评人要严格要求,宁缺勿滥:
(一)凡受到学院纪律处分者,一年内取消评奖资格。
(二)凡测评学年内有考试科目不及格者,不得参评;
(三)在奖学金的评选过程中,凡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取消其评奖资格,且不得参加下一年度的评奖;
(四)颁奖后,如果发现获奖个人在参评当年有任何不符合获奖条件的,由评委会取消其荣誉称号,收回荣誉证书及奖金,并在全院通报;
(五)因本条第三、四款取消评奖资格后产生的空缺,不再补报。
第十二条 逸仙新华班学生以逸仙新华班班级为单位参加奖学金评定的,不再参与原专业班级的奖学金评选。
第十三条 对奖学金评选有异议者,可在初评结果公示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所在系的评审小组提出异议,系评审小组接到异议后三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如仍有异议,可在接到答复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评委会提出,评委会应在接到异议后十个工作日内形成审查意见,通知参评个人。
第十四条 奖学金的评选工作一般在每年的九月份进行,特殊情况依实际情况而定。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中山大学新华学院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原《中山大学新华学院奖学金评定奖励办法》(中新学字〔2007〕2号)同时废止。
 
附件:中山大学新华学院奖学金综合测评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