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内各单位:
为规范学生转学工作,维护教育公平公正和学生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转学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5〕4号)、《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转学工作的通知》(粤教高函〔2015〕100号)文件精神,结合《中山大学新华学院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制定《中山大学新华学院学生转学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山大学新华学院学生转学管理实施细则
中山大学新华学院
2015年7月3日
附件
中山大学新华学院学生转学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转学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5〕4号)、《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转学工作的通知》(粤教高函〔2015〕100号)文件精神,结合《中山大学新华学院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取得我院学籍的学生应当在本院完成学业。如患病或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院学习的学生可申请转学。其中患病学生需提供经拟转出和转入学校指定医院的检查证明(盖有“疾病诊断证明专用章”)。特殊困难一般指因家庭特殊情况,确需学生本人就近照顾的。
第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已是毕业班的;
(二)高考分数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相应年份录取分数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由外省高校申请转入我院,但我院当年在该省没有投放拟转入专业招生计划的;
(五)通过定向就业、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六)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含保送生、单独考试招生、政法干警、第二学士学位、专升本、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等);
(七)拟转入学校与转出学校在同一城市的;
(八)跨学科门类的;
(九)应予退学的;
(十)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四条 学生拟转出我院,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由学生本人申请,填写《中山大学新华学院学籍异动审批表》,经所在系审核、教务部审批、报分管教学副院长批准后,由学生如实填写《广东省普通高校转学备案表(本专科生)》(以下简称《备案表》)。
(二)教务部对学生提交的《备案表》等转学材料进行审核,并送分管教学副院长。经院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的,方可办理转出手续。
(三)教务部将经院长办公会议审定的学生转学结果在学院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学生凭经院长签发同意转出意见的《备案表》等材料向拟转入高校申请转学。
(四)广东省内转学,由学生拟转入高校正式行文报广东省教育厅备案。若跨省转学,由学院和学生拟转入高校分别正式行文报广东省教育厅、学生拟转入高校省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五)转学申请经教育主管部门同意备案后,学生应按照学院学生离校程序办理转学手续。
第五条 其它高校学生申请转入我院学习,由学生本人将经所在高校校长签发同意转出的《备案表》和转学备案证明材料送教务部。教务部对学生转学条件和转学备案证明材料等进行审核,再送学生拟转入系和学院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最后由院长签发同意转入意见,并在学院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由学院正式行文报广东省教育厅备案。
第六条 我院受理学生转学申请的时间为每年4月和10月。
第七条 通过转学转入我院学习的学生,应当按照就读专业的培养计划修读规定的课程,并取得相应的学分,达到毕业条件的,方可毕业。符合《中山大学新华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试行)》规定的学术水平和条件,授予学士学位。
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教务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其它管理文件与本细则有冲突的,以本细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