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山大学新华学院学生诚信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日期时间:12-05 18:57 作者: 点击数:

各系、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学生的诚信教育,建立学生诚信体系,促进我院学生全面发展。根据《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精神,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中山大学新华学院学生诚信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山大学新华学院
2014年12月5日

中山大学新华学院学生诚信档案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与管理工作,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建立大学生社会信用体系,促进大学生素质全面发展和综合素质提高,提升我院学生的社会适应能力和竞争力,同时也是我院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思潮、凝聚共识的重要举措。根据《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精神,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山大学新华学院学生诚信档案(以下简称“诚信档案”),是记载中山大学新华学院学生诚信状况的信息载体,也是学生个人档案的一部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全日制普通本科在校学生。
第二章 学生诚信档案的建立、维护和使用
第四条 学生诚信档案记录从学生入学注册报到时起,学生毕业离校时(申请助学贷款的学生,记录到贷款合同到期时间)止。
第五条 学生工作部、各系办公室依照本规定管理学生诚信档案信息,负责学生诚信档案信息的处理、分析和发布。
学生诚信档案信息的收集、记载工作由各系安排专人负责。各系应及时补充和更新诚信档案信息,以保证诚信档案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六条 学生工作部、各系办公室每学期开学后两个月内应向有不良记录者下达书面通知。
第七条 档案查询
学生本人或者其他利益关系人向学生工作部、各系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经学生工作部、各系办公室主管学生工作负责人批准,可以查询相关信息,同时知会相关系负责人。未经批准,诚信档案记载人不得擅自提供他人使用、复制、查抄诚信档案信息,或对社会(或外界)披露;学院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披露、利用诚信档案信息,侵犯个人、学院合法权益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档案记载人员必须按要求如实填写学生诚信档案。注意保护诚信档案,禁止私自涂改、污损、摘抄、复制学生诚信档案。如有违反上述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或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者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条 学生诚信档案的使用
学生诚信档案是对学生进行诚信程度评估的重要依据和量化指标,学生诚信档案主要供学院各有关部门、系、用人单位、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考察学生道德品质和诚信守法状况时使用。
学生诚信档案作为学生在校期间的各类评优、入党、奖助学金申请、毕业生就业推荐等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条 学生毕业(结业、肄业)时,学生诚信档案存入其个人档案。
第三章学生诚信档案的内容
第十一条 学生诚信档案的基本内容包括学生基本信息和诚信记录两个部分。
第十二条 学生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政治面貌、籍贯、系、专业、学号、身份证号码、家庭详细地址、家庭和本人联系电话、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等。
第十三条 学生诚信档案记录的主要指标(重点考察、记录学生在校期间以下方面的诚信状况):
(一)缴费诚信状况
记录和描述学生每学年缴纳学费、住宿费的诚信状况,主要考察是否存在恶意欠费事实。
恶意欠费由所在系按照《中山大学新华学院学生学费收缴实施办法》确定。
(二)贷款诚信状况
记录和描述学生从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到偿还助学贷款过程中的诚信状况。主要考察所提供的个人贷款基本信息是否真实、全面,有无欺诈、隐瞒真实情况;贷款还款期间是否严格遵守贷款协议和学院及经办银行的有关规定;是否存在恶意拖欠利息和逾期未归还本金现象等违约状况等。
该状况由学院学生资助中心和所在系共同认定。
(三)申请各类贫困助学类补贴诚信状况
记录和描述学生本人在申请贫困助学类补贴过程中的诚信状况。主要考察所提供的个人申请信息是否真实、全面,有无欺诈、隐瞒真实情况;贫困助学类补贴的使用是否存在严重不当事实。
贫困助学类包括国家、省政府助学金、社会团体或个人和学院提供的临时性困难补助、学生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等。
所谓严重不当是指将助学金不用于帮助完成正常学业,而用于非正当的吃喝宴请、购买高档服装、电脑和手机等高端产品或投资做生意等。
该状况由学院学生资助中心和所在系共同认定。
(四)学术诚信状况
记录和描述学生平时学科作业有否抄袭,编造实验数据、撰写论文是否有剽窃他人成果现象等。
该状况由学院主管部门和所在系共同认定。
(五)考试诚信状况
记录和描述学生在历次考试中是否有违规、违纪、作弊事实。
历次考试是指国家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计算机等级考试、研究生入学考试等各类全国统一考试,以及学院和各系组织的各类考试等。
该状况是否属于违纪、作弊,由学院教务部认定和发文。
(六)就业信息诚信状况
记录和描述学生本人在就业过程中向用人单位提供个人基本信息的诚信状况。主要考察学生就业信息是否存在严重失真事实,签约时对用人单位是否存在重大信息隐瞒等,是否存在恶意单方面违约情况(学生本人与签约单位经过友好协商而解除协议者除外)。
该状况由学院学生就业指导中心和所在系共同认定。
(七)网络诚信状况
记录和描述学生有无在校园网或其他网络渠道散发恶意攻击信息、病毒、散布谣言或虚假信息、故意制造混乱的行为。
该状况由学院实验与信息管理部及所在系共同认定。
(八)生活诚信状况
记录和描述学生在交往中是否信用待人,遵守诺言,言行一致;是否有偷窃他人财物、故意破坏公物、违章用电、发生问题时相互包庇、撒谎、隐瞒事实真相;是否有校园内的不文明举止;是否有与社会人员拉帮结伙、影响学院的正常秩序的行为;是否有冒用他人证件或姓名做出违法乱纪的事;是否有谣言蛊惑、故意制造混乱的行为;是否有从事不正当生意、向同学推销虚假商业信息和假冒伪劣产品等。
该状况由学院校园管理部及所在系共同认定。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学生有权了解本人诚信档案记载内容,并可对诚信档案所记载的相关内容提出异议。对相关内容有异议的学生,可在了解诚信档案内容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所在系提交异议。所在系在接到异议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如对答复不满的,学生可以根据学院有关规定按照相应程序进行申诉。
第十五条 学院调查个人或他人诚信信息时,学生应当积极配合,向有关部门或所在系提供真实信息。学生个人和所在的系应及时向学生工作部、各系办公室及时和如实提供学生诚信信息和相应资料,并对其真实合法性负责。
第十六条 学院及院内各部门对学生的诚信档案信息应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使用;对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山大学新华学院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