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学新华学院关于企业及个人捐助助学金管理办法

日期时间:04-25 16:30 作者: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企业及个人在我院设立企业及个人捐助助学金,资助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激励其努力进取、奋发向上,在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身体心理素质、创新和实践能力等方面取得全面发展。根据《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及《高等学校学生资助政策问答》中的相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境内外企业及个人本着支持中国高等教育,激励我院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以企业或个人名义捐款在中山大学新华学院设立以企业或个人命名的助学金,以下统称为企业及个人捐助助学金。

    第三条 企业及个人设立助学金,一般资助期限在3年以上,每年资助人数在1人以上,资助金额为每学年3000元/人。捐助企业或个人也可根据自己的意愿,设立资助条件。

    第四条 本办法的资助对象为二年级及以上成绩优良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五条 助学金的评选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二章 评选机构及资助方式

    第六条学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企业及个人捐助助学金的组织评审及对各系评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协调。学生工作部下设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企业及个人捐助助学金评选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各系由系主任、级导师、辅导员老师组成初评小组,负责本系评审工作的组织、领导、监督和协调工作。

    第八条各年级(或专业)成立以辅导员老师、学生干部和学生代表组成的评议工作组,负责民主评议工作。评议工作组成员中,学生代表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

    第九条 学院代表捐助方设立企业及个人捐助助学金,采取以下方式予以资助:

    (一)通报表扬

    (二)颁发证书及资助金

第三章 资助条件及资助办法

    第十条 申请企业及个人捐助助学金的学生应该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未受任何纪律处分;

    (三)关心集体,团结同学,热心助人;

    (四)家庭经济困难,生活简朴,勤奋好学,综合素质好,品学兼优,热心公益事业;

    (五)综合测评总成绩在全级排名前30%,必修课和指定选修课修满后的第一次考试无不及格;

    (六)有社会服务经历者优先。

    第十一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学生,凡家庭经济困难并符合申请条件者可同时申请国家助学金或企业及个人捐助助学金的其中一项。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十二条 申请企业及个人捐助助学金的学生须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书一份

    (2)《中山大学新华学院      学年企业及个人捐助助学金申请表》一份

    (3)家庭经济情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第十三条 系部初评小组负责对申请人资格进行审查,分别评选出获资助学生,并在全系公示获资助学生名单,公示期不得少于五天。

    第十四条 公示期满后,各系将初评结果上报学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学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审核,并上报院长办公会议通过后发文公布。

    第十五条 获得企业及个人捐助助学金的学生,由捐助方代表或学院代表捐助方发给证书和资助金。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企业及个人捐助助学金根据企业及个人捐助情况进行评选。对参评候选人资格审核要坚持严格要求,宁缺勿滥的原则:

    (一)凡于评选年度受到学校纪律处分者,取消受资助资格。

    (二)在助学金的评选过程中,凡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取消其受资助资格,不得参加下一次的助学金评选,并按学院有关规定处理后在全院通报。

    (三)颁发助学金后,如果发现获得资助的个人在参评当年有任何不符合受资助条件,或有违纪违规行为获得资助的,由学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取消其荣誉称号,收回资助证书及助学金,并在全院通报。

    (四)凡取消受资助资格后产生的空缺,名额移至下一年度使用。

    第十七条 学生对助学金评选有异议者,可在初评结果公示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所在系初评小组提出意见,初评小组接到意见后三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如仍有异议,可向学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学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应在接到意见后十个工作日内形成审查意见,通知参评个人。

    被取消受资助资格的个人如有异议,从接到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可向所在系初评小组提出申诉,系初评小组接到申诉后三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如仍有异议,可向学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学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应在接到申诉后十个工作日内形成审查意见,通知申诉个人。

    第十八条 企业及个人捐助助学金的评选工作一般在每年的十一月份进行,特殊情况依实际情况而定。

    第十九条 境内外社会团体等捐助设立的助学金参照本管理办法实施。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中山大学新华学院学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本办法生效日期为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