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学新华学院学生助学金及困难补助实施办法

日期时间:04-25 16:28 作者: 点击数:

    第一条 助学金和困难补助是由政府、学院、社会或个人出资设立,体现了党和政府、学院以及社会各界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院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科生。

    第三条 资助的种类、资助金额及资助人数

    (一)国家助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本科学生在校的生活费用开支。每生每年可获得国家助学金3000元,资助人数由国家下达。国家助学金分十个月发放,每个月发放300元。

    (二)捐助助学金。由社会各界出资设立,资助金额及资助人数由捐助者及学院双方协商确立。

    (三)临时伙食补贴。按照国家或广东省政府的相关补助政策进行补助。

    第四条 助学金资助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捐助助学金获得者除应具备上述基本条件外,还需符合捐助者提出的其它条件。

    第五条 助学金评审机构与职责

    (一)学院学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全院各种资助项目的组织评审及对各系评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协调。

    (二)学生工作部下设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各种资助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各系由系主任、级导师、辅导员老师组成初评小组,负责本系评审工作的组织、领导、监督和协调工作。

    (四)各年级(或专业)成立以辅导员老师、学生干部和学生代表组成的评议工作组,负责民主评议工作。评议工作组成员中,学生代表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

    第六条 助学金评审及发放程序

    (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向所在年级(或专业)递交申请书、《助学金申请表》、及家庭经济情况证明各一份。

    (二)各年级(或专业)依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对申请助学金的学生进行经济状况认定;

    (三)各系依据学院下达的助学金指标和学生家庭经济状况认定结果进行初评;

    (四)各系公示初评结果,公示时间不少于五天;

    (五)各系上报初评结果;

    (六)学生工作部初审;

    (七)学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审核,并报院长办公会议通过;

    (八)学院公布最终结果;

    (九)财务工作部通过银行将助学金发放至学生个人账户。

    第七条 困难补助。困难补助是对学生发生临时性特殊困难时发放的一次性经济补助,补助金额及次数按国家政策或者省政府的具体通知而定。

    第八条 困难补助申请及评审程序

    (一)学生本人向系递交书面申请和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二)各班级组成初评小组,评审出初步名单;

    (三)各系初审并公示;

    (四)学生工作部审批。

    (五)报学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备案。

    第九条 本办法由中山大学新华学院学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办法生效日期为二〇一一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