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学新华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日期时间:04-25 16:28 作者: 点击数:

第一章

    第一条为规范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地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的精神,提升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现根据《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财〔2007〕7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是指学生在学院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在院内外,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

    第三条学院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

    第四条任何院内外单位或个人未经学生工作部同意,不得聘用在院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学生自行在院外打工的行为,属个人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院的全日制本科生。

第二章岗位管理

    第六条学生工作部统一组织和管理勤工助学,负责全院勤工助学岗位的规划、组织、协调、审查工作。学生工作部下设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学生工作部进一步拓展勤工助学工作领域,并向用工部门推荐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建立勤工助学学生档案和审核每月薪酬。

    第八条各用工部门在学生工作部的指导下,负责岗位的申报、招聘、录用、考评、报账等工作。

    第九条财务工作部负责院内勤工助学资助基金的管理、统计及每月薪酬的复核。每月通过银行发放薪酬到学生银行卡账户中。

    第十条学生工作部每学年开展勤工助学优秀个人评选和表彰工作。

第三章院内岗位设置

    第十一条院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社会公德及用工部门的规章制度,必须确保不影响学院正常的管理、教学和生活秩序,不影响学生正常的学习、生活,不得损害学生在劳动保护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院内用工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及人员编制情况向学生工作部提出设岗申请,经学生工作部审核同意后方可设岗。

    第十三条岗位按各用工部门工作需要设置。学生工作部根据各用工部门实际工作需要统筹设置院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的岗位数量既要满足学生的工时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

    第十四条勤工助学岗位分为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第十五条岗位的设置要求

    (一)不能影响学院的正常管理、教学和生活秩序,不影响学生正常的学习与生活;

    (二)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健康的劳动;

    (三)不能替代院内教职员工的本职工作;

    (四)组织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

    (五)应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有岗位需要的特长的学生。

    第十六条各用工部门应有专人统筹和管理本单位勤工助学工作,定期做好岗位统筹规划和管理。


    第十七条设立勤工助学岗位应本着合理、精干的原则,合理分配资源,杜绝浪费人力,随意大量增设岗位。


    第十八条院内勤工助学岗位实行一人一岗。用工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及人员编制情况提出设(变更)岗申请,设(变更)岗前须填写《勤工助学设(变更)岗申请表》,并经用工部门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加盖单位公章,送学生工作部审核批准后方可招聘、录用。

第四章院外岗位设置

    第十九条院外用工部门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学生工作部提出书面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或营业执照副本)和相关证明文件。经审核同意后,方可设岗。院外勤工助学由学生工作部统一组织和管理,根据用工部门的的工作要求推荐适合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二十条院外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应以合法、合理为前提,并注重与学生学业有机结合,充分考虑学生的年龄特点和专业特长。

    第二十一条院外用工部门如要录用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须经学生工作部审核同意后方可录用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并与录用学生签定用工协议。

第五章申请与录用

    第二十二条为体现招聘工作“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学生工作部将用工部门招聘的岗位名称、招聘人数、职责范围、劳动时间、劳务报酬、招聘条件、面试时间等信息通过广播台、通知等渠道发布,便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选择报名。

    第二十三条申请上岗的学生必须是具有积极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敬业精神强、学有余力的学生,同等条件下,家庭经济困难者、有特长者、学习成绩优秀者优先。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须由本人到学生工作部提出申请,填写《中山大学新华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申请登记表》,经所在系同意后交到学生工作部。

    第二十四条各系、各部门要积极协助、支持学生工作部的勤工助学工作,把好推荐关,确保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急需资助又无其他经济来源的学生优先上岗。

    第二十五条学生工作部审核同意符合条件的学生后,转移其相关申请材料到用工部门,由用工部门自行组织面试,招聘单位面试合格后,方可录用。

    第二十六条用工部门确定录用学生名单后,须将录用学生名单及《中山大学新华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申请登记表》报送学生工作部审核备案。

    第二十七条用工部门在录用学生时应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学生个人自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优先”的原则录用,对某些技术含量高,需要有一定管理才能或特殊专业要求,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中无人胜任的岗位,用工部门应与学生工作部协商,适当考虑录用其他学生。  

第六章勤工助学岗位经费

    第二十八条勤工助学专项资金,用于院内勤工助学学生薪酬、学生培训、管理经费开支。

    第二十九条从学院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中开支的院内勤工助学岗位包括以下几类:

(一)学院各机关部处所聘用的学生助理;
(二)学院直属单位(包括图书馆、实验室等)行使全院性公共服务、管理职能所聘用的学生助理;

(三)各系参与教学、学生管理工作的学生助理。

    第三十条学生参与院内非营利性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学生工作部从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中支付;学生参与院内营利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学生参加院外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院外用人单位按协议支付。

第七章勤工助学薪酬标准和发放

    第三十一条勤工助学岗位按月计酬。为了保证学生有足够的学习时间,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时间每月不得超过40小时。薪酬标准每小时8元人民币,学生工作部根据薪酬标准制定《勤工助学报销表》下发各用工部门。

    第三十二条学生参与由学院统一设立的勤工助学岗位,其劳动报酬从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中支付。

    第三十三条岗位薪酬每月发放一次,用工部门根据审定的岗位薪酬标准和学生劳动考勤情况,填写《勤工助学报销表》,经用工部门主管签字盖章,报学生工作部审核。学生工作部将报账单报财务工作部复核。

    第三十四条学生每月10号到学生工作部签领薪酬。财务工作部通过银行将薪酬发放到学生个人账户。

    第三十五条勤工助学专项资金的使用应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学院财务制度,学生工作部在填写报账单时,应按用工的实际情况如实填写,如发现虚报、假报、克扣及其他违纪行为,学院将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三十六条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截留学生的勤工助学资金或挪作它用,凡对劳动报酬有异义的学生,可在每月的10-15日到学生工作部查询。

第八章权利与义务

     第三十七条学生工作部负责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指导、管理、协调和监督,为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提供培训和其它服务。


     第三十八条按照“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学生勤工助学依法享有劳动保护,任何用工部门或个人应当为学生的人身安全提供保障,不得损害或变相损害学生在劳动保护方面的合法权益。院内各用工部门应有专人统筹和管理本单位勤工助学工作,并注意在工作中培养和教育学生。


    第三十九条学生在勤工助学中应遵守校纪校规,诚实履约、认真工作。学生离岗应提前两周向用工部门提出辞职申请,经用工部门批准后,方可辞职。擅自离岗、不遵守用工部门管理规定者,用工部门有权终止其进行勤工助学,并报学生工作部备案。
 

    第四十条学生工作部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一条学生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纠纷,由学院、用工部门和学生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第九章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山大学新华学院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办法生效日期为二〇一一年五月十六日)

 

附件1: 中山大学新华学院勤工助学设(变更)岗申请表

附件2:中山大学新华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申请登记表

附件3:中山大学新华学院勤工助学报销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