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学新华学院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

日期时间:04-25 16:26 作者: 点击数:

    第一条国家助学贷款是由政府主导、财政贴息,银行、教育行政部门与高校共同管理的,以帮助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支付在院学习期间所需学费等的政策性银行贷款。国家助学贷款是信用贷款,学生不需要办理贷款担保或抵押,但需要承诺按期还款,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院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科生。

    第三条贷款申请及金额

    (一)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3.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4.学习刻苦,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5.因家庭经济困难,在院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基本生活费)。

    (二)申请材料
    学生申请贷款时需要提供的材料包括:

    1.贷款学生的书面申请书1份;

    2.贷款学生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

    3.家长承诺书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

    4.贷款学生的学生证复印件2份;

    5.贷款学生的身份证复印件2份;

    6.父母双方的户口簿复印件2份;

    (三)申请额度  

    原则上每人每学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

    第四条贷款审批及发放

    (一)贷款审批

    1.学生工作部负责国家助学贷款组织和管理工作,学生工作部下设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国家助学贷款的日常管理工作。

    2.各系在学生工作部的指导下对学生递交的国家助学贷款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学生学籍的真实性和提交材料的完整性,初审其贷款资格,并在本系一定范围内公示至少五天。经所在系确认无误后,将初审合格、具有贷款资格的学生名单及申请资料报送学生工作部。

    (二)贷款发放
    国家助学贷款实行每年申请一次,银行按学年发放。贷款由经办银行直接划入学生个人账户,银行根据学生提交的代为划扣委托书,将学生贷款划至学院指定的收款账户,用于缴纳学生应交的学费、住宿费等。

    第五条贷款利息、还款期限和计划及贷款账户

    (一)贷款利息
    贷款需支付利息。贷款学生在院期间,广东省财政厅全额贴息,学生还款无需支付利息,毕业后依照同期人民银行基准利率自付利息(自毕业当年的7月1日起计息)。当贷款学生按照学院学籍管理规定结业、肄业、休学、退学、被取消学籍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1日起自付利息。当休学的贷款学生复学后,恢复贴息起始日为当月的1日。提前还款的,应按照贷款实际期限计算利息,不再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任何费用。

    (二)还款期限和还款计划
    1.贷款学生每学年贷款均需与银行签订贷款合同,第一个合同还款时间为毕业后第三年的10月20日,以此顺延。贷款学生就读四年制本科的,每笔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7年(若大一新生申请贷款,需毕业后第三年还清第一个贷款合同的金额,累计贷款时间为七年)。

    2. 贷款学生在毕业前,学生工作部将根据学生意愿与经办支行签订《还款确认书》,确定学生的还款计划,明确毕业生还本付息的时间和金额。

    3.贷款学生毕业后,继续攻读硕士研究生的,可在毕业前30天向学生工作部提出展期申请,广东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协助其报国家开发银行广东省分行审批。

    4.贷款学生毕业后,于还款年的10月20日前归还本金,12月20日前归还利息,亦可一次性还本付息。还款存于学生个人账户上。

    (三)贷款账户

    学生申请国家开发银行高校助学贷款时,业务系统自动生成支付宝账户,并将账号打印在合同上。支付宝账户用于贷款的发放和回收。

    第六条贷款终止、还款确认及违约责任

    (一)贷款终止
  贷款学生有如下情形之一,经办银行有权终止其贷款:
     1. 违反国家的法律受到制裁;
     2. 学习成绩不合格,达到退学条件;
     3. 不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
     4. 提供虚假材料;
     5. 开除学籍、自动退学、转学或出国(出境);
     6. 学生在学期间死亡、失踪、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贷款终止后,在院学生不得再次申请贷款,但已经获得的助学贷款可以按原贷款约定履行完毕;不论何种原因,贷款学生离开学院者(不含休学、停学),贷款人必须在办理离院手续前还清所有贷款。

    (二)还款确认
    贷款人毕业前必须按经办银行的要求与经办银行签订还款协议书,如不办理确认手续,学院暂缓为其办理毕业离院手续;同时必须及时将工作去向、地址、联系方式通知经办银行。
    贷款学生在贷款期间出国(境)留学、定居,应提前向经办银行一次性还清本金和利息,方可办理出国(境)有关手续。

    (三)违约责任
     1. 贷款学生如未按照与经办银行签订的还款协议约定的期限、数额偿还贷款本息,经办银行将按规定对其违约还款金额计收罚息;
     2. 经办银行有权将违约情况录入银行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供全国金融机构等依法查询;
     3. 对于拖欠还款行为严重的贷款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银行有权通过新闻媒体和网络等信息渠道公布其姓名、公民身份证号码、毕业学校及具体违约行为等信息;
     4. 严重违约的贷款人还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本办法由中山大学新华学院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办法生效日期为二〇一一年五月十六日)